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格兰诉辩律师协会诉辩律师职业行为指引和惩戒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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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格兰诉辩律师协会诉辩律师职业行为指引和惩戒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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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进喜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09385647

出版时间2017-06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纸张胶版纸

定价82元

货号25099557

上书时间2024-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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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编辑推荐】:

  律师法的修改促进了律师行业的规范与健康发展,律师职业行为领域的学术研究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研究课题。



内容简介】:

  苏格兰是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的一部分。苏格兰是英国重要组成部分,但却有着自己的独特法律体系。在律师制度上,苏格兰也有自己的特色。在苏格兰,专门提供庭审职业诉辩服务的叫做诉辩律师(Advocate),而不像英格兰与威尔士的相应诉辩者者那样称为出庭律师(Barrister)。诉辩律师职务是一种公职,每个诉辩律师都是独立职业人员,其职业组织叫做诉辩律师协会(Faculty of Advocates)。该协会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十六世纪。诉辩律师协会负责制定准入诉辩律师公职的标准和程序,对诉辩律师的职业行为进行规制和惩戒。这些职能是苏格兰高等民事法院根据2010年《法律服务(苏格兰)法》委派给诉辩律师协会的。本译文的主体是《诉辩律师协会行为指引》和2015年《惩戒规则》,并附有《入行者条例》。此外,《诉辩律师协会行为指引》附件还含有《佩鲁贾宣言》、《欧洲律师行为守则》等重要法律文件。通过这些文件我们可以了解苏格兰诉辩律师的准入、行为规制和惩戒、欧盟律师规制等基本情况。这些资料对于完善我国律师制度,无疑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作者简介】:

  王进喜,男,1970年生。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教授,律师学研究中心主任,法学博士,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美国西北大学法学院富布莱特研修学者(2002-2003),美国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法学院高访问学者(2010-2011)。



目录】:

