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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湖)长制执法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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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河海大学河长制研究与培训中心,晋海,顾向一

出版社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ISBN9787517090809

出版时间2019-01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55元

货号10811828

上书时间2024-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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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晋海,河海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教学与科研工作。出版《城乡环境正义的追求与实现》等学术论著和教材多部,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子课题“低碳城市建设的法律保障机制”等科研课题近二十项,发表“人权保障与环境法的实施——从阿马蒂亚·森发展理论切入”“我国城乡环保一体化的制度建构,理念、原则与路径”“基本法模式:我国环境立法的理性选择”等学术论文五十余篇,其中“偷排者不明情形下偷排所致损害的侵权法救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宜采过错责任原则” 获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界学术大会学术论文奖一等奖,“滥伐林木罪实证研究——以399件滥伐林木案件为样本”等论文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

目录

前言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河(湖)长制的产生和发展
    一、河长制诞生的背景
    二、河(湖)长制的发展历程
  第二节  河长制的组织形式和工作任务
    一、河长制的组织形式
    二、河长制的主要任务
  第三节  河长制执法监管的内涵与特征
    一、河长制执法监管的内涵
    二、河长制执法监管的特征
  第四节  推行河(湖)长制执法监管的意义
    一、全面落实河(湖)长制执法“强监管”是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
    二、全面推行河(湖)长制执法“强监管”是破解我国复杂水问题的有力抓手
    三、加强河湖执法监管是提升水政执法监管能力的内在要求
    四、强化河湖执法监管体制建设是完善水行政管理体系的关键环节
第二章  河(湖)长制监管执法主体
  第一节  河(湖)长制监管主体
    一、监管与监管主体概述
    二、河长制监管主体概述
    三、河长
    四、河长制办公室
    五、河长制其他监管主体
    六、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二节  水行政执法与水行政执法主体
    一、行政执法与行政执法主体概述
    二、水行政执法概述
    三、水行政执法主体
    四、水行政执法机构
    五、水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节  河(湖)长制下的行政执法主体
    一、河(湖)长制对行政执法的要求
    二、水行政执法对河(湖)长制执法要求的应对
    三、联合执法、综合执法改革与河湖执法
  思考题
第三章  河(湖)长制执法监管的依据
  第一节  河(湖)长制执法监管相关的环境政策
    一、国家层面的政策
    二、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二节  河(湖)长制执法监管的法律体系
    一、相关法律规定
    二、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三节  河(湖)长制执法监管的具体依据
    一、水资源保护监管的依据
    二、水域岸线管理保护监管的依据
    三、水污染防治监管的依据
    四、水环境治理监管的依据
    五、水生态修复监管的依据
  思考题
第四章  河(湖)长制执法监管的客体
  第一节  河(湖)长制执法监管客体的要素
    一、行政执法客体的概念
    二、行政执法客体的认定
  第二节  河长制执法监管客体的法律类型
    一、违反水资源管理的水事违法行为
    二、违反河湖管理的水事违法行为
    三、违反水工程管理的水事违法行为
    四、违反水土保持管理的水事违法行为
    五、违反水文管理的水事违法行为
    六、违反水利建设管理的水事违法行为
    七、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的水事违法行为
  思考题
第五章  河(湖)长制执法监管行为
  第一节  水行政处罚
    一、水行政处罚概述
    二、我国水行政处罚的现状与存在问题分析
    三、完善我国水行政处罚制度的建议
  第二节  水行政许可
    一、水行政许可的概念与特征
    二、水行政许可存在的问题
    三、完善水行政许可制度的建议
  第三节  水行政强制
    一、水行政强制概述
    二、水行政强制制度存在的问题
    三、完善水行政强制制度的建议
  第四节  水行政日常监管巡查制度
    一、水行政日常监管巡查制度概述
    二、水行政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
    三、水行政日常监管巡查制度的完善对策
  思考题
第六章  河(湖)长制执法监管的监督
  第一节  河(湖)长制执法监管监督概述
    一、行政执法监管监督的背景
    二、行政执法监管监督的理论基础
    三、行政执法监管监督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  河(湖)长制执法监管监督的法律依据
    一、宪法和法律
    二、行政法规、地方性行政法规和规章
  第三节  河(湖)长制执法监管监督的方式
    一、司法机关对水行政执法监管的监督制度
    二、其他专门机关对水行政执法监管监督制度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水行政执法监管的监督
    四、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制度
  第四节  加强河(湖)长制执法监管监督体系建设
    一、河(湖)长制执法监管监督体系的不足
    二、加强监督的举措
  思考题
第七章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以非法采砂两法衔接为例)
  第一节  非法采砂两法衔接概述
    一、两法衔接的概念与意义
    二、非法采砂两法衔接的法律依据
    三、非法采砂两法衔接的程序内容
  第二节  非法采砂两法衔接存在的问题
    一、非法采砂两法衔接的典型案例
    二、非法采砂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标准模糊
    三、非法采砂两法衔接中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四、非法采砂案件移送程序的监督不足
  第三节  非法采砂两法衔接的完善建议
    一、明确非法采砂涉嫌犯罪移送标准
    二、提高两法衔接机制效率
    三、加强两法衔接机制监督
  思考题
参考文献

内容摘要
导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水利事业发展也进入了新时代。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水安全中的新老问题仍有待解决,一些新兴问题越来越突出、越来越紧迫。“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十六字治水思路,突出强调要将治水工作重心转到“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上来。加强水利行业监管,是新形势赋予水利工作的历史使命,也是一项涉及面广、触及矛盾深、工作量大、政策性强的系统工程。而加强河湖执法监管既是推进水利工作全链条监管的重要一步,也是突出抓好水利监管的关键环节。2019年全国水利工作会议指出,加强对江河湖泊的监管要以河长制湖长制为抓手,以推动河()长制从“有名”到“有实”为目标,全面监管河湖问题。本章拟从“河()长制…‘河()长制执法监管”这两个概念出发,对河()长制的产生、发展以及河()长制执法监管的内涵、特征和意义予以阐述。第一节河()长制的产生和发展

