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后面的故事 法学理论 梁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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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后面的故事 法学理论 梁治

法学理论 新华书店全新正版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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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梁治

出版社中国法律图书有限公司

ISBN9787519738648

出版时间2020-03

版次2

装帧精装

开本A5

页数209页

字数138千字

定价59元

货号xhwx_1202092440

上书时间2021-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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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正版特价新书
商品描述
主编:

在其不偏不倚、客观而坚硬的外表之下,律是多面的、复杂的、含混的、多变的,它深深根植于人类生活之中

目录:

001 “洞穴奇案”的理学思

013 什么是非物质遗产?

027 名词和情态动词之争

041 全球化时代的多样

055 谁的知识?谁的产权?

067 默多克先生,你到底能给我们带来什么?

081 倾听的叫声

091 权势者的名誉权

103 迟到的正义与为民

117 弱者的武器

133 律的信和信仰

149 有与无

167 黑和黄

179 两则“虐猫案”判决

187 《野生动物保护》关键词

——对一个律文本的透视

211 再版后记

内容简介:

本书涉及理学、律史、非物质遗产保护、多样、知识产权、正义、名誉权保护、律与信仰、动物保护以及律东方主义等多个领域和主题,展示了作者在这些方面和问题上的观察与思。作者以律后面的故事为书名,旨在揭示律植根于和作用于人类生活的多面和复杂,从而加深我们对律的理解。

作者简介:

梁治,生于“”之年,上学于“”之中,后入工厂艺凡三年。1978年入西南政学院,从此以读书、教书、著书为务。喜读书,惜少时无书可观;书无缺,复觉时短促,人生易逝。无大志,行事在可为可不为之间。贵独立,喜自在。默观天下,游戏书斋,不知老之将至。

精彩内容:

        “洞穴奇案”的理学思
    5名山洞探险者在一次探险活动中,因为遭遇山崩被困洞中。营救行动随即开始,并且持续了数周时间,在此期间,被困者和营救者均面临生死验。新的山崩持续不断,不但严重阻碍了营救行动,更造成10名营救者死亡,但这些都没有阻止营救的努力。终于,在探险者被困的第32天,营救行动获得成功。然而,人们在洞中只发现4名虚弱的幸存者,他们那位不幸的同伴,威特莫尔先生,没有能坚持到很后一刻。更不幸的是,威特莫尔先生并非死于意外、疾病或者饥饿。他是被以抽签方式选中和杀死,成为自己同伴的救命食粮。随之而来的,是一场令人无忘怀的审判:4名幸存者被控犯有谋杀罪。在长达3个月的庭调查和辩论之后,4名被告一审谋杀罪名成立,被判处绞刑。
    这个离奇、悲惨、可怕的故事,发生在纽卡斯联邦共和国,时间是4300年。
    不错,这只是一个虚构的故事。它很像是阿加莎.克里斯蒂笔下的某个场景,也可以铺衍成《罗生门》的另一个版本,不过,这个故事的杜撰者,朗·富勒(lon l.fuller),既不以文学家名世,也无意于小说创作。作为一位杰出的学家,一名出的教师,他在若干真实案例的基础上精心杜撰了这个故事,目的是要通过对这一案件的审理,展现律、人类社会生活乃至人的某种困境,以及人们——不仅是涉足本案的官、律师和陪审团成员,也包括所有理、富有同情心、同时对正义事业抱有热忱的普通公民——试图摆脱这一困境的种种努力。于是,在小说家谢幕的地方,官们登场了。
    本案一审判决虽然确定明白,但是毫无疑问,这是一桩令人痛苦难决的疑难案件。我们看到,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陪审团破例地请求只本案事实作出判定,而把被告是否有罪——这原本是他们应当作出的判定——的问题留给庭根据他们所判定的事实作出决定。这一不同寻常的姿态表明,陪审团在决定被告有罪与否的问题上面临巨大压力。事实上,当本案4名被告很后被定罪并被判绞刑之后,已经解散了的陪审团成员一起向首席行政长官陈情,请求将被告的刑罚减至6个月监。至于审理本案的官,他只是根据纽卡斯国律适用确定的刑罚,本无自由裁量余地,此时也向首席行政长官提出同样的请求。此刻,案件被提交到上诉院5名官案前。我们的故事这才开始。
    位官认为,在处理这一棘手案件时,陪审团和初审官的做明智而且公正,他甚至认为那也是律所允许的专享解决办。《纽卡斯联邦典》2条a款的规定清楚明白:“任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人都必须被判处死刑。”本案当然不能例外。然而,被告人的悲惨境遇确实令人同情,简单适用谋杀律未太过严苛。因此,这位官建议自己的同事也效仿陪审团和初审官的做,在维持原判的同时,也向首席行政长官提出请愿,如此,则正义得以实现,律的尊严也得到维护。
    通过很高行政首脑介入的方式缓解律的严苛,从而在个案当中保全正义,这在很多地方都是一种制度化的做。但在另一位官看来,律不能实现正义,而要借助于行政干预,这无疑是律的失职甚至失败。这位官认为,本案而言,遵循律不会让人得出被告人犯有谋杀罪的结论。相反,如果按照律的目的而不是字面规定断案,纽卡斯国的律应当宣布他们无罪。比如,在纽卡斯国,自我防卫(可以理解为我们熟知的“正当防卫”)是前引有关谋杀律的一个例外,而这一例外之所以无悖于律,正是因为它合乎律条文的目的(而非其字面含义)。这位官还大胆提出了另一个证明被告无罪的论证:案发时,本案被告实际是处于“自然状态”,而非“文明社会的状态”,这意味着,他们不再受纽卡斯国律的管辖,而直接受所谓自然支配。
    这两项论证——自然和律目的论证——立即受到第三位官的反驳。在他看来,以自然为依据甚为荒谬,而寻求律目的的做也很不可靠。他更援引一个因饥饿而偷面包者被判有罪的判例,指出饥饿不能够成为杀人的理由。但是很终,这位官痛苦地承认,如果赞成有罪判决,又会显得十分荒谬。在律与道德、理与感之间徘徊不定,使他很后宣布退出本案的审理程序。
    很后两位官的意见更是针锋相对。基恩官表示,官的职责是忠实地适用律,在这样做时,他必须根据律条文的普通含义来解释律,而把个人意愿、情感和正义观念置诸一旁。依据这样的原则,本案并无疑难之处。4名被告确实“故意剥夺了威特莫尔的生命”,因此犯有谋杀罪。寻找律目的的做不可取,自我防卫之说也难成立,向很高行政长官陈情或者讨论被告人行为的是非善恶,更非庭应当涉足的问题。汉迪官也认为本案并无疑难可言,但他的结论却是:被告纯属无辜,被控罪名不成立,有罪判决必须撤销。他提出的理由是,律为人服务才有意义。这是一个涉及人类智慧在现实生活中如何实践的问题,关乎民意和常识,而与抽象概念和理论无关。
    5位官,2位赞成一审判决,2位反对,1位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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