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车体痕迹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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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八五品
库存3件
作者李丽莉 著
出版社科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7-11
版次01
装帧平装
货号9787030545534
上书时间2024-11-16
商品详情
- 品相描述:八五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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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成左右新,超高性价比,整体很新;无盘、无增值服务、无配套习题册、套装书需要联系客服核实。
图书标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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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丽莉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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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科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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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2017-11
-
版次
01
-
ISBN
9787030545534
-
定价
180.00元
-
装帧
平装
-
开本
16开
-
页数
3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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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数
99999千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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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语种
简体中文
- 【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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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共分为六章,第一章就痕迹学的基础理论和痕迹鉴定的相关内容进行阐述和解读;第二章对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项目和鉴定方法进行总结和分述;第三章从道路交通事故车体痕迹鉴定的范围、鉴定过程及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分别论述;第四章对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与车体痕迹检验、鉴定的关系建立连接和融合;第五章对历年开展的道路交通事故车体痕迹鉴定能力验证项目进行评析;第六章分析道路交通事故车体痕迹鉴定未来的发展和变化。
-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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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丽莉,2003年获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2010年获大连理工大学硕士。现任部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研究室副主任,不错工程师,不错汽车维修工,从事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科学研究和中国鉴定编辑工作,作为鉴定人完成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包括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在内的各类鉴定4000余例,主持参与了10余项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相关及省部级科研项目,2014年获得上海市科学技术奖;主持参与了多项标准、部颁规范等研制,2015年ga/t10872013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获得上海市标准化很好成果奖。发表论著10余篇,参编教材1部。曾被评选为很好鉴定人。目前担任刑事技术标准化委员会痕迹检验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市鉴定协会痕迹检验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合格评定认可中心实验室技术委员会能录验证专业委员会鉴定领域工作组成员。
精彩内容:
