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治实践学派(2018年卷.第) 法学理论 钱弘道主编 新华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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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钱弘道主编
出版社中国法律图书有限公司
ISBN9787519732882
出版时间2018-07
版次1
装帧平装
开本16
页数387页
字数440千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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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书时间2024-09-28
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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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目录随笔短论法学研究要脚踏实地符合国情 张文显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时代机遇 钱弘道法治中国的路径 季卫东建设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付子堂三维法治观 张志铭——中国法治建设的主体法治社会的风险管控与社会正义 王泽鉴以区域法治发展推动当代中国法治改革 公丕祥中国法治倡导“以实践为师” 丁国强——读《中国法治实践学派》 深究作为法学基石范畴的“实践” 杜维超学术新思想法治新征程 张文显开启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法治新征程 李 林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任务措施和要处理好的几个关系胡建淼中国特社会主义新时代法治建设的实践行动纲领 姚建宗——中国报告的法学解读实践哲学视域下的法哲学研究:一个反思评述 叶会成法治是一种“规则细化的生活” 孙笑侠健全公共权力制约监督体系 江必新人工智能时代提出的法学新课题 王利明中国法律规范体系与立法评估效果 冯玉军我国法治建设地区差异的定量分析 王敬波当代中国法治共识的形成及法治再启蒙 顾培东学术讨论2017“中国法治实践学派书系”新书发布会“中国法治实践学派书系”的目标 钱弘道“中国法治实践学派书系”展示中国法治理论风貌 陈鹏鸣我坚定支持中国法治实践学派 李步云2017中国法治实践学派论坛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精神是求是笃行 张宏建把学术理想建立在实践基础上 宋 海中国法治实践学派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实践派 张文显中国法治实践学派恰逢其时 武树臣中国法治实践学派大有可为 杨海坤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意义 张志铭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产生及其理论使命 武建敏大数据法治与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新机遇 朱新力如何推进发展中国法治实践学派 邱 本“知行合一”理念下的法治实践推进方略 范忠信中国法治实践学派需要四梁八柱 徐瑞柏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当为和不为 陈欣新实践视野下的规则意识 王敏远法治是动态的实践 熊 智什么影响了中国法院的效率 万 江以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实践精神推动改革 石文龙律所、律师怎样推动的法治进程 刘春晓法治评估与法治中国建设 李步云法治评估的核心主题与发展道路 张文显从法治评估到评估法学 滕宏庆法治评估知识的生成逻辑及实践反思 张 建河北省设区市法治建设指数评估研究 王利军地方法治建设评估的三个视角及发展方向 黄丽云2018中国法治实践学派论坛勇往直前,不负时代重托 钱弘道 中国法治实践学派:兴起、使命与未来 沈国明法治传统与法治实践 武树臣法治实践与法学理论的辩证机制 刘作翔中国法治实践学派与法治中国的内在关联 张志铭实践法哲学大要 郑永流新时代的学术要求与中国法治实践学派 冯玉军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辩证意蕴 武建敏实践主义法学研究范式 曾令健 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现实表征 王岩云论建设法治政党 王公义中国法治实践研究的反思 马长山转型中国的乡村自治略述 公丕祥每一个法官都是实践法学思想的践行者 高 娟协力推进中国法治实践学派发展 张 巍坚持新时代法学研究的实践导向 杜宴林我对李步云老师《迈向法治新时代》一书的一点认识 陈佑武关于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若干解释 钱弘道科学的法治评估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刘永志现代法治实践中的法治评估 王思锋量化指标规范法律权力 吴玉章法治评估的“河北做法” 周保刚大数据时代下的法治评估创新应用 苏海雨法治评估的偏好及大数据在其中的应用 孙良国后 记
