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六论 法学理论 余元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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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六论 法学理论 余元洲

法学理论 新华书店全新正版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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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余元洲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62039648

出版时间2011-07

版次1

装帧平装

开本32开

页数250页

字数100千字

定价20元

货号xhwx_1200104669

上书时间2021-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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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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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主编:

学六论:道论,民论,宪论,沉默权与中性推定论,人权论,主权论。

目录:

部分 道论
篇 道论渊源
一、中国古代哲学中的“道”
二、中国古代的道论萌芽
三、近代变人物对道关系的认识
四、西方律思想史上的道论因素
五、道论的要义与意义
第2篇 道论与马克思主义哲学
一、从马克思的哲学思想谈起
二、哲学和学中的道范畴
三、道背离的原因和机理
四、道必合的原因和机理
五、的概念、特点与主导倾向性
第3篇 道论的价值
一、道论与自然学说的异同
二、道论与客观、内在概念的异同
三、道论与学方论的更新
四、道论与比较的比较
五、道论的话语系统
六、道论的实用价值

第二部分 民论
第4篇 民及其意义
一、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兼容机制
二、民的必要性问题
三、关于民之动因的进一步说明
四、民的内容之一:司产与行政分离
五、民的内容之二:“物权分与制”和“信托经营”
六、民的内容之三:特别求偿权
第5篇 论民
一、问题的提出
二、民的概念及必要性
三、民的范围和内容
第6篇 论物权分与制
一、物权分与制的概念及其研究方
二、农村耕地用益权的分与取得
三、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分与取得
第7篇 论准所有权
一、准所有权的概念
二、准所有权之一:有限所有权
三、准所有权之二:虚拟所有权
四、信托所有权之一:组织性信托所有权
……
第三部分 宪论
第四部分 沉默权与中性推定论
第五部分 人权论
第六部分 主权论

内容简介:

学六论内容介绍:道论、道论渊源、中国古代哲学中的“道”、中国古代的道论萌芽、近代变人物对道关系的认识、西方律思想目前的道论因素、道论的要义与意义、道论与马克思主义哲学、从马克思的哲学思想谈起、哲学和学中的道范畴、道背离的原因和机理、道必合的原因和机理等等。

作者简介:

余元洲,男,1955年生,河南亿阳人;文学学士,经济学硕士,学博士和已出站博士后;江汉大学教师,奥地利圣坡儿坦大学客座教授;湖北省音乐家协会会员,中国新古典主义歌曲创作之探索者,代表作有长城颂、念故乡、采一枝鲜花送给你等。除本书外,现已出版9本专著:论货币二重化(1994年)、靠前货币基金组织律制度改革研究(2001年)、公有制市场经济与民(2001年)、论联合国的新角(2005年)、老子新编(2007年)、哲经策论十篇(2008年)、春秋通叙(2009年1月)、破解靠前金融危机(2009年12月)和新著超经济学(2010年11月出版)。发表文章70余篇,重要者有:论建立中华经济共同体(1993年)、货币二重化与欧盟货币统一(1997年)、货币二重化与靠前货币体制改革的有关问题(1998年)、靠前金融危机与imf的制变革(1999年)、论依治国与依宪治国(2005年1月)、美元撑起美国霸权(2005年3月)、“远攻近交”与区域整合(2005年3月)、美元――合的(2005年9月)、亚洲区域合作方略(2006年5月)、论币汇率上的两难困境及其出路(2006年底)、运用货币二重化理论应对靠前金融危机(2009年5月)、论梯形工时制(2009年7月)、货币二重化乃币靠前化的必由之路――币靠前化的三夫弊害及其消除(2009年8月)。

精彩内容:

    这样一来,使得我们在研究信托律制度的时候,不仅要虑社会主义公有制对完善中国信托的特殊要求,而且要虑必要且可能时对外国人在他们当时的条件下本来可以解决但却未能解决或未能给以满意解决的那些问题加以解决,包括对他们在立或学说中解决得不当或不够科学的地方加以纠正。
    
首先,用这样的观点看问题,则我们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对委任代理、委托行纪和信托三者加以必要的区分。目前在这一问题上靠前外学者们的认识都很混乱。其表现:一是将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说成委托代理关系;二是将信托与行纪混为一谈。虽然这个问题上靠前靠前的学者们尚无定论,律上也没有接近科学和严密的规定,但是,从合道的应然角度讲,在理论和律上似乎可以对此三者作这样的区分和界定:.信托的标的是物,而行纪和委任代理的标的则是律行为;第二,委托行纪和委任代理二者的区别而言,委托行纪(如寄售行纪和对外贸易行纪等)是以行纪人自己的名义、使用委托人的资金或其他资源为委托人事项,代理则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根据被代理人的委任和授权代替被代理人为律行为,其律后果由委任人即被代理人承担。
    
其次,将信托从与委托行纪和委任代理的混杂中分离出来后,即可虑对信托重新加以科学的分类了。目前,对信托的分类方很多,而且从各自的角度看也都有的道理和意义。然而,很很基本的是应当将其划分为组织性信托(或组织信托)与业务性信托(或业务信托)这样两个大的类别,其他分类方都只有在此基本分类的前提下才能显现其应有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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