章 痕迹学节 痕迹的概念一、痕迹的定义痕迹是指事物经过后可察觉的形影或印迹,体现为可以被人们看见和认知的各种形态,而这些形态具有不同的特征,正是这些特征,可以让人们分辨事物经过后发生的变化。在痕迹的定义里,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其一,“事物经过后”是指事件发生动态过程之后所产生的结果,定义的是一个事件发生的时间问题,实施动作的主体必须是事物,同时要发生的过程,而量的是经过后所形成的结果;其二,“可察觉的”是指事物经过后形成的结果不是无形的、不可分辨的,而是可以观察、感知和认识的,从深层次理解也是符合自然科学基础理论和一般规律的,解决的是事物经过后所遗留下来的问题;其三,“形影或印迹”是指事物经过后所遗留下的一种特征的形态和印痕,与事物之间存在如影随形的关系,犹如模具形成的模型或者模具反映部分或者特征的状,这种状不是孤立存在的,必须成对且对应关系明确,体现自身和对方的特点、特,用特征作为关系建立的。痕是指创伤痊愈后留下的疤,也泛指斑迹:痕印、痕迹、伤痕、泪痕、裂痕等。痕迹是某事物经过后的可觉察的形迹。哲学层面的痕迹所体现的观点是相近的。痕迹,从哲学的角度讲,是事物运动和发展留下的能为人们所认识的种种形态,事物的这种运动和发展每时每刻都在发生着,因此,人们认识事物的这种运动和发展离不开痕迹。任何一个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都会导致犯罪现场的某些物质发生变化,侦技人员通过对现场变化的分析和判断,可以认识案件的基本情况、证明犯罪事实或者证实犯罪嫌疑人,这种现场的物质变化称为痕迹。从哲学层面观察,痕迹是指正在存在、曾经存在的物质与意识的反映,痕迹不是物质和意识本身,而是其“反映”,这种“反映”必须通过中介物质和承载物才能得以实现。被反映的物质和意识称为造痕体,承载“反映”的物体称为承痕体,借助与传递信息的物质称为中介物质或介质。以上三者因某种原因、条件而组成一个有机的过程系统,它们相互作用,发生能量转换、微量物质转移、物体外部形态或者结构改变,使造痕体的某些属“反映”到承痕体上形成痕迹,即痕迹与造痕体的某些属形成对称关系、因果关系、内在与外在的关联。因此,痕迹储存着与其相关的物质与意识的信息。由此可见,痕迹无处不在,存在于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方方面面。从目前的痕迹学理论研究来讲,大多数学者将痕迹的概念分成广义的痕迹和狭义的痕迹两种,其中广义的痕迹为在案件现场,由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所引起的物质变化,如现场留下的手印、脚印、工具破坏痕迹、弹痕迹、文书字迹、血迹、人体分泌物、分离物、脱离物、斑渍以及现场物体的变动、翻动、增加或减少等。广义的痕迹由诉讼质的不同可分为刑事犯罪行为痕迹、民事行为痕迹和行政行为痕迹三大类。无论从何种角度或者质来分,都不影响痕迹所反映的特质,即在各种行为过程中所产生的变化,而这些变化因为具体的产生环境和生存空间的不同而适用于不同的检验方法和处理方式。当然,这里所探讨的痕迹,具体都是在良好法律外围环境的下进行的研究和系统的分类,在自身处于科学理论基础支撑下的纵深发展和外延扩展。在具体的案件实践中,痕迹主要用于案件现场勘验,通过对犯罪嫌疑人行为所产生的迹象的捕捉(发现)、提取及检验、分析、评判等,来解读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目标,为锁定、缉捕犯罪嫌疑人、立案起诉及定罪量刑提供技术支持,在保证程序合法的前提下,采集相关信息作为证据使用,这也是痕迹与物证交融合的表现之一。物证是我国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法定证据之一。从学理上看,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可归属于同一类证据,即它们可共同构成相对于人证或言词证据的另一类证据,即实物证据。首先,徐立根主编的物证技术学中物证是依法收集、与案件有联系的,能以其外形特征及所载字迹、符号、图像、声纹特征或者物质属等证明其与受审查的人、事、物、时、空存在联系,从而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物质客体。其次,李学军著的物证论——从物证技术学层面及诉讼法学的视角中的物证是指以其外部形象特征、所载字迹特征、符号图像特征、声纹特征、物质属等客观存在,证明案件事实的物质客体(李学军,2010)。再次,许爱东主编的物证技术学教程中的物证技术学中的物证,只有具备“双联”的特点,才能作为定案或者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方面,物证必须使用符合法律规范的方式予以记录与固定,以确认其与案件中的人、事、物、时、空存在联系;另一方面,物证往往需要借助科学鉴定的方法,才能确定其与受审查的人、事、物、时、空存在联系。刘耀主编的物证鉴定科学中的物证是不会说谎的,但是,物证自身无法直接去证明案件的事实,因此物证的证明往往要借助的科学技术手段才能实现:一方面,物证的发现和提取需要借助;另一方面,物证中储存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信息也需要的科学技术来进行解读。所以,提取、解读、使用物证的人便可能“帮助”物证“说谎”。在实践过程中,能认识到物证可能“说谎”才能不盲目地相信物证,迷信地使用物证。物证鉴定是自然科学在法律活动中的应用。物证鉴定的原则和方法来源于包括数学、化学、物理学、生物学、医学、毒理学、药理学等在内的自然科学。杨梦兰主编的物证分析(册)中的物证是指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质。物证的概念首先表明物质材料,任何一种物质都有可能成为物证。刑事案件中常见的物证有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所使用的作案工具、凶器、在犯罪过程中遗留或带走的物品及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客体等。但是,不是所有的物质都是物证,能作为物证的物质必须与案件有关,更确切地说必须与案件有着内在的联系。物证是重要的证据之一,而它又不同于证人、证言,是不依赖人的意志而存在的客观事实。徐春法、高祥根、韩崇德等编著的微量物证与侦查破案中的物证是证据的一种,是以其外部形状、质、存在的情形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物质和痕迹。其范围很好广,可以说人们在常生活中所能遇到的和自然界中存在的各式各样的物质,在特定的情况下,都有可能成为揭露和证实犯罪事实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很常见的物证有犯罪分子作案的工具、犯罪过程中留下的痕迹、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以及其他可供揭露犯罪的物品,如凶器、血衣、指纹、赃款、赃物等。