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诉讼学 大中专文科专业法律 王国枢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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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学 大中专文科专业法律 王国枢 编

大中专文科专业法律 新华书店全新正版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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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国枢 编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1227695

出版时间2013-07

版次5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页数331页

字数409千字

定价36元

货号xhwx_1200742615

上书时间2021-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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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正版特价新书
商品描述
目录:

章 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概述
节 刑事诉讼的概念
第二节 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
第三节 刑事诉讼的概念
第四节 刑事诉讼同刑的关系
第二章 刑事诉讼的目的和任务
节 刑事诉讼的目的
第二节 刑事诉讼的根据
第三节 刑事诉讼的任务
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院、检察院和机关
节 院
第二节 检察院
第三节 机关
第四章 诉讼参与人
节 诉讼参与人
第二节 当事人
第三节 其他诉讼参与人
第五章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节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概念、内容和意义
第二节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的原则
第三节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第四节 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原则
第五节 律监督的原则
第六节 未经院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的原则
第七节 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
第八节 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第九节 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第十节 对公民在适用律上一律等的原则
第十一节 严格遵守定程序的原则
第十二节 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能追诉的原则
第十三节 以事实为根据,以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十四节 依靠群众的原则
第十五节 审判公开的原则
第十六节 两审终审的原则
第十七节 追究外国人犯罪适用我国刑事诉讼的原则
第十八节 国际协助的原则
第六章 管辖
节 刑事诉讼的管辖概述
第二节 立案管辖
第三节 审判管辖
第七章 回避
节 回避的概念和意义
第二节 回避的理由和人员范围
第三节 回避的程序
第八章 辩护与代理
节 我国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和辩护人参加诉讼的
第二节 辩护人的范围和辩护的种类
第三节 辩护人的任务和地位
第四节 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节 律师的辩护活动和律师辩护的意义
第六节 刑事律援助
第七节 刑事诉讼中的代理
第九章 证据
节 证据的概念和意义
第二节 定的证据种类
第三节 理论上的证据分类
第四节 重证据不轻信供,严禁刑讯逼供的原则
第五节 证明对象和证明责任
第六节 证明要求和证明标准
第七节 收集证据
第八节 审查判断证据
第十章 强制措施
节 强制措施的概念、性质和作用
第二节 拘传
第三节 取保候审
第四节 监视居住
第五节 逮捕
第六节 拘留
第十一章 附带民事诉讼
节 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和意义
第二节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第三节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中止与终结
第四节 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
第五节 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原则和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十二章 期间和送达
节 期间
第二节 送达
第十三章 立案
节 立案的概念、任务和意义
第二节 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条件
第三节 立案的程序
第十四章 侦查
节 侦查的概念、任务和意义
第二节 侦查工作的原则
第三节 侦查方
第四节 侦查终结
第五节 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第十五章 提起公诉
节 提起公诉的概念、任务和意义
第二节 审查起诉
第三节 提起公诉和不起诉
第四节 出庭支持公诉
第十六章 审判概述
节 审判的概念、任务和意义
第二节 审判组织
第十七章 审程序
节 审程序的概念、任务和意义
第二节 对公诉案件的审查
第三节 开庭审判
第四节 判决、裁定和决定
第五节 自诉案件审程序的特点
第六节 简易程序
第十八章 第二审程序
节 第二审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第二节 提出上诉、抗诉的程序
第三节 第二审院的审判
第十九章 死刑复核及在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件的核准程序
节 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任务和意义
第二节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第三节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第四节 在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件的核准程序
第二十章 审判监督程序
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任务和意义
第二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第三节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
第二十一章 执行
节 执行的概念和意义
第二节 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
第三节 执行的变更
第四节 对新罪和申诉的处理
第二十二章 特别程序
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节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
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四节 依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内容简介:

书稿以我国刑事诉讼的内容为主线,以明白晓畅的语言,系统阐述了刑事诉讼的基本和主要制度。继2012年根据刑事诉讼的修改而改版之后,根据优选院、优选检察院、部等的相关解释和实施细则再次改版。

精彩内容:

        二、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是应当由院立案审理,而不需要经过机关或检察院立案侦查,也不需要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这类案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靠前8条第3款和第204条的规定,只能是自诉案件,它包括:(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追究刑事责任,而机关或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根据我国《刑》的规定,应当是指:第246条靠前款规定的侮辱、诽谤罪;第257条靠前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第260条靠前款规定的虐待罪;以及第270条规定的非占有代为保管财物罪和非占有他人遗忘物、埋藏物罪。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这类案件,在性质上必须属于轻微刑事案件,同时被害人还必须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确实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行为。否则,即使属于轻微刑事案件,院也不会立案审理。根据优选院的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具体是指下列犯罪案件:故意伤害罪;重婚罪;遗弃罪;妨害通信自由罪;非侵入他人住宅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利益的除外);属于《刑》分则第四、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对于上述8种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直接向院起诉的,院应当依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机关控告的,机关应当受理。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追究刑事责任,而机关或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显然原本属于公诉案件,只是由于机关或检察院不予追究,所以被害人才有权直接向院起诉,院也才有权利和责任直接受理。从理论上讲,这类案件的范围很广,它既包括机关或检察院不立案侦查或撤销的案件,也包括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对于这类案件,只要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侵犯其人身或财产权利的行为,并且依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害人有权直接向院起诉,院也应当立案审理。
    三、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是指应当由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即通常所说的自侦案件或检察院自行立案侦查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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