内容简介:
中国法治实践学派是以中国法治为研究对象,以探寻中国法治发展道路为目标,以实验、实践、实证为研究方法,注重现实、实效,具有中国特、派、中国风格的学术群体,其背景是中国的、内容是法治的、方法是实践的、视野是国际的。中国法治实践学派(2018年卷第五卷)正是由浙江大学法学院钱弘道教授主编,统帅众多一线法学名家,以正在蓬勃发展的中国法治实践学派为主线,将这一学派的思想、共识、成果展示其中的连续出版物。本书的出版将对推动中国法治发展起到不容忽视的重要作用。
作者简介:
钱弘道,浙江富阳人,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斯坦福大学、耶鲁大学、牛津大学、剑桥大学、早稻田大学、托马斯?杰斐逊法学院访学或讲学,人才。先后任会科学院研究员,浙江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建国会委员,中国法治研究院院长,中闰比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主持中国法治评估体系、内地法治指数、透明指数、电子发展指数,率先倡导中国法治实践学派。专著或主编法治评估的实验等30余部。创建弘道书院,为当代早创办书院的学者之一。
精彩内容:
卷首语作为一种治理方式的法治钱弘道在中国全面深化改革这新一轮改革中,法治被作为一种基本的治理方式,成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控制公权”“保护私权”已成为学界对法治的一种普遍理解,“良法”“善治”已成为中国民奋斗的目标。这既表明改革开放以来会发生了重大转型,也表明中国者努力改变中国的勃勃雄心。在中国的法治话语体系里,我们可以归纳出一个大公约数的法治诠释:法治是一种以善治为目标、以有效控制公权和保护私权的良法为前提的基本治理方式。在这个法治定义中,有三个关键词:治理方式、良法、善治。法治是良法之治,法治是控权之治,法治是保护权利之治。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基本工作是围绕控制公权和保护私权这个核心内容,研究影响会重大变迁的一系列法治实践活动,推动实现善治目标,并形成立足中国实践的法治理论体系。法治是一种治理方式如果我们过滤掉所有法治的内涵,后剩下来的是“一种治理方式”。法治是一种理念,更是一种实践。法治的理念维度是通过对法治的抽象而形成的普遍共相,体现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法治的实践维度在于,它是一种基本治理方式。作为一种治理方式,法治必须是具体的、活生生的。大到政策、法律的制定,小到一个普通案件,甚至一个人生活中的言行举止,我们都可以从中找到法治的逻辑以及其他与法治相关的内容。1997年十五大次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治理的“基本方略”。2012年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基本方略”是指揽全局的方针、策略;“基本方式”是“基本方略”的具体展开,是指基本的方法、样式。法治和德治都是当今中国治理的方式。到了基层社会,加上一个“自治”,成为确定的“自治、法治、德治”这样一个中国基层治理的基本方式。“自治、法治、德治”也成为“枫桥经验”的主要创新内容。“枫桥经验”自20世纪60年代批示推广开始,一直被官方和学界视为中国特的基层化解盾的方法。时至,“枫桥经验”被赋予时代内涵,被视为中国基层治理的典型样本,被称为新时代“枫桥经验”。法治以善治为目标“善”和“善治”从来都代表一种理想主义的境界。离开了“善”,人类的思想没有了灵魂;离开“善治”,人类的治理失去了目标。中国智者讲“善”,西方智者也讲“善”,同样也讲“善”,没有例外。在中国老子那里,统摄的概念是“道”。“道”是什么?老子说“道”太玄了,解释不清楚,故借“水”说话。如果要在世界上找一个事物来描写“道”,适合的应该是水,水“几于道”。老子第八章说:“上善若水,水善利万物而不争,处众人之所恶,故几于道。居善地,心善渊,与善仁,言善信,政善治,事善能,动善时。夫唯不争,故无尤。”如果要在世界上找一样东西来描写“善”,那么这样东西是水。如果一个能像水一样“洗涤群秽,准高下”,那便是一种理想的“善治”境界。在古希腊的柏拉图那里,居于金字塔的是“善”的理念。城邦的高追求乃是真实的理念世界,是“至善”。这是柏拉图的“善治”或“理想国”。柏拉图用“善之子”——太阳来比喻“善”,比喻“善”的理念。人是由于太阳的光线照耀才使眼睛产生视觉能力,看到可见世界中的个别事物;没有太阳,眼睛看到的是一片黑暗。太阳不仅使看见的对象能被看见,并且还使他们产生、成长和得到营养。因此,太阳是“善”或者是“善”的儿子,好比老子以水喻“道”。柏拉图认为,善本身不是实在,而是在地位和能力上都高于实在的东西:“这个给予知识的对象以真理,给予知识的主体以认识能力的东西,是善的理念。它乃是知识和认识中的真理的原因。真理和知识都是美的,但善的理念比这两者更美。正如我们可以把光和视觉看成好像太阳而不是太阳一样,我们可以把真理和知识看成好像善,但是却不能把它们看成是善。”善治是任何政治制度的目的。根据柏拉图、老子以及其他思想家的理解,善是至高无上的,是比、法治、自由更具统摄的概念。善是产生正义、、法治、自由等美好追求的源泉,善是这些价值的汇。由此,善治也是一个更具普遍的概念。相比之下,和法治要比善治具体得多。和法治是具体到看得见摸得着的善治。如果要对善治下一个定义,那么我宁愿汲取老子、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思想,在“道”和“善”理念的指导下,把善治放在更广泛的意义上来理解:善治是以人类的福祉为目标、以和法治等为具体方式的治理过程和。善治具有抽象的“美感”,法治具有具体的“骨感”,法治是具体的善治实践。我们把法治界定为以善治为目标,实际上体现了一种理想主义。