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共和国民典》则编条文要义 法律实务 新华正版
三大部分,涵盖251部(含《民典》实施后)规范律文件,多方面学《民典》则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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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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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作者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1319055
出版时间2021-03
版次1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页数512页
字数580千字
定价98元
货号xhwx_1202325987
上书时间2023-12-22
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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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
三大部分,涵盖251部(含民典实施后)规范律文件,多方面、多角度学民典则编。民典(“马工程”民学教材配套慕课系列)指定参书。该慕课可在学强国app和中国大学mooc、智慧树、学堂在线等台学。
目录:
部分《民典》则编与编纂对象对照表
第二部分《民典》则编条文对照、条文释义和关联规
章基本规定
条【立目的】
第二条【调整对象】
第三条【合权益受律保护原则】
第四条【等原则】
第五条【意思自治原则】
第六条【公原则】
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
第八条【禁止违反律和公序良俗原则】
第九条【生态文明原则】
第十条【民源及顺序】
第十一条【特别优先】
第十二条【民的地域效力】
第二章自然人
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自然事权利能力的起止时间】
第十四条【民事权利能力等】
第十五条【出生和时间的认定】
第十六条【胎儿的部分民事权利能力】
第十七条【成年时间】
第十八条【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标准及能力】
第二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标准及能力】
第二十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心智标准及能力】
第二十二条【成年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心智标准及能力】
第二十三条【非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成年事行为能力的认定及恢复】
第二十五条【自然人的住所】
第二节监护
第二十六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二十八条【非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二十九条【遗嘱指定监护】
第三十条【协议监护】
第三十一条【监护争议解决程序】
第三十二条【公职监护人】
第三十三条【意定监护】
第三十四条【监护职责及临时生活照料】
第三十五条【履行监护职责应遵循的原则】
第三十六条【监护人资格的撤销与重新指定】
第三十七条【监护人资格撤销后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监护人资格的恢复】
第三十九条【监护关系的终止】
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
第四十条【宣告失踪】
第四十一条【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
第四十二条【财产代管人】
第四十三条【财产代管人的职责】
第四十四条【财产代管人的变更】
第四十五条【失踪宣告的撤销】
第四十六条【宣告】
第四十七条【宣告失踪与宣告请求的竞合】
第四十八条【期的确定】
第四十九条【被宣告人实际生存时的行为效力】
第五十条【宣告的撤销】
第五十一条【宣告及其撤销后婚姻关系的效力】
第五十二条【宣告撤销后子女被收养的效力】
第五十三条【宣告撤销后的财产返还与赔偿责任】
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四条【个体工商户】
第五十五条【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六条【“两户”的债务承担】
第三章人
节一般规定
第五十七条【人的概念】
第五十八条【人的成立】
第五十九条【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十条【人的责任财产】
第六十一条【定代表人】
第六十二条【定代表人职务行为的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人的住所】
第六十四条【人的变更登记】
第六十五条【人登记的对抗效力】
第六十六条【登记的公示义务】
第六十七条【人合并、分立后的权利义务承担】
第六十八条【人的终止】
第六十九条【人的解散】
第七十条【清算义务人】
第七十一条【人清算的律适用】
第七十二条【清算的律效果】
第七十三条【人的破产终止】
第七十四条【人的分支机构】
第七十五条【设立中的人】
第二节营利人
第七十六条【营利人的概念】
第七十七条【营利人的成立】
第七十八条【营利人的营业执照】
第七十九条【营利人的章程】
第八十条【营利人的权力机构】
第八十一条【营利人的执行机构】
第八十二条【营利人的监督机构】
第八十三条【营利人出资人滥用权利的责任承担】
第八十四条【滥用关联关系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八十五条【营利人出资人对瑕疵决议的撤销权】
第八十六条【营利人的社会责任】
第三节非营利人
第八十七条【非营利人的概念】
第八十八条【事业单位人】
第八十九条【事业单位人的治理机构】
第九十条【社会团体人】
第九十一条【社会团体人的治理依据与治理机构】
第九十二条【捐助人】
第九十三条【捐助人的治理依据与治理机构】
第九十四条【捐助人的权利】
第九十五条【公益非营利人剩余财产的分配】
第四节特别人
第九十六条【特别人的类型】
第九十七条【人】
第九十八条【人终止后权利义务的承担】
第九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
