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典一本通(2020) 法律实务 葛伟军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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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典一本通(2020) 法律实务 葛伟军编著

法律实务 新华书店全新正版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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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葛伟军编著

出版社中国法律图书有限公司

ISBN9787519747473

出版时间2020-07

版次1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页数972页

字数2335千字

定价186元

货号xhwx_1202110250

上书时间2021-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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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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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主编:

5月28,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共和国民典。中华共和国民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自2021年1月1起施行,现行婚姻、继承、民通则、收养、担保、合同、物权、侵权责任、民则同时废止。编纂民典,是对我国现行的、制定于不同时期的民通则、物权、合同、担保、婚姻、收养、继承、侵权责任和人格权方面的民事律规范进行全面系统的编订纂修,形成一部具有中国特、体现时代特点、反映意愿的民典。编纂民典,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客观要求。民典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民商事领域各项基本律制度和行为规则,为民商事活动提供了更为明确的行为规则和基本遵循;进一步健全了我国现代产权制度、合同制度等,充分调动民事主体积极和创造,有利于营造更好的治化营商环境,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更多治力量。编纂民典,是增进福祉、维护广大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对保护网络虚拟财产作出规定、细化网络侵权责任、明确规定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规则。民典全面回应新时代群众治需求,充分反映意愿,聚焦经济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全面加强了对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保护,形成更加规范有效的权利保护机制,充分彰显了以人为本、立为民的理念。

目录:

