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总则编释论:条文缕析、法条关联与案例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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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总则编释论:条文缕析、法条关联与案例评议

35.75 3.0折 120 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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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召成 著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0-09

版次1

装帧平装

上书时间2024-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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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九品
图书标准信息
  • 作者 刘召成 著
  •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时间 2020-09
  • 版次 1
  • ISBN 9787521610727
  • 定价 120.00元
  • 装帧 平装
  • 开本 16开
  • 纸张 胶版纸
  • 页数 652页
  • 字数 520千字
【内容简介】

本书逐条释评民法典总则编,下设【本章概要】【条文主旨】【本条来源】【立法演变】【条文释义】【法条关联】【案例评议】七个基本栏目,并有【免费案例数据库】赠送!对于理论学习和实务操作均具有重要意义。

 

【本章概要】:提炼本章精髓内容或者重大变化。

 

【条文主旨】:精炼本条主旨大意,方便读者查找或记忆。

 

【本条来源】:列出条文在旧法上的来源,以及相较于旧法的变化。

 

【立法演变】:梳理每个条文在历次草案中的演变。

 

【条文释义】:从规范意义、适用范围、构成要件、法律效果等各个方面解析各条文。评述国内学说和实务见解,比较域外相关立法规定及理论发展,提出忠实于规则的公允合理的解释方案,从而构建每个条文的规范化的教义学构造。

 

【法条关联】:梳理有所关联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与司法解释等法律渊源。

 

【案例评议】:整理相关的法院裁判案例,梳理经典案例的核心见解,辅以评议,呈现司法实践中相关规定的适用情况,形成沟通抽象法条与具体案件之桥梁。

 


【作者简介】

刘召成,法学博士,天津大学法学院“北洋英才”长聘教授,博士生导师,北洋青年学者;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法学会教育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主要研究领域为民法总则、人格权法和侵权法。在《法学研究》《法学》《法学家》等刊物上发表文章30余篇。出版《准人格研究》《侵权责任法案例全解》《物权法注解全书》《侵权责任法案例教程》《物权法大数据》等十余部著作。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项目等多个项目。

 


【目录】

目录(带★号条文为实质修改条文或新增条文。)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调整对象】

 

第三条【不得侵犯民事权益】

 

第四条【平等原则】

 

第五条【意思自治原则】

 

第六条【公平原则】

 

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

 

第八条【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第九条【绿色原则】

 

★第十条【民法法源顺序】

 

★第十一条【特别法优先】

 

第十二条【民法的地域效力】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第十四条【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第十五条【出生和死亡时间的认定】

 

★第十六条【胎儿的部分民事权利能力】

 

第十七条【成年时间】

 

第十八条【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八周岁以上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十二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行为能力的宣告与恢复】

 

★第二十五条【住所】

 

第二节 监护

 

第二十六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二十八条【民事行为能力欠缺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二十九条【遗嘱监护】

 

★第三十条【监护人的协议确定】

 

★第三十一条【指定监护】

 

第三十二条【单位监护人】

 

第三十三条【协商监护】

 

★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权力和责任】

 

★第三十五条【监护权的履行原则】

 

★第三十六条【监护人资格的撤销与重新指定】

 

★第三十七条【法定义务不因监护人资格撤销而免除】

 

★第三十八条【父母或子女的监护人资格的恢复】

 

★第三十九条【监护关系终止】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条【宣告失踪】

 

★第四十一条【下落不明时间的起算】

 

第四十二条【财产代管人】

 

★第四十三条【财产代管人的职责】

 

★第四十四条【财产代管人的变更】

 

★第四十五条【宣告失踪的撤销】

 

★第四十六条【宣告死亡】

 

★第四十七条【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请求的竞合】

 

★第四十八条【宣告死亡的日期】

 

第四十九条【宣告死亡不影响法律行为效力】

 

第五十条【宣告死亡的撤销】

 

第五十一条【宣告死亡及其撤销后婚姻关系的效力】

 

第五十二条【宣告死亡撤销后子女收养关系的效力】

 

第五十三条【死亡宣告撤销后的财产返还】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四条【个体工商户】

 

第五十五条【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六条【“两户”的债务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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