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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案例精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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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2.4折 68 九品

仅1件

天津宝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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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妃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9720308

出版时间2018

装帧其他

开本16开

纸张胶版纸

定价68元

货号1059824653251379206

上书时间2024-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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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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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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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鉴于建设工程合同案件既涉及法律专业的问题,也涉及有关技术专业的问题。同时,涉及金额越来越高,涉及上中下游产业越来越多,涉及当事人主体越来越多,涉及各方利益越来越多,越来越影响社会稳定大局,如处置不当,则牵一发而动全身。

  现行的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还存在很多模糊空间与地带,给案件的主办法官留下了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判决结果,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对当事人可谓生死攸关。

  作者精心筛选了社会关注度高、参考价值大的*人民法院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对典型案例及时加以总结研究,帮助提高法律人员办案实战能力、法律适用能力。《*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案例精析》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具有权威性,所选案例全部是*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的生效案例;二是知名度较高,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所选案例在全国建设工程法律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三是门类齐全、系统性强,按问题分门别类地汇编、节选,形成了较完整的建设工程法律案例体系。读者可以从这些案例中得到丰富的法律知识和有益的思想启迪。

  《*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案例精析》所选的案例,理论与实务相结合,具有较高的学术和应用价值,每一个案例都闪耀着法律的智慧光芒。                                   
目录:

                                        ?

  一、合同效力问题

  1.民营企业投资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未经招投标程序所签订的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

  2.施工单位没有装饰装修资质,装饰装修合同依然有效

  3.BT合同未经招投标无效

  4.倒签施工合同的签署日期不影响合同和招投标文件的效力

  5.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合同无效

  6.承包人无法证明其合同价格低于其个别成本,合同不应认定无效

  7.建设工程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合同无效

  8.违法分包的施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9.案涉工程是否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不影响案涉合同的效力

  10.不论当事人是否诉请,法院应依职权对合同的效力进行审查并认定

  1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并非一定无效

  12.《总代建协议》未经过招标投标程序,应认定无效

  13.施工合同无效,但施工合同中涉及质量保证期和保证金条款不应认定无效

  14.以介绍工程为由收取所谓"信息费"的行为为无效行为,法律不予保护

  15.施工合同无效后赔偿责任的认定问题

  16.对于应当履行招投标程序的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补办招投标程序,不影响合同的无效认定

  17.以确保承包人中标为条件收取所谓技术咨询费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

  18.不能以施工主合同无效为由否认补充协议或其他来往函件的效力

  二、实际施工人相关问题

  1.实际施工人不能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2.实际施工人不得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本书目录中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均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要求承包人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

  3.发包人明知实际施工人借用承包人资质承揽工程的,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结算协议》对实际施工人没有约束力

  4.实际施工人借用承包人资质承揽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应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而不应向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

  5.承包人有权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抗辩与其不存在合同关系的实际施工人向其主张权利

  6.工程建设中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标准问题

  7.合法分包人不得以实际施工人的名义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8.实际施工人不得依据承包人与发包人的仲裁条款提起仲裁

  9.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有权直接与发包人进行工程价款的结算

  10.发包人与承包人的结算书对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没有法律约束力,实际施工人有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

  11.被挂靠施工单位对实际施工人不承担工程款的支付义务

  12.实际施工人不得突破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仲裁条款对发包人提起诉讼

  13.承包人不应对实际施工人利用承包人项目资料章的借款行为承担还款责任

  14.实际施工人以承包人的名义签订采购合同,符合表见代理情形的,承包人应当承担付款责任

  15.实际施工人不得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要求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16.实际施工人的借款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的,承包人应当对实际施工人的借款行为承担还款义务

  17.承包人向挂靠个人出具《授权委托书》,使得实际施工人有理由相信挂靠人代表承包人的,依法构成表见代理

  18.承包人向发包人盖章确认的索赔资料,实际施工人可以将其作为向承包人主张工程款的依据

  19.实际施工人无权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向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

  20.转包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仍应当参照转包合同的约定向承包人缴纳管理费

  21.案涉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实际施工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22.实际施工人私刻承包人印章进行的采购行为,承包人不承担付款义务

  23.实际施工人可以中间层面的所有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和总承包(或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法律关系中的发包人共同作为被告主张权利