张公正主编的物证检验学中的物证是指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质材料。物证的概念首先表明物证是物质材料。刑事案件中常见的物证有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所使用的作案工具、凶器、犯罪过程中遗留下的物品、痕迹、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等。民事案件中的物证有借据、契约、争议物、损害物及其痕迹等。李月译的物证技术学与科学侦查中指出一个人实施了犯罪而不留任何形式的证据几乎是不可能的。许多案件都能自然形成足以把罪犯带上被告席的证据,如被害人或目击者的指认、告密者的揭发或罪犯被说服后的坦白供述等。然而,在许多情况下,人们无法得到上述证据,如被害人或者没有目击者的侵犯财产的罪犯。这时,侦查人员可利用的证据只有物证了。主编的物证技术学中的物证是指能够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所处位置以及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客观存在的物品、物质或痕迹。我国三大诉讼法中明确列出的证据类型中的物证,主要指物品、物质形式出现的实物证据,如作案工具,犯罪行为直接侵占、侵害的物质对象,犯罪行为所产生的非法物品以及表现犯罪危害后果的物品、物质等。物证是客观存在的证据,具有广泛、针对和不可逆转等。广泛是指案件发生过程中,物证可以产生于任何一个阶段,其广泛存在于案件发生的整个过程中;针对是指物证是在具体环境下应某一种特定的行为而产生的,用于解读这一行为的证据;不可逆转是指物证在案件发生过程中的重要地位,它所记录的是发生时的情况,但不负责帮助解决事发后再现的问题,只能将之作为解读事发时的重要依据。这三种特中,不可逆转是物证可以作为法庭科学证据的显著特之一。痕迹是物证的一种,它是指犯罪过程中某一客体在力的作用下,引起另一客体物质形态和空间位置变化而形成的反映形象。广义的痕迹泛指与犯罪行为有因果联系的物质环境的变化;狭义的痕迹,即物证鉴定技术工作中所说的或者痕迹学中所指的痕迹,是指以形成诉讼证据为前提的、与犯罪行为有关联的人或物引起承受客体发生形态变化而造成的反映形象。形成痕迹必须有三个要素,即两个客体和作用力。主要作用的客体称为造痕体(又称造型客体或加载客体),一般是作案人躯体组织、穿戴物或借用的工具,如手、足、、车辆、工具等,也可能是被侵害人进行抵抗时使用的工具或躯体组织。被动作用的客体称为承痕体(又称承痕客体或承载客体),多数是现场客体物、被侵害人的躯体等,如被踩的地面,被撬的箱、柜、门等。造痕体和承痕体之间必须要有力的作用,力是将二者联系在一起发生作用的纽带,三个要素缺一不可。世界是物质的,物质是运动的。痕迹在这个物质运动的世界里,从广义上讲,是指由作案人行为引起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变化,包括案件现场上物品和物质数量增减、位置运动、功能损坏、气味和改变等所有变化及变动现象,还包括各种客体留下的反映形象以及能揭示作案活动的所有物质和现象;而从狭义上讲,痕迹是指造痕客体与承痕客体相互接触并发生作用,从而在接触部位反映造痕客体外表结构特征和力的作用特征的反映形象,这种反映形象还包括在接触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客体本身分离部位的特征。综合上述观点,痕迹检验的研究对象应该是狭义的痕迹。痕迹是物质世界运动过程中的产物,是记录相关信息的强有力的表现形式之一,也是人们洞悉观察世界的简要途径,用具体形象和特征来表现案件发生的和过程。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明确规定,物证是一种法定的诉讼证据,但均未明确地界定何为物证,通过对俄罗斯、意大利、加拿大、法国、德国、本、英国、美国等主要的诉讼法或者证据法进行研究发现,除了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74条第2款明确指出物证为一种证据、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第49条第2款认可物证是确定证据的一种手段之外,其他基本在成文法中未提到物证这一词汇和相关描述,仅有少数在其判例中才提及,例如,exhibit、phyical evidence、real evidence、material evidence等翻译为“物证”的表述。而痕迹作为重要物证之一,必须与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接,成为法庭证据,且在技术层面,需要运用更为明确有效的表述方式,更好地为诉讼服务。当然技术永远站在客观事实、科学公正的立场,不会为现实案例作出任何屈服和让步,因为它必须是在严格实验数据支撑情况下所采集的信息综合分析的科学意见。凡物质运动留下的迹象均可称为痕迹,物证检验学所涉及的痕迹是专指犯罪行为在客体上造成的外部变化形象,即印迹,故称犯罪痕迹,简称痕迹。痕迹是指由于犯罪行为引起的客体形态、结构等变化而留下的可以做同一认定的印迹,这种变化常常以外部结构形象、动力定型、物质分离或转化形象等形式反映至变化客体的特征及变化的机理。痕迹,从哲学的角度讲是由于事物运动和发展留下的能为人们所认识的种种形态。在案件的诉讼过程中,为了认识案件的各种情况,离不开对各种与案件相关的、包含各种信息痕迹的研究。二、痕迹的要素要素是指构成一个客观事物的存在并维持其运动的很小单位,是构成事物必不可少的因素,是组成系统的基本单元,也是系统产生、变化、发展的动因。要素是具有共同特和关系的一组现象(如道路)或一个确定的实体及其目标的表示(如某一条道路)。而痕迹是通过造痕客体、承痕客体和作用力这三个要素相互作用而形成的。其中造痕客体是指把自己的外表结构特征反映、遗留在承痕客体上的客体,造痕客体的硬度一般相对承痕客体要大一些,它一般为固体或者半固体,也存在液体和气体的情况,且需要具备的形状、硬度、体积等,具有把自身的外表结构特征反映到承痕客体上、把自身表面的物质、分泌物、附着物等分离在承痕客体上;或者把承痕客体表面的物质、附着物带走的属;承痕客体是指保留痕迹的客体,一般为固体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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