()长制是各地依据现行法律,坚持问题导向,落实地方党政领导河湖管理保护主体责任的一项制度创新。河()长制以保护水资源、保障水安全、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和加强执法监管为主要任务,通过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以有效实现生态河湖的治理。从制度构建的渊源来看,最初河长制是从河流水质改善领导督办制、环保问责制衍生出来的水污染治理制度,该制度不仅使各级党委政府的生态责任更加明确,亦可提升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执行力。该制度能有效调动和配置相关行政部门的力量和资源,集中力量参与治理水污染,进而优化水资源系统、水生态系统.在全社会形成共同治水的良好氛围。它的有效实施有助于政府以壮士割腕的实际行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使科学发展观真正落地生根.人与自然生态环境的关系更加和谐。从制度设计层面来看,河长制具有四个方面的特征:以流域的自然属性(流域空间)为基本管理单位、一体化管理、动态管理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制。就目前我国的河流治理而言,河长制找准了我国水治理体系的痛点,抓住了一直以来河流治理过程中“缺乏整体性考量和统一价值取向,没有必要的协调与整合”的根源性问题。

一、河长制诞生的背景

河长制的产生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从表面看,河长制是应对水资源供求不平衡、水资源安全问题、水资源污染等各种水环境危机的应急之策。但细究其深层次的原因,水危机事件也许只是河长制产生的“导火索”,河长制的诞生与水行政管理体制的“分散性”有着直接的关系。

就水资源环境而言,我国江河、湖泊众多,源远流长。根据我国20¨年水利普查数据,我国共有河流45203(流域面积50km。以上).湖泊2865个,水资源总量较为丰富。然而,我国一些地方重开发轻保护,围垦湖泊、侵占河道,河湖水域被挤占问题比较突出,引发了一系列水资源危机。

首先,水资源的供求关系紧张,水资源供给的有限性与经济快速发展所决定的水资源需求的递增性之间的矛盾十分尖锐,目前水资源利用技术水平、水资源分配效率的低下导致了,水资源整体效率低下,进一步加剧了水资源的供求矛盾。其次,整体性水环境存在严重的污染现象。一些水资源项目建在岸线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内,部分岸线甚至堆放大量固体废弃物,水环境状况堪忧。受工业废水、生活污水以及面源污染等各类污染源的影响,部分河湖水体质量较差。城市河道黑臭问题严重,农村部分河道环境脏乱,40%畜禽粪污未得到资源化利用或无害化处理。最后是水安全问题引发的环境危机。除了水资源供需矛盾和水环境污染问题外,极端气候引发的洪涝灾害频发也给生产和生活带来巨大的威胁。近年来,城市积水内涝问题凸显.“城市看海”现象屡屡发生,对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了一定影响。201 3年杭卅I城西及余姚市新城发生的涝灾也给群众留下了痛苦的记忆。

河长制产生的深层背景是水行政管理体制层面的制度危机。一是流域管理的“分割治理”格局会导致水行政管理制度难以落实。“生态系统整体性与生态治理分散性”是目前贯穿于流域治理领域的突出矛盾。在这一矛盾的映射下,流域治理模式和管理制度呈现出政府单一主导与治理碎片化并存的现状,并造成了流域治理在多维层面上的“分割”格局。流域水环境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但目前流域整体性治理任务分别由环境保护、建设、水利等不同的部门承担,多个部门相互影响,任何一个部门的政策和行为都可能影响流域水环境管理的效果。在分割治理格局下,各部门在流域水环境管理中进行有效协作较为困难,即便通过大部门体制将流域水环境管理职能尽可能归人单个部门,仍无法避免跨部门的协作问题,因为部门职责边界经常难以划定清晰。“多龙治水”现象严重违背了“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生态理念,由此导致的部门间涉水问题的推诿对流域的有效治理也产生了一定影响。二是流域领域的“公地悲剧”引发了水行政机制的失灵。我国实行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地方领导在争取上级政府和中央政府支持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引发同级地方政府领导人之间的竞争关系,地方政府在竞争的过程中片面追求GDP而超负荷使用水环境的情况,会导致水资源不断恶化。三是公众参与不足所导致的社会机制失灵。在我国水环境管理的实践过程中,政府“一家独大”的现象会影响多元主体之间平等对话与协商治理平台的建构。从职责划分、权力匹配到顶层设计等一系列工作均为政府承担,社会公众少有机会能够参与其中。加上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公众参与意识以及参与能力不强等原因,导致社会公众对有关公共事务缺乏了解,更难以参与。虽然近年来公众参与意识显著提高,但其治理力量相对于政府而言仍非常薄弱,公众参与治理的方式、程序、具体权利义务以及责任承担方式并无完善的具体规定。显然,流域治理模式运转过程中多元主体被边缘化的现状依然存在,政府与市场、公众协调一致、上下联……




精彩内容
遵循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法制化的理念,针对河(湖)长制执法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本书通过对河(湖)长制工作开展以来取得的成功经验的总结,集中介绍了河(湖)长制执法监管的主体、依据、客体、行为、程序、监督,以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等内容,力图从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面阐述河(湖)长制执法监管工作的各个方面,以“现实案例引入-相关知识讨论-情境模拟分析-课后习题”的形式,启发引导学员主动思考,循序渐进地掌握河(湖)长制执法监管的相关知识。本书主要供各级河(湖)长及相关行政执法人员在河(湖)长制执法监管工作中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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