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代地方 史学理论 瞿同祖 新华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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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地方 史学理论 瞿同祖 新华正版

有名历史学家、社会学家瞿同祖先生于学术时期写的经典之作从人的角度,了解州县级地方的运作和基层治理逻辑认识清帝国结构集体腐败的根源哈佛大学出版社1962年首版,至今仍是一个绕不开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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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瞿同祖

出版社新星出版社

ISBN9787513347563

出版时间2022-03

版次1

装帧精装

开本16开

页数356页

字数335千字

定价78元

货号xhwx_1202589307

上书时间2023-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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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正版特价新书
商品描述
主编:

了解清代地方的运作和基层治理逻辑,认识清帝国结构集体腐败的根源;瞿同祖先生于学术时期写的经典之作,六十年常读常新,至今无人

目录:

引言
章  州县
  节  作为小行政单元的州县
  第二节  各级之间的行政关系
  第三节  州县的组织
第二章  州县官
  节  州县官的角
  第二节  任职资格
  第三节  州县官的收入与地方
  第四节  晋升、降级与职
  第五节  绩
第三章  书吏
  节  组织
  第二节  职能
  第三节  录用、服务期限及升迁
  第四节  经济待遇
  第五节  贪赃形式
  第六节  纪律控制
第四章  衙役
  节  组织
  第二节  职能
  第三节  地位、征募及服务期限
  第四节  经济待遇
  第五节  贪赃形式
  第六节  纪律控制
第五章  长随
  节  长随的种类
  第二节  职能
  第三节  地位和招募
  第四节  经济待遇
  第五节  贪赃形式
  第六节  纪律控制
第六章  幕友
  节  对行政专家的需求
  第二节  幕友的种类及其职能
  第三节  地位和招募
  第四节  服务期限
  第五节  经济待遇
  第六节  监管控制
第七章  
  节  州县官的权
  第二节  民事案件
  第三节  刑事案件
  第四节  审理和判决
  第五节  错判之惩罚
第八章  征税
  节  地丁银
  第二节  漕粮
  第三节  杂税
  第四节  盐税
  第五节  茶税
第九章  其他行政
  节  户编审
  第二节  治安
  第三节  邮驿服务
  第四节  公共工程
  第五节  公共福利
  第六节  教育和教化
  第七节  祭祀仪式
  第八节  杂务
第十章  士绅与地方行政
  节  作为非正式权力的士绅
  第二节  士绅的定义
  第三节  士绅的声望和
  第四节  士绅发挥影响力的渠道
  第五节  士绅家庭
  第六节  士绅在地方行政中的地位
  第七节  营私和不行径
  第八节  官绅间的合作与
结语
参文献
附录一  重要名词中英文对照及章节索引
附录二  瞿同祖先生生简表
附录三  瞿同祖先生学术著作与讲稿目录
附录四  瞿同祖与律社会史研究——瞿同祖先生访谈录(王健撰)

内容简介:

历史学家、社会学家瞿同祖先生于学术时期写的经典之作。从人的角度,了解清代州县的运作和基层治理逻辑。哈佛大学出版社1962年首版,至今仍是一个绕不开的起点一座未被逾越的高峰。深入浅出,简明易懂,即便是无学术背景的普通读者也能阅读无碍。第三次全面修订译本,精益求精,忠于原作。天高皇帝远,皇权不下县?本书描述、分析和诠释了清代州县级地方的结构与运作。作者以极简洁的文字,介绍了州县官和他的四个辅助群体,即书吏、衙役、长随、幕友的职能、地位、收入、贪赃形式和纪律控制等,强调了清代地方实际上是以州县官为中心的“一人”。此外还重点讨论了士绅阶层在地方行政中的角。

作者简介:

瞿同祖(1910—2008)有名社会学家、学家、历史学家。1939年执教云南大学。1944年执教西南联合大学,历任讲师、副教授、教授;其间撰写出版中国律与会一书,成为学术界的开新之作。1945年春应邀赴美,先后任哥伦比亚大学中国历史研究室研究员、哈佛大学东亚研究中心研究员;出版清代地方,在西方汉学界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1962年转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任副教授,讲中国通史。1965年回国,待业数年后发回原籍,任省文史馆员。1976年调入科院近代史所。2006年当选为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著有中国封建社会、中国律与会、清代地方(localgovernmentinchinaundertheching)、汉代社会结构(hansostructure)等,与夫人赵曾玖女士合译艾登回忆录。

精彩内容:

