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服务条例 法律单行本 作者 新华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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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作者
出版社中国法律图书有限公司
ISBN9787519732950
出版时间2019-03
版次1
装帧平装
开本32
页数20页
字数8千字
定价4元
货号xhwx_1201856039
上书时间2024-12-14
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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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中华共和国院令(第685号)(1)
志愿服务条例(3)
附录规范志愿服务活动发展志愿服务事业(15)
——院法制办负责人《志愿服务条例》答记者问
内容简介:
志愿服务条例规定,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志愿者可以参与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也可以自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志愿服务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可以开展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活动。城乡社区、单位经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或者本单位同意成立的团体,可以在本社区、本单位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安全。志愿服务条例规定,和地方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县级以上门负责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有关团体和群众团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志愿服务条例规定,需要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向志愿服务组织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信息,说明可能发生的风险,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及时答复;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可以根据需要签订协议。志愿服务条例规定,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志愿者应当说明有关信息;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其年龄、知识、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并提供必要条件;需要专门知识、技能的,应当开展相关培训;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如实记录志愿者的志愿服务情况等信息,无偿、如实为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应当尊重志愿者人格尊严,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其有关信息;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应当尊重志愿服务对象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志愿服务条例规定,志愿者接受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应当服从管理,接受必要的培训;志愿者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因故不能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的,应当及时告知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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