  24.包工头私刻承包人印章所签认的相关签证单不应对承包人产生法律效力

  25.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包人应当对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承担支付责任

  三、"黑白合同"与招标投标问题

  1.施工合同"黑白合同规则"的适用前提是黑白合同都有效

  2.对于应当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即使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直接发包,也不影响施工合同的无效性

  3.在项目招投标阶段,第三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居间合同》合法有效

  4.适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的前提条件是案涉工程属于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工程

  5.备案的施工合同并不具有优先适用的属性

  6.招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中没有约定让利,施工合同的让利约定不应予以支持

  7.招标人和中标人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所签订的协议不应认定为无效协议

  8.不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标前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合同

  9.《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的适用建立在备案的中标合同有效的前提之下

  10.不应以建设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或审批而否认招投标活动的效力

  11.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不应认定为"黑合同"

  12.以标前合同作为双方履行合同的依据,备案的中标合同不作为双方履行合同的依据

  13.中标合同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应当以招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依据

  14.因客观情形发生变化,补充协议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补充协议不应认定为"黑合同",且应以补充协议作为双方的结算依据

  四、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1.商品房附属人防工程,承包人依旧对其享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2.施工合同无效,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3.工程分包人、实际施工人有权主张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4.工程款利润、利息均属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5.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六个月期限从约定的竣工时间起计算

  6.承包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可以自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之日起计算

  7.承包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可以从工程款数额确定之日起计算

  8.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予以支持

  9.工程款数额确定是计算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前提条件,且工程款利息属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受偿范围

  10.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从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

  11.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点可以是起诉之日

  12.整体工程以最后竣工时间作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

  13.违约损失不属于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范围

  14.对于"烂尾工程",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可从工地移交之日起计算

  15.承包人放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函件所指的贷款合同未能履行的,应视为承包人仍享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16.承包人可以采取直接发函的形式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17.承包人不应依据承揽合同向发包人主张在建工程留置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属于留置权的范畴

  18.工程款数额的确定是计算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前提条件

  19.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十四条,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从建设单位擅自使用工程之日起计算

  20.承包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五、工程结算

  1."黑白合同"中的中标合同不一定作为最终的结算依据

  2.社保费用是否应当计入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之中

  3.建设单位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对施工单位的结算报告不答复的,视为认可

  4.数份施工合同均无效,按照能够体现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无效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5.数份施工合同均无效且无法确认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应当以市场价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6.转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对工程计价标准没有明确约定,参照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约定计价进行结算

  7.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与备案的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8.《工程询证函》不能作为最终的结算依据

  9.施工合同无效,合同中以实物折抵工程款的约定亦无效,发包人应当以货币的形式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

  10.两份施工合同均无效,按照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11.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不应当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结算依据

  12.《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不应直接作为结算依据

  13.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对工程计价没有约定的,以当地市场价作为计价依据

  14.《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条本意是合同当事人只能依据合同的约定进行工程价款的结算

  15.不得以《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作为免除承包人支付工程款义务的依据

  16.发包人不得以承包人未能移交竣工资料而拒绝支付工程价款

  17.《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发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给予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答复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

  18.当前定额与当事人的约定不一致时,应当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结算依据

  19.《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所述"固定价"应当理解为固定总价

  20.固定总价包干的施工合同,如中途停工,应付工程价款按承包人实际完成工程量的比例确定

  21.以未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22.中标备案合同不一定作为双方的结算依据

  23.备案的施工合同与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不一致时,应以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24.过错责任的认定不影响无效施工合同的结算问题

  25."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主要是指参照合同有关工程款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的约定,而不是参照约定的条件

  26.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包人应当对是否欠付工程款承担举证责任

  27.工程是否验收合格不应作为发包人主张按《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结算工程价款的前提条件

  28.发包人不应以竣工资料尚未移交作为拒绝支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

  29.在施工图重新设计的情形下,不应按照原合同的约定进行工程价款的结算

  30.实际施工人有权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条主张权利

  31.不能以1999年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三十三条的约定适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

  32.不能以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交付工程及接受部分工程款的行为,认定双方形成事实上的承包合同关系,亦不能因此免除承包人给付工程欠款的义务

  33.当事人不得因合同无效获得比合同有效更多的利益

  34.实际施工人主张以承包人加盖公章的《工程结算书》作为其与承包人的结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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