• 罪名指南(上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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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指南(上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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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兴良 主编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0088143

出版时间2008-01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198元

货号20096878

上书时间2024-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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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导语摘要
罪名是刑法分则的主要内容,是司法机关认定犯罪的法律根据:我国 1997年刑法颁行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一个决定和六个《刑法修正案》,对刑法作了重大修改补充。其中,主要的内容就是对刑法分则有关罪名的删改与增补,使之适应惩治犯罪的实际需要。《罪名指南》(第二版)根据我国刑事立法的发展,结合我国刑法理论的前沿性成果。从法理上对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罪名作了逐个解说,是对罪名的体系性叙述。在本书对罪名的解说中,对每个罪名的概念、沿革,构成、认定和处罚等问题,都根据刑法规定和司法解释进行理论阐述,尤其是对司法实践中的常见罪名重点加以讨论,为司法机关解决疑难复杂问题提供理论资源。《罪名指南》(第二版)资料齐全、写作规范、阐述准确、内容充实,是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重要参考书籍。

作者简介
陈兴良,1957年3月21日生,浙江义乌人。1981年12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学系,获法学学士学位,同年考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1984年12月获法学硕士学问,1988年5月获法学博士学位。1984年至1997年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任教,先后任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1994年被评为博士

目录
上册
 绪论
    节  罪名概述
    第二节  罪名分类
    第三节  确定罪名的根据
 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1-1  背叛国家罪
    1-2 分裂国家罪
    1-3 煽动分裂国家罪
    1-4 武装叛乱、暴乱罪
    1-5 颠覆国家政权罪
    1-6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1-7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1-8 投敌叛变罪
    1-9 叛逃罪
    1-10 间谍罪
  1-11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1-12 资敌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2-1 放火罪
    2-2 失火罪
    2-3 决水罪
    2-4  过失决水罪
    2-5 爆炸罪
    2-6  立失爆炸罪
    2-7 投放危险物质罪
    2 8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2-9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10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11 破坏交通工具罪
    2-12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2-13 破坏交通设施罪
    2-14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2-15 破坏电力设备罪
    2-16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2-17 立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2-18  立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2-19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2-20  资助恐怖活动罪
    2-21 劫持航空器罪
    2-22 劫持船只、汽车罪
    2-23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罪名索引
下册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罪名索引

内容摘要
罪名是刑法分则的主要内容,是司法机关认定犯罪的法律根据:我国 1997年刑法颁行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一个决定和六个《刑法修正案》,对刑法作了重大修改补充。其中,主要的内容就是对刑法分则有关罪名的删改与增补,使之适应惩治犯罪的实际需要。《罪名指南》(第二版)根据我国刑事立法的发展,结合我国刑法理论的前沿性成果。从法理上对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罪名作了逐个解说,是对罪名的体系性叙述。在本书对罪名的解说中,对每个罪名的概念、沿革,构成、认定和处罚等问题,都根据刑法规定和司法解释进行理论阐述,尤其是对司法实践中的常见罪名重点加以讨论,为司法机关解决疑难复杂问题提供理论资源。《罪名指南》(第二版)资料齐全、写作规范、阐述准确、内容充实,是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重要参考书籍。

主编推荐
陈兴良,1957年3月21日生,浙江义乌人。1981年12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学系,获法学学士学位,同年考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1984年12月获法学硕士学问,1988年5月获法学博士学位。1984年至1997年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任教,先后任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1994年被评为博士

精彩内容
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概念】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沿革】
    在我国1979年刑法中,危害国家安全罪被称为反革命罪,该刑法第90条规定:以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都是反革命罪。该条明确强调反革命罪这一类罪都要具有反革命目的。该法第91~104条对反革命罪的17个具体犯罪和对之适用的刑种及量刑幅度作了规定,其中可分为5个方面的犯罪:(1)阴谋危害祖国、颠覆政府的犯罪,包括背叛祖国罪、阴谋颠覆政府罪和阴谋分裂国家罪三个罪名;(2)叛变、叛乱的犯罪,包括策动叛变罪、策动叛乱罪、投敌叛变罪、持械聚众叛乱罪、聚众劫狱
罪、组织越狱罪6个罪名;(3)间谍、资敌的犯罪,包括间谍罪(含特务罪)、资敌罪两个罪名;(4)集团性、煽动性的反革命罪,包括组织、领导、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罪,组织、利用封建迷信、会道门进行反革命活动罪,反革命宣传煽动罪三个罪名;(5)反革命破坏、杀伤的犯罪,包括反革命破坏罪、反革命杀人罪、反革命伤人罪3个罪名。
    此后,又有多项法规和部门规章对此类犯罪作了规定。1989年8月1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发《关于办理革命暴乱和政治动乱中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对关于反革命犯罪条件的定罪问题及办案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均作了明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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