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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平嘉昕
出版社中国农业出版社
ISBN9787109195288
出版时间2016-03
装帧平装
开本32开
定价26.8元
货号8715923
上书时间2024-09-29
《法律行为百科全书:医疗纠纷法律常识》:
患者的权利和义务与医方是相互对应的关系,但是患者作为一名普通公民,应当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民权利,有权获得基本医疗权利。患者在与医方签订具体合同时,又享有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
病人的权利来源于公民的权利,作为患者这一特殊主体的权利在有关法律法规中,也有体现。这些法律法规主要有三大类:第一类是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第二类是法规,包括《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第三类是卫生部或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例如《医院工作条例》《医院工作人员职责》《医院工作制度》《医务人员医德规范》等有关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第三十八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赢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商、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涉及患者权利的条款有:
(一)违反卫生行政部门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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