百条【合作经济组织人】
百零一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人】
第四章非人组织
百零二条【非人组织的概念】
百零三条【非人组织的成立】
百零四条【非人组织的债务承担】
百零五条【非人组织的代表人】
百零六条【非人组织的解散】
百零七条【非人组织的清算】
百零八条【非人组织的参照适用规定】
第五章民事权利
百零九条【一般人格权】
百一十条【具体人格权】
百一十一条【个人信息权】
百一十二条【身份权】
百一十三条【财产权受律等保护】
百一十四条【物权的概念】
百一十五条【物权的客体】
百一十六条【物权定】
百一十七条【物的征收与征用】
百一十八条【债权的概念】
百一十九条【合同之债】
百二十条【侵权责任之债】
百二十一条【无因管理之债】
百二十二条【不当得利之债】
百二十三条【知识产权及其客体】
百二十四条【继承权及其客体】
百二十五条【投资权利】
百二十六条【其他民事权益】
百二十七条【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百二十八条【对弱势群体的特别保护】
百二十九条【民事权利的取得方式】
百三十条【权利行使的自愿原则】
百三十一条【权利人的义务履行】
百三十二条【禁止权利滥用】
第六章民事律行为
节一般规定
百三十三条【民事律行为的概念】
百三十四条【民事律行为的成立】
百三十五条【民事律行为的形式】
百三十六条【民事律行为的生效】
第二节意思表示
百三十七条【有特定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百三十八条【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百三十九条【公告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百四十条【意思表示的形式】
百四十一条【意思表示的撤回】
百四十二条【意思表示的解释】
第三节民事律行为的效力
百四十三条【民事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律行为】
百四十五条【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律行为】
百四十六条【虚表示与隐藏行为效力】
百四十七条【重大误解】
百四十八条【欺诈】
百四十九条【第三人欺诈】
百五十条【胁迫】
百五十一条【乘人之危导致的显失公】
百五十二条【撤销权的消灭】
百五十三条【违反强制规定;违背公序良俗】
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
百五十五条【无效或者被撤销民事律行为自始无效】
百五十六条【民事律行为部分无效】
百五十七条【民事律行为无效、被撤销、不发生效力的律后果】
第四节民事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百五十八条【附条件的民事律行为】
百五十九条【条件成或不成的拟制】
百六十条【附期限的民事律行为】
第七章代理
节一般规定
百六十一条【代理的适用范围】
百六十二条【代理的效力】
百六十三条【代理的类型】
百六十四条【不当代理的民事责任】
第二节委托代理
百六十五条【委托代理授权的形式要求】
百六十六条【共同代理】
百六十七条【违代理的责任承担】
百六十八条【禁止自己代理;禁止双方代理】
百六十九条【转委托代理】
百七十条【职务代理】
百七十一条【无权代理】
百七十二条【表见代理】
第三节代理终止
百七十三条【委托代理的终止】
百七十四条【委托代理终止的例外】
百七十五条【定代理的终止】
第八章民事责任
百七十六条【民事义务的履行和民事责任的承担】
百七十七条【按份责任】
百七十八条【连带责任】
百七十九条【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百八十条【不可抗力】
百八十一条【正当卫】
百八十二条【紧急避险】
百八十三条【见义勇为的侵权责任和补偿责任】
百八十四条【紧急救助的责任豁】
百八十五条【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保护】
百八十六条【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百八十七条【民事责任优先】
第九章诉讼时效
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
百八十九条【分期履行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
百九十条【对定代理人请求权诉讼时效的起算】
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损害赔偿诉讼时效的起算】
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届满的律后果】
百九十三条【诉讼时效援引的当事人主义】
百九十四条【诉讼时效的中止】
百九十五条【诉讼时效的中断】
百九十六条【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百九十七条【诉讼时效定】
百九十八条【仲裁时效的准用】
百九十九条【除斥期间】
第十章期间计算
第二百条【期间的计算单位】
第二百零一条【期间的起算】
第二百零二条【期间到期的确定】
第二百零三条【期间计算的特殊规定】
第二百零四条【期间计算方的例外】
第三部分编纂对象反查《民典》则编条文对照表
一、《民通则》
二、《民通意见》
三、其他律规
附录《民典》则编与编纂对象、关联规简全称对照表
疫情突发莫等闲、正是收心读书时(代后记)
内容简介:
为了针对不同的读者群做出不同的侧重设计,本书分为如下三个部分:一部分:民典则编与编纂对象对照表本部分将民典则编条文和与其对应的民通则等编纂对象条文进行对照整理,涵盖了民通则等共计24部规范律文件。第二部分:民典则编条文对照、条文释义和关联规本部分将民典则编每个条文所直接对应的编纂对象准确到条、款、项以表格形式列出,并撰写了简洁明了的“条文释义”,再列出每个条文在现行律体系中的“关联规”条文,全面涵盖251部(含民典实施后)规范律文件。第三部分:编纂对象反查民典则编条文对照表本部分以一部分“民典则编与编纂对象对照表”中的民通则等24纂对象相关条文为索引制作反查对照表,以便读者反查对应的民典则编具体条文。本书是主编主讲的民则(“马工程”民学教材配套慕课系列)指定参书。该慕课可在学强国app和中国大学mooc、智慧树、学堂在线等合学。
作者简介:
王竹(1981),男,四川大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四川大学市场经济治研究所所长,"天府万人计划"天府社科菁英,兼任民大学民商事律科学研究中心治大数据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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