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查工作条例 法律单行本 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新华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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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21615548
出版时间2021-01
版次1
装帧平装
开本32
页数16页
字数4千字
定价4元
货号xhwx_1202303846
上书时间2024-09-23
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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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中华共和国院令(第733号)
督查工作条例
内容简介:
条例明确了督查的职责边界和实施主体。督查重点督促检查、院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上级和本级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督查对象法定职责履行情况等。督查对象包括本级所属部门,下级及其所属部门,以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督查工作由督查机构承担,县级以上可以指定所属部门或者派出督查组开展督查,可以邀请表、政协委员、参事和专家学者等参加督查组。
条例对督查程序和督查方式作了规定。督查机构根据本级的决定或者本级行政首长的要求确定督查事项。督查可以采取访谈、暗访、听证、评估、约谈、调阅复制材料、“互联网督查”等方式。督查结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客观公正,督查对象对督查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督查机构可以提出对督查对象进行表扬、激励、批评、追究责任,以及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规范文件的建议。
条例明确了督查工作的保障制度。县级以上地方督查机构设置的形式和规格,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督查工作需要协助的,有关行政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予以协助。督查对象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阻碍督查工作,不得隐瞒实情、弄虚作,不得伪造、隐匿、毁灭证据。
条例强调,督查要严格控制频次和时限,不得随意扩大督查范围、变更督查对象和内容,不得干预督查对象的正常工作,严禁重复督查、多头督查、越权督查,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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