  诉辩律师职业行为指引 003


  导言 005


  注释 005


  1. 诉辩律师的地位、权利和义务 007


  1.1 诉辩律师的地位 007


  1.2 诉辩律师的法律权利和义务 009


  2. 职业行为的一般原则 017


  2.1 独立 017


  2.2 信任与个人适正性 019


  2.3 保密 019


  3. 对诉辩律师协会和其他诉辩律师的职责 021


  4. 与进行指示的代理人有关的职责 023


  5. 对委托人的职责 027


  5.1 总则 027


  5.2 刑事案件中的特殊职责 031


  6. 对法院的职责和与法院和类似程序有关的职责 037


  6.1 与法律事项有关的职责 037


  6.2 与事实事项有关的职责 037


  6.3 在法院 039


  6.4 礼貌职责 045


  6.5 到庭职责 047


  6.6 民事诉讼中对书状的责任 051


  6.7 刑事上诉 053


  6.8 反对诉讼当事人 053


  7. 寻求建议的职责 055


  8. 指示 057


  8.1 总则 057


  8.2 诉辩律师可以从何人接受指示? 057


  8.3 诉辩律师什么时候有义务接受指示? 059


  8.4 什么构成指示和接受指示? 067


  8.5 指示的优先次序 069


  8.6 退回指示 073


  8.7 将指示交给其他诉辩律师 077


  9. 律师费 081


  10. 广告、宣传、招揽和与媒体的关系 089


  11. 惩戒 093


  12. 着装 097


  13. 见习生导师的职责 101


  14. 继续职业发展 103


  15. 歧视 105


  16. 执业诉辩律师的非职业活动 107


  17. 担任公职的诉辩律师和非执业诉辩律师 109


  18. 在苏格兰之外的工作 113


  19. 在苏格兰出庭的欧洲律师 115


  20. 注册欧洲律师 121


  21. 其他律师协会的诉讼律师的优先次序 127


  22. 犯罪所得和洗钱 129


  附录 A 131


  一、职业行为规则的性质 131


  二、律师在社会中的职能 133


  三、个人适正性 135


  四、保密 135


  五、独立 137


  六、职业的团体精神 137


  七、职业宣传 141


  八、尊重其他律师协会的规则 143


  附录 B 145


  欧洲律师行为守则 145


  目录 145


  1. 前言 151


  1.1 律师在社会中的职能 151


  1.2 职业行为规则的性质 153


  1.3 守则的目的 153


  1.4 对人的效力 157


  1.5 对事的效力 157


  1.6 本守则中的定义 157


  2. 总则 161


  2.1 独立性 161


  2.2 信任和个人适正性 161


  2.3 保密 163


  2.4 尊重其他律师协会的规则 163


  2.5 不相容的职业 165


  2.6 个人宣传 165


  2.7 委托人的利益 167


  2.8 限制律师对委托人承担的责任 167


  3. 与委托人关系 169


  3.1 接受和终止指示 169


  3.2 利益冲突 171


  3.3 风险代理协议 173


  3.4 对律师费的规制 173


  3.5 预付款 175


  3.6 与非律师人员分享律师费 175


  3.7 诉讼成本与法律援助可得性 175


  3.8 委托人资金 177


  3.9 职业赔偿保险 179


  4. 与法院关系 181


  4.1 在法院的行为规则 181


  4.2 程序公平 181


  4.3 在法院的举止 181


  4.4 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 181


  4.5 扩展及仲裁员等人员 183


  5. 律师之间的关系 185


  5.1 职业的团体精神 185


  5.2 不同成员国的律师之间的合作 185


  5.3 律师之间的通信 187


  5.4 介绍费 187


  5.5 与对方当事人的交流 189


  5.6 (根据2002年12月6日在都柏林召开的全体会议之决定,已经删除) 189


  5.7 支付律师费的责任 189


  5.8 继续职业发展 191


  5.9 不同成员国律师之间的争端 191


  注释备忘录 193


  1.1 律师在社会中的职能 193


  1.2 职业行为规则的性质 195


  1.3 守则的目的 195


  1.4 对人的效力 195


  1.5 对事的效力 199


  1.6 定义 201


  2.1 独立性 201


  2.2 信任和个人适正性 201


  2.3 保密 201


  2.4 尊重其他律师协会的规则 203


  2.5 不相容的职业 209


  2.6 个人宣传 211


  2.7 委托人利益 213


  2.8 限制律师对委托人的责任 213


  3.1 接受和终止指示 213


  3.2 利益冲突 215


  3.3 风险代理协议 217


  3.4 对律师费的规制 219


  3.5 预付款 219


  3.6 与非律师人员分享律师费 219


  3.7 诉讼成本和法律援助的可得性 221


  3.8 委托人资金 221


  3.9 职业赔偿保险 223


  4.1 在法院的行为规则 223


  4.2 程序公平 223


  4.3 在法院的举止 225


  4.4 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 225


  4.5 扩展及仲裁员等人员 225


  5.1 职业的团体精神 227


  5.2 不同成员国的律师之间的合作 227


  5.3 律师之间的通信 227


  5.4 介绍费 229


  5.5 与对方当事人的交流 231


  5.6 更换律师 231


  5.7 对律师费的责任 231


  5.8 继续职业发展 233


  5.9 不同成员国律师之间的争端 233


  附录 C 235


  继续职业发展条例 235


  适用 235


  强制性继续职业发展要求 235


  弃权 239


  未能遵守强制性要求 239


  引用和施行 239


  附录 D 243


  诉辩律师可以从何人那里接受指示? 243


  直接近用规则(2006年10月) 243


  《直接近用规则》附录 247


  直接近用诉辩律师:标准指示条款 253


  1. 导言 255


  2. 指示 255


  3. 支付律师费 263


  附录 E 269


  关于犯罪所得和洗钱的指引 269


  诉辩律师协会2015年惩戒规则 271


  本规则的适用: 271


  解释: 273


  总则: 275


  暂停会员资格: 277


  投诉通知和调查: 281


  调查后的行动: 281


  调查委员会的调查: 283


  投诉委员会实施处罚: 287


  投诉委员会决定: 289


  对投诉委员会决定的上诉权: 291


  移送惩戒裁判庭: 293


  移交惩戒裁判庭实施处罚: 295


  移交惩戒裁判庭来查明和处理投诉: 297


  惩戒裁判庭实施处罚: 303


  证明标准和代理: 305


  公布决定: 305


  提请除名: 307


  委员会和惩戒裁判庭的构成: 307


  惩戒裁判庭: 311


  入行者条例 317


  目录 321


  导言 325


  入行者准入程序 325


  申请人或者入行者支付的规费 329


  入行者条例 333


  准入通则 333


  免除 353


  权利和限制 365


  解释 369


  附录 373


  附录A 诉辩律师协会考试涵盖的科目清单 373


  附录 B 诉辩律师协会考试规则 375


  附录C 准入日 379


  附录D 条例 2(l)(a)所称关于刑事定罪和程序等的证明 381


  附录E 关于条例3(1)(b)中的法律事务文凭要求的过渡性


  规定 383


  附录F 关于条例6(6)关于入门费之要求的过渡性规定 383


  附录G 处理依照条例6(4)对候选人或者入行者准入诉辩律师协会提出的异议规则 385


  附录H 能力验证 393


  附录I 关于1997年12月31日前开始的见习的过渡性规定 395


  附录J 关于条例2(1)(d)(i)、(ii)和(iii)要求的过渡性


  规定 395


  重要译名对照表 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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