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早稻田大学.日本法学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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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五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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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大木雅夫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1999-04
印刷时间1999-04
印次1
装帧平装
上书时间2021-09-10
商品详情
- 品相描述:八五品
图书标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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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大木雅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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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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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199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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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03627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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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
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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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帧
平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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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本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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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张
其他
- 【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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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是法学学术经典译丛之一,作为日本著名的比较法学家,大木雅夫教授的影响早就超越日本和亚洲,获得了世界性的声誉。他精通数种外文。学贯东西,不拘泥于成见或同说,在孜孜不倦的研究中逐渐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学说体系。
-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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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木雅夫,日本著名比较法学者,1931年生于日本福岛县,1953年卒于东京大学法学部,后任教于日本上智大学法学部。主要著作:比较法讲义;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
-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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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中文版序
前言
第一章序论
一、科学中天翻地覆的大变革
二、作为科学的法学的特殊性及其原因
1.视野狭隘的学问
2.原因1:法的变化落后于社会变化
3.原因2:法律家的保守性与尊重先例
4.原因3:从普遍法到国家法
三、比较法反对论与比较法的再生
第二章比较法思想的历史发展
一、比较法学的起点
二、时代划分与历史记述的方法
三、比较法产生以前
四、自然法与比较法
1.时代思潮
2.近代自然法
3.培根、格劳秀斯与莱布尼茨
4.盂德斯鸠与维科
五、历史主义、民族主义、实证主义
1.历史主义中的灵魂与个性
2.萨维尼及历史法学派与比较法
3.外国法制研究、普遍法史学、民族学法学
六、世界连带关系与比较法
1.现代与世界连带关系
2.共同法论
3.“世界主要法系论”与狭义的“比较法学”
第三章比较法的本质:概念、目的、功能
一、比较法的概念
1.“比较法”的多义性与本质论的重要性
2.微观比较与宏观比较
3.法律秩序中的规定性要素与可替代性要素
4.定义之尝试
二、比较法的目的与功能
1.理论目的
2.实践目的
第四章比较法的方法
一、方法论的重要性
二、对进行比较的法律秩序的选择
三、功能主义的原则
四、比较法的程序与评价
1.对作为比较项的外国法律制度的认识
2.比较——确定关联与认识异同
3.评价
第五章法圈论
一、各法律秩序的分类与法圈论的成立
二、法圈分类的标准
1.法圈分类之例
2.分类的相对性
3.分类的多元性标准
三、法律秩序的历史发展
四、特殊的法学思想方法与法律观念
1.与国民性的简单化对接
2.大陆法与英美法
3.远东与西方的法律观念
五、具有特征性的法律制度
六、法源及其解释方法
1.法源的多样性与价值序列
2.大陆法与普通法
七、意识形态方面的各种重要因素
1.意识形态与法
2.宗教法与世俗法
3.社会主义法与资本主义法
八、法圈的分类
1.各样式构成要素的比重
2.法圈分类的试行方案
第六章法典论
第一节《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
一、法典比较的意义
二、(法国民法典)编纂中的历史情况
1.成文法地区与习惯法地区
2.习惯法的采录
3.实务法律家阶层的兴起
4.学说活动与王室法令
5.革命立法——过渡时期法
三、《法国民法典》的编纂过程
四、《法国民法典》的精神与本质特征
1.自然法法典
2.习惯法与成文法的妥协
3.文体、用语
五、《德国民法典》编纂中的历史情况
1.罗马法的继受
2.启蒙主义与理性法论
3.历史法学派与潘德克顿法学派
六、《德国民法典》的编纂过程
七、《德国民法典》的精神与本质特征
1.潘德克顿法学的法典化
2.法律技术、文体、用语
第二节苏联的民法典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法律观念
二、俄罗斯法的传统
三、革命与1922年《苏俄民法典》
四、《民事立法纲要》与1964年《苏俄民法典》
五、(苏俄民法典)的精神和基本特征
1.民法的社会主义化
2.苏维埃民法的基本原则
3.《民事立法纲要》及〈苏俄民法典〉的体系和内容
4.概念、用语
六、重建与苏维埃民法
第三节英美的法典
一、英美法源理论的新发展
二、普通法与大陆法的分道扬镳
三、法典化思想的展开与挫折
四、英国的法典起草方法
五、民法典、教科书、法学教育
六、美利坚合众国的法典
1.美国继受普通法的特殊情况
2.美国的法典
第七章法律家论——法律秩序的创造者
第一节法律秩序创造者的意义
第二节法国和德国法律秩序的创造者
一、《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的起草者
1.《法国民法典》与律师(avocat)
2.《法国民法典》编纂委员的出身与思想倾向
3.《德国民法典》的起草委员会
二、教授与实务家——以判决书与教科书的撰写方法为中心
1.法国简洁的判决书与注释性教科书
2.德国的体系性、批判性教科书与论文式判决书
三、法律家资质的形成
1.法国的法学教育与多元化法律家培养制度
2.德国的法学教育与一元化法律家培养制度
四、法律家之间的阶层分化
1.法国的律师
2.德国的大学教授
第三节英美的法律家
一、作为法律秩序刨造者的英美法律家
二、英国法律家资质的形成
三、现在的法律家培训制度
四、美利坚合众国的法律家
1.美国独立前后的法律家
2.美国的法律家培养途径
3.美国法律秩序的创造者
第四节苏联的法律家
一、法、法律家观、法学教育
二、选举产生的法官
三、倍受轻视的律师
四、专制与专政权力下的教授
五、检察官——“沙皇之眼”的后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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