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序言
民法的发达程度是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局面,现在我们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加接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目标。在这一时代背景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编纂民法典,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举措,具有重大而深远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民法典肩负着中国梦。民法典是民族精神、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仅次于宪法。编纂民法典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而是对现行《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科学整理;也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而是对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对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这种方法可最大程度地解决法官、律师找法的困难,解决目前存在的法条冲突问题,有利于维护法律权威,维护法治统一,维护公平正义,真正使民法成为人民的福祉。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根据立法规划,这是编纂民法典的第一步;第二步,2020年3月通过民法各分编,从而形成统一的民法典。 《民法总则》结构上分为11章,包括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附则,共206条。在继承《民法通则》和民事单行法的基础上,确立了民事活动和民商事司法的基本原则,公示了民事权利清单,总结提炼了改革开放以来的立法、司法经验以及民法学研究成果,符合中国社会和经济生活的实际情况,既体现了对中华传统文化精华的传承和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弘扬,也体现了对人权的保护、人文的关怀和互联互通、大数据信息化的法治需求,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和创新特色。《民法总则》的创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法律理念创新。为人民谋福祉,以民为本、立法为民,回应人民群众的民法期待,保护民事权利,开宗明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注重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注重生态平衡和生态文明。
第二,基本原则创新。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司法机关进行民事司法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一是私权不得侵犯。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权。自然人、法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国家机关、团体和个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侵犯。坚持平等保护、民事赔偿优先。二是绿色环保。民事活动应当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以维持生态平衡、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这样规定,既传承了天地人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理念,又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发展理念,与我国国情相适应。 蓝天白云、青山绿水弥足珍贵!
第三,民事主体创新。《民法总则》遵循《民法通则》关于法人分类的基本思路,适应社会组织改革发展要求,按照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等方面的不同,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类。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资格,以维护集体利益。将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不具有完全独立财产的经营体或者非营利团体作为一类独立的民事主体“非法人组织”加以规定。
第四,民事权利创新。一是提升人身权的地位与保护水平,特别是注重信息时代个人信息权利和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强调对财产权利、债权、知识产权、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的保护;二是民事权利不得滥用;三是民事权利义务相一致。民事主体行使权利,应当履行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
第五,保障私权创新。保障私权、限制公权,体现了当代中国的时代特征,回应了人民群众的呼声和当今社会的现实需求。例如,确认隐私权有利于强化对隐私的保护;针对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侵害个人信息现象,规定了个人信息的保护规则,维护了个人的人格尊严,并将有力遏制各种“人肉搜索”、非法侵入他人网络账户、贩卖个人信息、网络电信诈骗等现象。保障私权就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护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待,同时,私权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划定了公权行使的界限,也奠定了规范公权行使的基础。
第六,民事行为创新。完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制度,特别强调意思表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核心地位,将民事法律行为界定为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变动的表意行为而不要求其本质上的“合法性”,将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客体与除斥期间的适用客体区别开来,吸收司法解释关于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和当事人对诉讼时效的相关约定无效等。
第七,司法经验创新。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吸收司法解释。依法保护产权、尊重契约自由、坚持平等保护、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统一、维护诚实信用六项原则,合同法解释中效力性强制规范等已经体现在民法总则中;民事主体在自然人和法人之外,增加非法人组织(原来称为其他组织)。从司法服务供给侧改革着眼,完善民事责任,加强私力救济。增加见义勇为好人条款。
第八,保护特殊群体创新。法律规定胎儿的利益受到法律保护,清算中的法人和设立中的法人,具有部分权利能力;规定成年监护制度,特别是规定了成年人监护协议制;延长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诉讼时效;对英雄烈士的名誉权等人格权加强保护。
第九,法律适用创新。民法总则肩负着裁判规则重任,规定习惯为民法法源。处理民商事纠纷,有法律的依照法律,没有法律的适用习惯。没有习惯的,实践中司法解释、司法政策,还有案例和法理可资参照参考,以增强法典的适应性和活力。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奉法者强则国强”;司法、执法者都要“站稳脚跟,挺直脊梁,只服从事实,只服从法律,铁面无私,秉公执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些论断为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指明了方向,也为《民法总则》的学习贯彻指明了方向。