中国法治实践学派是一种理想主义和实践主义的结合。善治目标可以体现理想主义情怀。作为学者,离开人类福祉的至善境界,缺少学术谋划的理源泉,缺少智慧的指引,缺少格局和胸怀,缺少理想主义情怀。法治以有效控制公权、保护私权的良法为前提“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没有良法,善治根本不存在。从亚里士多德提出“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至今,良法作为法治前提,颠扑不破。问题是,什么是良法?一是“控制公权”。真正的良法需要展现其对权力的控制力。不能控制权力的法治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治。我们说把权力关在“笼子”里,是在“控制”意义上止权力这只“野兽”离开笼子伤人吃人。“笼子”是法律,是制度。我这里用“控制”,而不是“”。权力有时候的确像野兽,会伤人吃人。权力体现的兽,同时也表现了人作为动物的兽。马克思说:“人类源于动物界这一事实决定着人类永远也摆脱不了兽。”亚里士多德说,让一个人实行统治,无异于在政治中加入了“兽”。法律是用强力控制滥用权力时体现的兽。“”(retrict)过于温和,“控制”(control)更能反映法律的强制,更能体现良法对权力的控制力量。法治是一个系统工程,实质上是一个社会控制系统,目标是实现安和谐社会,要害在于对权力的控制。二是“保护私权”。,法学家在权利问题上达成了广泛共识,用公权和私权这样一组相对应的范畴来界定法治也被大多数法学家认同。关于权利问题,自然法学派、利益法学派、社会法学派以及其他学派都在理论层面上进行了长期、深入的讨论。中国法治实践学派注重观察中国实践中发生的权利受到侵犯的客观事实,设计出可能的保护制度,重构包括权利保护在内的法治理论。仅仅在理论上抽象地讨论权利概念、内涵及其价值没有太大的现实意义,更重要的是如何解决在法治中国的实践场域里每天发生的权利受到侵犯和如何保护权利的难题。这正是中国法治实践学派注重问题导向的特征表现。三是控制和保护“有效”。关于法律是否有效,已经不仅是理想主义层面上的价值讨论了,而必须回到“形而下”,回到实践中去讨论。法律究竟是否有效,必须通过法律的实施、具体的实践、科学的评估来回答。理念的法治和实践的法治毕竟不能混淆,像康德把快乐分为“冥想的快乐”和“实践的快乐”一样,理念的法治表现为理的观念,实践的法治表现为具体的行动。理念的法治如果仅仅停留在观念中,谈不上是否有效;而实践中的法治必定存在是否有效的问题。法治的效果不是思维上的妄想,而是实践中公权控制和私权保护的客观水,是法治的受众可以感知的,是第三方可以评估的。法治评估必定产生于实践中的法治,而不会产生于停留在理念中的法治。由此可见,法治评估的产生是必然的。法治评估活动在中国的兴起,正是法治中国实践发展的一个逻辑必然。我在中国推动法治评估,正是因应了这种源于实践的逻辑必然。法治评估应该贯穿法治实践的过程,应该贯穿法治实践的各个环节。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特别关注法律控制公权和保护私权是否有效,特别关注中国法治理论的实践效果,特别关注理论是否能够指导中国法治实践。中国法治实践学派体现了一种实践主义精神从时间节点上看,虽然中国法治实践学派概念缘起于法治评估的实践活动,但从更大的视野来看,中国法治实践学派产生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法治实践。中国法治实践之所以,是因为中国力图从根本意义上改变传统治理方式,是因为中国不想屈尊西方,不想搬用西方的治理方式。如何设计中国法治规划,如何步步推进中国法治实践,如何通过实践创新法治理论,这成为转型期会面临的巨大难题。这个难题是出给所有的,法律人更是义不容辞。这是为何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产生不是偶然而是必然的原因。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一个鲜明特征是强调践行,把理想主义的情怀变成具体行动,这可以被称为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实践主义精神。中国法治实践学派重视“应然的”,但更强调“实然的”,更强调把“观念的法治”变成“实践的法治”,把“法治理想”变成“法治现实”。中国法治实践学派不是头说教、纸上谈兵,而是着眼于在中国每天发生的具体法治实践,并且直接参与法治实践,成为推进中国法治实践发展的重要力量。我把中国法治实践学派这个学术群体的成长比喻为一个人的修行。一个人修行,仅仅知道一套修行理论远远不够,而是必须每天修行实践,才能从中把握真正有效的修行方法,才能取得良好的修行效果。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成长是一种更大的修为。一个人修行,头上天天讲修行大道理不行,必须培养定力,那要练庄子说的“座忘”,要修所说的“戒、定、慧”三无漏学,否则一辈子纸上谈兵,只是懂得一点修行知识而已。一个法学家也是一样,一方面要在理论上有自己的学养,有自己的正见,有自己的学术理想;另一方面要把自己的学术理想变成奉献社会的行动,把“冥想的快乐”变成“实践的快乐”,这是传承王阳明的“知行合一”精神。中国法学界纸上谈兵的人太多了,这与法治中国的实践形成了鲜明的反差。法治中国的实践只能靠自己的智慧和力量,这样的重担落在当代中国法学界和实务界的法律人身上。中国法治实践学派应中国法治之运而生,是时代的产物。它是一面旗帜,映照着具有共识的法学家的情怀和作为,映照着中国法治实践的进程,映照着中国对世界法治文明的贡献。2019年2月9于得一书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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