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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出版社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
ISBN9787564238810
出版时间2019-12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498元
货号11407948
上书时间2024-06-20
《上海市志.口岸分志.海关卷(1978-2010)》:
三、出国人员行李物品
【因私出国人员】
随着中国对外开放,从上海口岸出境探亲的中国公民和自费留学生日益增多,他们回国时所携带进境的物品多以电视机、收录机、手表等为主,海关也是按照出境探亲旅客带进物品列名品种范围及限值限量规定验放。1985年以后,海关放宽了出境探亲旅客带进物品品种的限制,例如价值在人民币200元以下的照相机作为小件验放,价值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外国产手表作为一般物品放行。1986年,赴香港、澳门和国外会见台湾亲属的中国公民,按规定可凭边防签发的“台湾同胞证明书”,比照回国探亲华侨进出国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验放。同年,从上海口岸进出境探亲的中国公民达2.5万余人次,携带出境的物品主要为普通生活用品、书籍、礼品、字画、土特产、中草药等,回国后携带入境的物品主要是家用电器、手表、香烟、外币、金饰品、服装等。赴香港、澳门探亲的国内公民回程时除乘坐飞机从上海空港入境外,还有许多乘坐“上海号”“锦江号”“海兴号”等直通船抵沪。按照规定,上海海关可对每人免税进口手表1只,征税放行电视机1台,另对限值限量的行李物品予以免税验放,对明显超出合理自用数量的物品则予以征税。由于通过海运回沪的旅客携带物品的数量较多,上海海关也把对超量携带物品监管征税的重点放在海运口岸。如上海浦江海关就曾对携带上千件新旧服装入境的个别旅客,扣除合理数量的自用部分,其余超出部分予以征税放行。
20世纪80年代后期,从上海出境赴日本、澳大利亚、欧美等地自费留学的学生数量骤增。相比其他出国留学生而言,赴日留学生除携带学习和生活必需品外,还携带工艺礼品、101生发精、珍珠减肥霜、人参蜂王浆及其他口服营养液等,有些数量还较大,上海海关对出国留学生携带出境的部分超量物品一般作退运处理。而自费留学生回国入境时所携带的物品除自用生活用品外,以家用电器、小电器等为主,上海海关对持有中国驻国外使领馆开具的“自费留学证明”的自费出国留学人员所带进的物品,按1985年1月起实施的海关对出国人员行李物品管理规定验放。1988年,海关总署规定对自费出国人员学成后一年内回国时所带进的行李物品,比照公派留学人员验放。经海关总署批准同意,上海海关自1990年起对在境外补习语言的出国人员(含自费留学生)所带进的物品,按探亲旅客有关规定验放。
1996年8月海关总署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和“中国籍旅客带进物品限量表”规定,除因私往来港澳地区的内地居民与港澳地区居民带进物品享有同等待遇外,其他因私出国人员带进物品与其他旅客(如华侨、台胞)的限量规定一致。2005年5月起,海关总署改革进出境旅客申报制度,海关对出国人员不再区分因公或因私,而是统一按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对出国人员携带在境外获取的总值在人民币5000元以内的自用物品予以免税放行,对超出部分予以征税放行。2007年12月,海关总署再次发布公告简化进出境旅客申报手续,规定自2008年2月起对进境居民旅客(含出国人员)在境外获取的总值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的一般物品(非禁限类物品)通关时不需办理海关手续。2010年8月,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对进境居民旅客(含出国人员)携带在境外获取的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予以免税放行,但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对于旅客随身携带个人自用物品超出限额的,仅对超出部分予以征税,但对其中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应予全额征税。
【因公出国人员】
改革开放后,从上海口岸进出境的因公出国人员逐年增多,除外交、经贸人员外,还有公派留学生、出国考察、讲学人员、劳务输出和科研学术交流人员,出国比赛的体育代表团和文化艺术交流团体,以及中国驻国外和港澳地区的各种常驻机构人员等。1979年1月,对外贸易部修订实施的出国人员行李物品管理规定,将因公出国人员分为长期和临时两类。海关对在外1年以上出国人员进境时,可免税进口电视机、收录机、自行车、缝纫机、照相机、电冰箱、洗衣机、手表各1件;临时出国人员每次入境可免税上述8种物品中的1件;超出限量和上述免税品种范围的耐用消费品征税进口。另外,派驻港澳机构的工作人员和临时去港澳的工作人员,按上述出国人员行李物品管理规定办理。
1985年1月起,上海海关开始执行海关总署公布的《海关对我出国人员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海关将重点管理物品分为大、小件两大类,大件包括电视机、电冰箱、录像机、收录机、照相机、洗衣机、微型计算机、摩托车8种高档耐用消费品,小件包括手表、播放机、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普通电子琴、电烤箱、幻灯机、投影机、打字机、热水器11种一般耐用消费品,规定因公出国人员在境外满1个季度、临时出国人员满15天的,可免税进口1大件1小件。同年,经海关总署批准,上海海关驻高阳路办事处负责对华东地区公派长期出国人员进口“免税物品登记证”的发放工作,进出上海口岸的长期出国人员所带耐用消费品开始凭免税物品登记证申报核放。1989年,海关原“进口免税物品登记证”停发,改为次年2月起核发新版出国人员“进口免税物品登记证”,针对的对象系常驻国外机构两年以上的人员和公派研究生、劳务输出人员,以便于他们在境外托运进口物品由海关凭证验放。上海及华东地区上述因公长期出国人员“进口免税物品登记证”的发放工作由上海浦江海关负责,凭出境人护照和其他有关证明核发。
1989年9月起,根据国务院决定,原因公出国人员每季度可免税进口1大件1小件的规定,改为须在境外满6个月(180天),此类长期出国人员最多可享受连续免税4年的额度;原规定临时出国人员在境外满15天可免税进口1大件1小件,改为临时派驻人员在境外不满6个月(180天)的,每公历年首次进境可以享受免税进口1大件1小件的政策。据海关统计,自1991年起,因公出国人员带进耐用消费品数量开始呈下降趋势。1992年,海关总署规定,对出国团组携带人均1000美元以下的外币,准带出境;携带人均超1000美元的外币,由派出单位或团组领队出具书面担保后放行,以便出国人员正常的经贸往来。1995年1月,海关总署规定,对因公出国人员连续在外满180天的,准予免税携带进境价值人民币500-5000元生活用品1件;超出免税限量的自用物品,经海关核准后征税(征税限量与免税限量相同)后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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