目录中华共和国民典编    则章  基本规定 5条  【立目的】 5第二条  【调整范围】 5第三条  【民事权益受律保护】 5第四条  【等原则】 5第五条  【自愿原则】 5第六条  【公原则】 5第七条  【诚信原则】 6第八条  【守与公序良俗原则】 9第九条  【绿原则】 10第十条  【律适用】 11第十一条  【优先适用特别】 11第十二条  【效力范围】 12第二章  自然人 17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7第十三条  【自然事权利能力的起止】 17第十四条  【自然事权利能力等】 17第十五条  【自然人出生和死亡时间的判断标准】 17第十六条  【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 17第十七条  【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 17第十八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7第十九条  【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18第二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18第二十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19第二十二条  【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19第二十三条  【定代理人】 20第二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与恢复】 20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的住所】 20第二节  监  护 22第二十六条  【父母子女之间的律义务】 22第二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23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 23第二十九条  【遗嘱指定监护人】 24第三十条  【协议确定监护人】 24第三十一条  【监护争议解决程序】 24第三十二条  【公职监护人】 24第三十三条  【意定监护】 24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与权利及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25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履行职责的原则与要求】 26第三十六条  【撤销监护人资格】 26第三十七条  【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负担义务不除】 33第三十八条  【恢复监护人资格】 34第三十九条  【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 34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34第四十条  【宣告失踪的条件】 34第四十一条  【下落不明的时间计算】 35第四十二条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35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的职责】 35第四十四条  【财产代管人的变更】 35第四十五条  【失踪宣告的撤销】 36第四十六条  【宣告死亡的条件】 36第四十七条  【宣告死亡的优先适用】 38第四十八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死亡期的确定】 38第四十九条  【被宣告死亡期间的民事律行为效力】 39第五十条  【死亡宣告的撤销】 39第五十一条  【宣告死亡、撤销死亡宣告对婚姻关系的影响】 39第五十二条  【撤销死亡宣告对收养关系的影响】 39第五十三条  【死亡宣告撤销后的财产返还】 40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40第五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的定义】 40第五十五条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定义】 46第五十六条  【债务承担规则】 46第三章    人 46节  一般规定 46第五十七条  【人的定义】 46第五十八条  【人成立的条件】 46第五十九条  【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起止】 47第六十条  【事责任承担】 47第六十一条  【定代表人的定义及行为的律后果】 48第六十二条  【定代表人职务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 50第六十三条  【人的住所】 50第六十四条  【人变更登记】 51第六十五条  【人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不一致的律后果】 52第六十六条  【公示登记信息】 52第六十七条  【人合并、分立后权利义务的享有和承担】 54第六十八条  【人终止的原因】 56第六十九条  【人解散的情形】 57第七十条  【人解散后的清算】 60第七十一条  【清算适用的律依据】 63第七十二条  【清算中人地位、清算后剩余财产的处理和人终止】 66第七十三条  【人破产】 67第七十四条  【人分支机构及其责任承担】 68第七十五条  【人设立行为的律后果】 70第二节  营利人 71第七十六条  【营利人的定义及类型】 71第七十七条  【营利人的成立】 72第七十八条  【营利人的营业执照】 82第七十九条  【营利人的章程】 84第八十条  【营利人的权力机构】 85第八十一条  【营利人的执行机构】 86第八十二条  【营利人的监督机构】 87第八十三条  【出资人滥用权利的责任承担】 89第八十四条  【不当利用关联关系】 93第八十五条  【决议的撤销】 94第八十六条  【营利人应履行的义务】 96第三节  非营利人 99第八十七条  【非营利人的定义及类型】 99第八十八条  【事业单位人资格的取得】 104第八十九条  【事业单位人的组织机构及定代表人】 106第九十条  【社会团体人资格的取得】 106第九十一条  【社会团体人的章程及组织机构】 110第九十二条  【捐助人资格的取得】 111第九十三条  【捐助人的章程及组织机构】 117第九十四条  【捐助人的权利】 117第九十五条  【非营利人终止时剩余财产的处置】 118第四节  特别人 118第九十六条  【特别人的类型】 118第九十七条  【机关人资格的取得】 118第九十八条  【机关人终止后权利义务的享有和承担】 118第九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 119百条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人】 119百零一条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人】 124第四章  非人组织 125百零二条  【非人组织的定义及类型】 125百零三条  【非人组织的设立程序】 135百零四条  【非人组织的债务承担】 140百零五条  【非人组织的代表人】 140百零六条  【非人组织解散的情形】 140百零七条  【非人组织的清算】 140百零八条  【参照适用】 140第五章  民事权利 141百零九条  【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律保护】 141百一十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 141百一十一条  【个人信息受律保护】 141百一十二条  【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保护】 146百一十三条  【财产权利等保护】 147百一十四条  【物权的定义及类型】 147百一十五条  【物权客体】 147百一十六条  【物权定原则】 147百一十七条  【征收、征用】 147百一十八条  【债权的定义】 148百一十九条  【合同的约束力】 148百二十条  【侵权责任的承担】 148百二十一条  【无因管理】 148百二十二条  【不当得利】 148百二十三条  【知识产权的定义】 150百二十四条  【继承权】 153百二十五条  【投资权利】 153百二十六条  【其他民事权益】 154百二十七条  【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154百二十八条  【民事权利的特别保护】 155百二十九条  【民事权利的取得方式】 177百三十条  【按照自己的意愿依行使民事权利】 177百三十一条  【权利义务一致】 177百三十二条  【不得滥用民事权利】 177第六章  民事律行为 177节  一般规定 177百三十三条  【民事律行为的定义】 177百三十四条  【民事律行为的成立】 177百三十五条  【民事律行为的形式】 178百三十六条  【民事律行为的生效时间】 179第二节  意思表示 179百三十七条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 179百三十八条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 180百三十九条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 180百四十条  【意思表示的作出方式】 180百四十一条  【意思表示的撤回】 180百四十二条  【意思表示的解释】 180第三节  民事律行为的效力 181百四十三条  【民事律行为有效的条件】 181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律行为的效力】 182百四十五条  【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律行为的效力】 182百四十六条  【虚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 183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律行为的效力】 184百四十八条  【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律行为的效力】 