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前言
第一编 总论
第一章 私法概述
第一节 私法的调整对象
第二节 民商事法律冲突
第三节 私法的范围和体系
第四节 私法的性质
第五节 私法的定义与名称
第六节 私法学
第七节 私法与相邻法律的关系
第二章 私法的渊源
第一节 作为私法国内渊源的国内立法
第二节 作为私法国内渊源的国内判例
第三节 关于司法解释是否应作为私法渊源的问题
第四节 作为私法渊源的条约
第五节 作为私法渊源的惯例
第六节 一般法律原则与法律学说
第三章 私法立法与学说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 13世纪前私法萌芽史
第二节 13至18世纪私法学说史
第三节 19世纪私法发展史
第四节 当代私法发展史
第五节 统一私法立法史
第六节 中国私法发展史
第四章 冲突规范与准据法
第一节 冲突规范概述
第二节 连结点
第三节 系属公式
第四节 准据法及其确定
第五节 法律选择的方法
第六节 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
第五章 适用冲突规范的一般制度
第一节 识别
第二节 反致
第三节 法律规避
第四节 公共秩序保留
第五节 外国法的查明
第六章 私法的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
第二节 法人
第三节 国家
第四节 组织
第五节 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第二编 法律适用编
第七章 民事身份和能力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 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第三节 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第八章 涉外法律行为与代理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涉外法律行为准据法的选择
第二节 涉外代理的法律适用
第九章 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第二节 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
第三节 国有化问题
第四节 信托的法律适用
第十章 跨国破产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跨国破产案件的管辖权
第三节 跨国破产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 跨国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
第五节 和解
第十一章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涉外票据的法律冲突与准据法
第二节 票据公约
第十二章 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知识产权法律冲突概述
第二节 专利权的法律适用
第三节 商标权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 著作权的法律适用
第五节 保护知识产权的公约与组织
第十三章 涉外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基本制度
第一节 涉外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基本理论
第二节 切联系原则
第三节 特征性履行说
第四节 涉外合同法律适用中的整体法与分割法
第五节 中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理论与实践
第十四章 常用涉外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 投资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 劳务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五节 跨国证券交易的法律适用
第十五章 涉外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涉外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 特殊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
第三节 中国有关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制度
第四节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适用
第十六章 海事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
第一节 海事法律冲突
第二节 调整海事关系的公约
第三节 海事争议的管辖权制度
第四节 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十七章 涉外婚姻与亲权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 涉外离婚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
第三节 涉外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 涉外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五节 涉外扶养与监护的法律适用
第十八章 涉外继承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 涉外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
第三节 涉外无人继承财产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 关于涉外继承的公约
第十九章 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商事仲裁法律适用概述
第二节 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
第三节 商事仲裁程序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 商事仲裁实体争议的法律适用
第三编 程序编
第二十章 民事诉讼程序
第一节 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第二节 民事管辖权制度
第三节 外国人及外国国家的民事诉讼地位
第四节 司法协助
第五节 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第六节 中国涉外民事诉讼法律制度
第二十一章 商事仲裁程序
第一节 商事仲裁概述
第二节 商事仲裁协议
第三节 商事仲裁机构与规则
第四节 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第四编 区际法律冲突编
第二十二章 区际法律冲突与区际私法
第一节 区际法律冲突概述
第二节 区际私法概述
第三节 区际私法中的相关制度
第四节 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及其解决
参考文献
内容摘要
上述有关靠前私法范围的几种观点对我国靠前私法学界的影响很大,尽管有关靠前私法的范围问题在理论上存在争论,但目前我国持广义概括主义的学者占知名品牌,他们主张从实际出发,用发展的眼光看待靠前私法的范围问题。②我国有名靠前私法学家韩德培教授近年来提出了“一机两翼”的理论,形象与科学地勾画出了靠前私法的范围。③值得注意的是,我国近期新出版的几部具有影响的靠前私法教材都将靠前统一实体法规范作为单独的一编,显示了我国靠前私法的研究领域呈现出不断扩大的趋势。④
(二)靠前私法的规范
靠前私法应该包括哪些规范取决于学术界对靠前私法的范围持何种主张。从解决靠前民商事法律冲突的现实状况和实际需要来看,靠前私法规范应包含以下四类:
1.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一国在法律上赋予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确定外国人在该国民商事领域的权利与义务,是靠前民商事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离开了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靠前私法就无从产生。为便于靠前交往的顺利进行,各国都在一定的范围内依法承认外国人在内国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既可规定在靠前法中,也可以规定在靠前条约中。在靠前法中,既可以规定在宪法中,又可以规定在民法、商法等法律中。如我国《宪法》靠前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在靠前条约中,既可以规定在双边条约中,也可以规定在靠前公约中。如《关税与贸易总协定》靠前条和第3条分别规定了“普遍的很惠国待遇”和“靠前税收与管理的国民待遇”。
2.冲突规范。冲突规范(conflictrules)是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国实体法的规则,这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法律规范。简言之,冲突规范就是法律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如“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就是一条冲突规范,它指明了有关物权的法律关系应该适用其所在地的实体法,假如该所在地在中国,就依中国的有关实体法。由冲突规范援引出的某一特定国家的实体法称为“准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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