        在本书开头,我提出了这样一个观点,即,清代中国地方是高度集权的。中国的体制,由委任并控制的管理的各级(省以下直至州县) 组成;它与从前国的体制——地方长官直接对负责——相类似。但是,中国没有与兰西各公社相当的地方自治。在市镇和乡村也没有自己的或地方议会,无论是名义上的还是实质上的。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的地方比起国集权程度更高。
    州县官处于监管之下,无权作出重大决策。除了某些常事务如审理辖区内轻微民刑案件等以外,行政方面,州县官事无巨细都要向其上级汇报并取得同意才能处理。这种情形,使得顾炎武得出了“之尤无权者莫过于守令”的结论。1
    清代地方的行政受一部行政典支配。该典非常详密,格外追求一致、合理、准确、服从和集权。但是,相反地,这些规也带来了作困难且效率低下的问题。首先,条文过于严苛、僵化,不允许州县官有个人判断或主动。2其次,该典没有为地方差异留下变通余地,从而妨碍了州县官根据本地任何特殊情况调整行政方。
    人们常常谈到,服从是所有普遍遵守的价值标准,而且服从本身常常变成目标。3任何地方的都受同一套奖惩制度约束,这套奖惩规则本身造了谨小慎微的态度和过分关注服从。在中国,这种现象发展到了很好,行政规章过于繁杂;稍有违反,必然招致惩罚。更有甚者,我们可以回忆前文所述,若触犯某些规,中国的不仅会受贬官、革职的惩罚,还可能遭受肉体刑罚。这意味着,中国更容易对施加更为严厉的惩罚,远比那些把行政过错之处分与刑事犯罪之刑罚区分开来的对官吏更为严苛。在这一情形下,绝大多数当然关心的是如何逃避惩罚。4 对州县官而言,这一点显得更为突出,因为他们要依靠幕友的帮助来处理地方行政。幕友是州县官私人聘用的,他当然感到有责任避任何危害雇主官宦生涯的事情发生。他们的指导方针显然是:稳妥的做,是严格照章办事。
    另一方面,我们又发现许多律规并未真正实施,或多或少流于形式。这一问题几乎在行政的各个方面都显露出来。举例而言,关于书吏、衙役的服务期限问题及关于衙门陋规问题的条是如此。但这并不意味着及其僚属可以随心所欲。如果规范某些程序的正式规无作时,他们不得不遵循成规。对成规的任何改动都可能遭到人们的反对。因此,全体衙门职员都渐渐形成了一套自己乐意且当地百姓也接受的行为规矩。
    地方也是高度集权的,至少理论上如此。地方的官吏,从省直到州县,在按确定税额去征收、赋税方面,只是作为的代理人而已。除了1833年开征的地方税(厘金)以外,地方不得擅自征收任何税目。因此地方没有自己的收入来源,甚至其本身的办公预算也全由决定。集中掌控的赋税收入,除了像的常俸、衙役的薪金和祭祀费用等有限的项目以外,没有任何份额留作地方开销。也不允许地方在任何税种上加收一文钱以满足地方需要。其结果是,地方得不到满足地方行政开销的经费,甚至包括为征税和运送税金所需要的费用。
    这种情形引发了陋规,各级地方正是从陋规中获得经费。因此,尽管清力图对地方实行高度集中控制,但事实却恰恰相反。陋规没有固定的,所以地方在征收和使用时几乎是随心所欲的。衙门经费与州县官个人开销之间没有区别。省级高官对陋规不加干涉,相反他们往往会参与分肥。
    从前文各章所提供的资料来看,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整个清代,尽管行政规章有定期修订或常有新规章颁布,但地方行政具有整体连贯。这些规章都详尽地收录在《清会典事例》中。绝大多数变更(修订)都只是技术和程序的,不具有实质意义;对州县一级尤其如此。衙门的组织,职员及其职能,监管模式和地方模式等,都基本上保持不变。
    正如我们所见,地方的职能是非常具体繁杂的,重要的是税收和。从所有这些职能都由州县官一人负责这一事实来看,他是“一人”,而他的下属们显然只扮演着无关紧要的角。在州县官和他的四个辅助群体(书吏、衙役、长随和幕友)之间,没有任何中间权力,四类人都直接向州县官负责。
    书吏、长随和幕友都在地方行政中扮演着重要的角。5 但是作为真正的行政事务专家的幕友,其角是重要的。他们是衙门的神经中枢。流行的看是,私人幕友的“专业”给予了由“非专业人员”作的中国官僚体制以某种程度的弥补。幕友的专业素质和经验是普遍得到承认的。
    州县官与其助员们维持着两种明显的关系。书吏、衙役是雇用的本地人,与州县官保持着一种正式的、公务方面的关系。幕友和长随,往往不是本地人,是州县官自己聘用的,不作为雇员看待。因此他们与州县官维持着一种私人的、非正式的关系。
    因为官僚体制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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