184百四十九条  【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律行为的效力】 186百五十条  【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律行为的效力】 186百五十一条  【显失公的民事律行为的效力】 186百五十二条  【撤销权的消灭】 186百五十三条  【违反强制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律行为的效力】 187百五十四条  【恶意串通的民事律行为的效力】 193百五十五条  【无效、被撤销的民事律行为自始无效】 203百五十六条  【民事律行为部分无效】 203百五十七条  【民事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律后果】 203第四节  民事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204百五十八条  【附条件的民事律行为】 204百五十九条  【条件成和不成的拟制】 205百六十条  【附期限的民事律行为】 205第七章  代  理 206节  一般规定 206百六十一条  【代理适用范围】 206百六十二条  【代理的效力】 206百六十三条  【代理的类型】 206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当行为的律后果】 207第二节  委托代理 208百六十五条  【授权委托书】 208百六十六条  【共同代理】 208百六十七条  【违代理及其律后果】 208百六十八条  【禁止自我代理和双方代理及例外】 208百六十九条  【复代理】 209百七十条  【职务代理】 209百七十一条  【无权代理】 210百七十二条  【表见代理】 210第三节  代理终止 214百七十三条  【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形】 214百七十四条  【委托代理终止的例外】 214百七十五条   【定代理终止的情形】 215第八章  民事责任 215百七十六条  【民事义务与责任】 215百七十七条  【按份责任】 215百七十八条  【连带责任】 215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223百八十条  【不可抗力】 225百八十一条  【正当防卫】 226百八十二条  【紧急避险】 226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事权益受损时的责任承担与补偿办】 227百八十四条  【紧急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227百八十五条  【侵害英烈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民事责任】 227百八十六条  【责任竞合】 230百八十七条  【民事责任优先承担】 232第九章  诉讼时效 233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长权利保护期间】 233百八十九条  【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 239百九十条  【对定代理人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239百九十一条  【受侵未成年人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239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律效果】 239百九十三条  【诉讼时效援引】 240百九十四条  【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 240百九十五条  【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242百九十六条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244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定、时效利益预先放弃无效】 244百九十八条  【仲裁时效】 245百九十九条  【除斥期间】 245第十章  期间计算 246第二百条  【期间计算单位】 246第二百零一条  【期间起算】 246第二百零二条  【期间结束】 246第二百零三条  【期间结束顺延和末结束点】 246第二百零四条  【期间的定或约定】 246第二编  物  权分编  通  则 247章  一般规定 247第二百零五条  【物权编的调整范围】 247第二百零六条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247第二百零七条  【物权等保护原则】 248第二百零八条  【物权公示原则】 248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248节  不动产登记 248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 248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 249第二百一十一条  【不动产登记申请资料】 252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的职责】 253第二百一十三条  【登记机构不得从事的行为】 254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 254第二百一十五条  【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区分】 254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和管理】 254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的关系】 255第二百一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复制】 256第二百一十九条  【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合理使用】 261第二百二十条  【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 261第二百二十一条  【预告登记】 264第二百二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赔偿】 270第二百二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的费用】 272第二节  动产交付 272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交付的效力】 272第二百二十五条  【特殊动产登记的效力】 272第二百二十六条  【简易交付】 273第二百二十七条  【指示交付】 273第二百二十八条  【占有改定】 273第三节  其他规定 274第二百二十九条  【律文书或征收决定导致的物权变动】 274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 274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事实行为发生物权变动】 274第二百三十二条  【处分非因民事律行为享有的不动产物权】 275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275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纠纷解决方式】 275第二百三十四条  【物权确认请求权】 280第二百三十五条  【返还原物请求权】 281第二百三十六条  【排除妨害请求权】 281第二百三十七条  【物权复原请求权】 281第二百三十八条  【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281第二百三十九条  【物权保护方式的单用与并用】 281第二分编  所有权 281第四章  一般规定 281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的定义】 281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设立他物权】 281第二百四十二条  【专属所有权】 281第二百四十三条  【征收】 282第二百四十四条  【耕地保护】 291第二百四十五条  【征用】 293第五章  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294第二百四十六条  【国有财产的范围、所有的质和所有权的行使】 294第二百四十七条  【矿藏、水流、海域的所有权】 294第二百四十八条  【无居民海岛的所有权】 295第二百四十九条  【所有土地的范围】 295第二百五十条  【自然资源的所有权】 296第二百五十一条  【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所有权】 298第二百五十二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的所有权】 299第二百五十三条  【文物的所有权】 299第二百五十四条  【国防资产和基础设施的所有权】 300第二百五十五条  【机关的物权】 301第二百五十六条  【举办的事业单位的物权】 301第二百五十七条  【出资的企业出资人制度】 301第二百五十八条  【国有财产的保护】 306第二百五十九条  【国有财产管理的律责任】 306第二百六十条  【集体财产的范围】 309第二百六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财产归属及重大事项集体决定】 310第二百六十二条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所有权行使】 310第二百六十三条  【城镇集体所有的财产权利行使】 311第二百六十四条  【集体成员对集体财产的知情权】 311第二百六十五条  【集体所有财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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