《民法总则》的颁布为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2016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一审民事案件673.8万件,同比上升8.2%。各级法院审结一审商事案件402.6万件,同比上升20.3%。贯彻实施《民法总则》 ,首先要认真学习、正确理解每一个条文,要深刻领会《民法总则》的立法精神和条文主旨,切实贯彻到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去。《民法总则》是民商事审判的总准绳,正确把握条文内涵,准确进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书包括法律条文、立法主旨、司法适用和司法案例等,由宏观到微观,由立法到司法,由共性到个性,逻辑清晰,结构合理,环环相扣。本书将专业术语与日常用语恰当结合,用专业术语凸显技术性,用日常用语凸显大众化,难易程度适当,在不丧失专业水准基础上,增加了可读性、趣味性。本书不仅可以作为法官、检察官、律师、仲裁员、公证员、人民调解员、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等构成的法律共同体的读物,可以作为政府工作人员树立私权保护意识的读物,也可以作为社会大众普及民法知识、增进民法智慧的读物。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理论研究工作的通知》(法办〔2015〕3号)中要求: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要积极参与民法典编纂的调研、论证和起草等工作,适时成立民法典编纂研究中心;及时就《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的修改完善提出意见建议,为立法机关科学立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释、作出重要部署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要加强对审判理论特别是法律实用问题的研究,要密切关注司法实践。本书作者曹守晔同志是最高人民法院长期从事民商事审判、司法解释和民法研究的资深高级法官,他带领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的八位民商法专业博士后积极参与《民法总则》制定工作,殚精竭虑,抽丝剥茧,精心研究撰写每一个条文。期望本书的出版能够为《民法总则》的实施作出应有的贡献,为民商事审判以及民法培训、理论研究提供必要的参考。
《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与《民法通则》并行,依照新法适用优于旧法的原则,新旧条文存在冲突的以《民法总则》的规定为准。为方便学习研究新法,本书特引用对照表附后。
制定《民法总则》、编纂民法典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举措,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绘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蓝图,到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民法总则》书写新时代的“民事权利宣言”,开启了公平正义、自由平等、人权法治、文明进步的新征程,正以“洪荒之力”推进中华民族21世纪中国民法梦的实现。
目录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根据】
第二条【调整范围】
第三条【私权神圣原则】
第四条【平等原则】
第五条【自愿原则】
第六条【公平原则】
第七条【诚信原则】
第八条【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第九条【绿色原则】
第十条【法律适用规则】
第十一条【优先适用特别法】
第十二条【适用范围】
第二章自然人
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
第十四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第十五条【自然人出生和死亡时间的判断标准】
第十六条【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
第十七条【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年龄划分】
第十八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十一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时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时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认定与恢复】
第二十五条【自然人的住所】
第二节监护
第二十六条【法定监护人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二十八条【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二十九条【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协议确定监护人】
第三十一条【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没有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时监护人的担任】
第三十三条【意定监护】
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与权利】
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履行职责的原则与要求】
第三十六条【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监护资格被撤销后负担义务不免除】
第三十八条【恢复监护人资格】
第三十九条【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
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条【宣告失踪的条件】
第四十一条【下落不明的时间计算】
第四十二条【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第四十三条【财产代管人的职责】
第四十四条【财产代管人的变更】
第四十五条【宣告失踪的撤销】
第四十六条【宣告死亡的条件】
第四十七条【优先适用宣告死亡】
第四十八条【宣告死亡日期的确定】
第四十九条【被宣告死亡期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第五十条【死亡宣告的撤销】
第五十一条【宣告死亡对婚姻关系的影响】
第五十二条【宣告死亡对收养关系的影响】
第五十三条【死亡宣告撤销后的财产返还】
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四条【个体工商户的定义】
第五十五条【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定义】
第五十六条【“两户”债务的承担】
第三章法人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五十七条【法人的定义】
第五十八条【法人成立的条件】
第五十九条【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起止】
第六十条【法人民事责任承担】
第六十一条【法定代表人的定义及行为的法律后果】
第六十二条【法定代表人的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法人的住所】
第六十四条【法人变更登记】
第六十五条【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六十六条【公示登记信息】
第六十七条【法人的合并、分立的权利义务承担】
第六十八条【法人终止的原因】
第六十九条【法人解散的情形】
第七十条【法人解散后的清算】
第七十一条【清算适用的法律依据】
第七十二条【清算的法律后果】
第七十三条【法人破产】
第七十四条【法人分支机构及其责任承担】
第七十五条【设立人的民事责任承担】
第二节营利法人
第七十六条【营利法人的定义及类型】
第七十七条【营利法人的成立】
第七十八条【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第七十九条【营利法人的章程】
第八十条【权力机构及其职权】
第八十一条【执行机构的职权和法定代表人的担任】
第八十二条【监督机构及其职权】
第八十三条【出资人滥用权利的责任承担】
第八十四条【限制不当利用关联关系】
第八十五条【决议的撤销】
第八十六条【经营活动的要求】
第三节非营利法人
第八十七条【非营利法人的定义及组成】
