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建筑工程 本社 编 新华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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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本社 编
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ISBN9781511216685
出版时间2008-10
装帧平装
开本大32开
定价10元
货号xhwx_10417205
上书时间2023-02-23
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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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二、附录
1. 中华共和国节约能源
2. 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
精彩内容:
一、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三章 既有建筑节能
第二十四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和地理气候条件等实际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分类改造。
本条例所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指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标准的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和热水供应设施等实施节能改造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源消耗指标、寿命周期等组织调查统计和分析,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明确节能改造的目标、范围和要求,报本级批准后组织实施。
*机关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由有关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制定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机关办公建筑、投资和以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当制定节能改造方案,经充分论证,并按照有关规定相关审批手续方可进行。
各级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和标准,以节能改造的名义对前款规定的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
第二十七条 居住建筑和本条例第二十六条 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建筑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标准的,在尊重建筑所有权人意愿的基础上,可以结合扩建、改建,逐步实施节能改造。
第二十八条 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标准,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
既有建筑围护结构的改造和供热系统的改造,应当同步进行。
第二十九条 对实行集热的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和用热计量装置;对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还应当安装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用电分项计量装置。
第三十条 *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县级以上纳入本级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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