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规范总整理(第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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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规范总整理(第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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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宝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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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志伟 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7-08

版次10

装帧平装

货号995535437835534363

上书时间2024-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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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八五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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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标准信息
  • 作者 刘志伟 著
  •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时间 2017-08
  • 版次 10
  • ISBN 9787519711054
  • 定价 68.00元
  • 装帧 平装
  • 开本 其他
  • 纸张 胶版纸
  • 页数 804页
  • 字数 950千字
【内容简介】
《刑法规范总整理(第十版)》为刑法工具书,汇编了我国目前所有有效的刑法规范,包括刑法、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以及人大法工委解释性意见等。自2005年出版以来,因编辑方法新颖、实用,查询方法简单、便捷,内容全面、准确,法典与解释各自独立、完整又互相交叉索引,受到读者广泛认可和好评。本版为第十版,除了对近一年新的司法解释等进行更新补充外,本版将采用二维码等新技术,嵌入纸质书未收录的内容,以达到增加图书内容的可读性和丰富性,更好地为读者服务的目的。
【作者简介】
刘志伟,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兼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河南省法治智库专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家咨询委员等社会职务,主持国家ji、省部级项目6项,参与各类科研项目30余项,独著、合著、主编、参编学术著作110余部,发表学术论文170余篇。
【目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10.1) 

二、刑法修正案 

三、单行刑法与其他法律 

四、立法解释 

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解释性意见 

六、司法解释 

七、指导性案例 

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80.1.1) 

附录二已废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 

详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10.1)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1条刑法的目的与根据 

第2条刑法的任务 

第3条罪刑法定原则 

第4条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第5条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第6条属地管辖 

第7条属人管辖 

第8条保护管辖 

第9条普遍管辖 

第10条对已被外国刑事追究的领域外犯罪的处理 

第11条外交豁免 

第12条刑法的溯及力 

第二章犯罪 

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13条犯罪概念 

第14条故意犯罪 

第15条过失犯罪 

第16条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第17条刑事责任年龄 

第17条之一老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第18条精神障碍与刑事责任 

第19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第20条正当防卫 

第21条紧急避险 

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22条犯罪预备 

第23条犯罪未遂 

第24条犯罪中止 

第三节共同犯罪 

第25条共同犯罪的概念 

第26条主犯 

第27条从犯 

第28条胁从犯 

第29条教唆犯 

第四节单位犯罪 

第30条单位犯罪的成立范围 

第31条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第三章刑罚 

第一节刑罚的种类 

第32条主刑和附加刑 

第33条主刑种类 

第34条附加刑种类 

第35条驱逐出境 

第36条犯罪行为的民事责任 

第37条非刑罚处罚措施 

第37条之一职业禁止 

第二节管制 

第38条管制的期限与执行 

第39条被管制罪犯的义务和权利 

第40条管制期满解除 

第41条管制刑期的计算 

第三节拘役 

第42条拘役的期限 

第43条拘役的执行 

第44条拘役刑期的计算 

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45条有期徒刑的期限 

第46条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 

第47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 

第五节死刑 

第48条死刑的适用条件及核准程序 

第49条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第50条死缓的法律后果 

第51条死缓的期间及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 

第六节罚金 

第52条罚金数额的裁量 

第53条罚金的缴纳、减免 

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 

第54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 

第55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第56条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范围 

第57条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第58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效力和执行 

第八节没收财产 

第59条没收财产的范围 

第60条以没收的财产偿还正当债务 

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量刑 

第61条量刑的根据 

第62条从重处罚情节与从轻处罚情节的适用 

第63条减轻处罚情节的适用 

第64条犯罪所得之物与所用之物的处理 

第二节累犯 

第65条一般累犯 

第66条特别累犯 

第三节自首和立功 

第67条第1款自首 

第3款坦白 

第68条立功 

第四节数罪并罚 

第69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 

第70条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 

第71条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 

第五节缓刑 

第72条缓刑适用条件 

第73条缓刑考验期限 

第74条不适用缓刑的对象 

第75条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 

第76条缓刑的执行及其法律后果 

第77条缓刑的撤销及其法律后果 

第六节减刑 

第78条减刑的适用条件及限度 

第79条减刑的程序 

第80条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计算 

第七节假释 

第81条假释的适用条件 

第82条假释的程序 

第83条假释考验期限 

第84条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 

第85条假释的执行及其法律后果 

第86条假释的撤销及其法律后果 

第八节时效 

第87条追诉期限 

第88条追诉期限的延长 

第89条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90条民族自治地方适用刑法的变通或补充 

第91条公共财产的范围 

第92条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范围 

第93条国家工作人员的含义 

第94条司法工作人员的含义 

第95条重伤的含义 

第96条违反国家规定的含义 

第97条首要分子的含义 

第98条告诉才处理的含义 

第99条以上、以下、以内的界定 

第100条前科报告与报告义务免除 

第101条总则的效力 

第二编分则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102条背叛国家罪 

第103条第1款分裂国家罪 

第2款煽动分裂国家罪 

第104条武装叛乱、暴乱罪 

第105条第1款颠覆国家政权罪 

第2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第106条与境外勾结犯罪的处罚 

第107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第108条投敌叛变罪 

第109条叛逃罪 

第110条间谍罪 

第111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第112条资敌罪 

第113条危害国家安全罪死刑及没收财产的适用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114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115条第1款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2款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116条破坏交通工具罪 

第117条破坏交通设施罪 

第118条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119条第1款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2款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120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第120条之一帮助恐怖活动罪 

第120条之二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第120条之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第120条之四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第120条之五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 

第120条之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第121条劫持航空器罪 

第122条劫持船只、汽车罪 

第123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第124条第1款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第2款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第125条第1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第2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第126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第127条第1款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第2款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第128条第1款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第2款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第129条丢失枪支不报罪 

第130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第131条重大飞行事故罪 

第132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第133条交通肇事罪 

第133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第134条第1款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2款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第135条之一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136条危险物品肇事罪 

第137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138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139条消防责任事故罪 

第139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罪 

第142条生产、销售劣药罪 

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第145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第146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第147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第148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第149条竞合的适用 

第150条单位犯本节之罪的处罚 

第二节走私罪 

第151条第1款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 

第2款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第3款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第152条第1款走私淫秽物品罪 

第2款走私废物罪 

第153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第154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第155条间接走私 

第156条走私罪的共犯 

第157条武装掩护走私与抗拒缉私的处罚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158条虚报注册资本罪 

第159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第160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第161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第162条妨害清算罪 

第162条之一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第162条之二虚假破产罪 

第163条第1款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第2款受贿罪 

第164条第1款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第2款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第165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第166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第167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第168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第169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第169条之一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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