第八十八条【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取得】
第八十九条【事业单位法人组织机构、法定代表人的产生】
第九十条【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取得】
第九十一条【社会团体法人的章程、权力机构、法定代表人】
第九十二条【捐助法人资格的取得】
第九十三条【捐助法人的相关规定】
第九十四条【捐助人的权利】
第九十五条【非营利法人终止时剩余财产的分配】
第四节特别法人
第九十六条【特别法人的类型】
第九十七条【机关法人资格的取得】
第九十八条【机关法人终止后的责任承担】
第九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资格的取得】
第一百条【合作经济组织法人资格的取得】
第一百零一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性质、职能】
第四章非法人组织
第一百零二条【非法人组织的定义及类型】
第一百零三条【非法人组织的登记】
第一百零四条【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
第一百零五条【非法人组织的代表】
第一百零六条【非法人组织解散的情形】
第一百零七条【非法人组织的清算】
第一百零八条【参照适用】
第五章民事权利
第一百零九条【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保护】
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一条【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二条【因婚姻、家庭产生的人身权利受保护】
第一百一十三条【财产权利平等保护】
第一百一十四条【物权的定义和构成】
第一百一十五条【物权客体】
第一百一十六条【物权法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征收、征用】
第一百一十八条【债权的定义】
第一百一十九条【合同的约束力】
第一百二十条【侵权责任的承担】
第一百二十一条【无因管理】
第一百二十二条【不当得利】
第一百二十三条【知识产权及其类型】
第一百二十四条【继承权】
第一百二十五条【投资性权利】
第一百二十六条【其他权利】
第一百二十七条【虚拟财产的保护】
第一百二十八条【特殊保护规定】
第一百二十九条【民事权利的取得】
第一百三十条【依法行使权力】
第一百三十一条【权利义务一致】
第一百三十二条【不得滥用权利】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
第一百三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第一百三十五条【形式要件】
第一百三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二节意思表示
第一百三十七条【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无相对人时的生效时间】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告方式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第一百四十条【意思表示的作出方式】
第一百四十一条【意思表示的撤回】
第一百四十二条【意思表示的解释】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的法律效力】
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的法律效力】
第一百四十六条【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
第一百四十七条【重大误解时行为人的撤销权】
第一百四十八条【受欺诈方的撤销权】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欺诈时的撤销权】
第一百五十条【受胁迫方的撤销权】
第一百五十一条【显失公平时受损害方的撤销权】
第一百五十二条【撤销权消灭的情形】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后果】
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的行为效力】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行为部分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无效、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一百五十八条【附条件的民事行为】
第一百五十九条【阻止或促成条件成就】
第一百六十条【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第七章代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代理及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的法律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代理的种类】
第一百六十四条【代理人不当行为的法律后果】
第二节委托代理
第一百六十五条【授权委托书的形式和应载事项】
第一百六十六条【数人共同行使代理权】
第一百六十七条【违法代理及其法律后果】
第一百六十八条【代理人的行为限制】
第一百六十九条【转委托代理】
第一百七十条【职务代理的法律效力】
第一百七十一条【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第一百七十二条【表见代理】
第三节代理终止
第一百七十三条【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形】
第一百七十四条【被代理人死后代理行为有效的情形】
第一百七十五条【法定代理终止的情形】
第八章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义务与责任】
第一百七十七条【按份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连带责任】
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第一百八十条【民事责任的免除】
第一百八十一条【正当防卫】
第一百八十二条【紧急避险】
第一百八十三条【为保护他人私益受损时的责任承担与补偿办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见义勇为】
第一百八十五条【侵害英烈权利的后果】
第一百八十六条【责任竞合】
第一百八十七条【法律责任重合】
第九章诉讼时效
第一百八十八条【诉讼时效】
第一百八十九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
第一百九十条【对法定代理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第一百九十一条【受性侵的未成年人的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届满对义务人的影响】
第一百九十三条【不得主动适用】
第一百九十四条【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
第一百九十五条【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第一百九十六条【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第一百九十七条【诉讼时效法定】
第一百九十八条【仲裁时效】
第一百九十九条【撤销权、解除权等的例外规定】
第十章期间计算
第二百条【期间计算方法】
第二百零一条【年、月、日、小时开始的计算方法】
第二百零二条【年、月期间最后一日的计算方法】
第二百零三条【期间最后一日截止时间的计算方法】
第二百零四条【期间的计算依据】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二百零五条【与期间计算有关的术语】
第二百零六条【生效时间】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条文对照
内容摘要
本书由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民商事专业委员会编著,对《民法总则》的条文从立法背景、主要内容、注意事项、司法适用以及司法案例进行逐条解析,针对民商事审判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全面的阐述,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践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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