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电子化政府与政府信息公开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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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化政府与政府信息公开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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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齐爱民,张万洪主编

出版社武汉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7060296

出版时间2008-06

版次1

装帧平装

页数247页

定价24元

货号9787307060296

上书时间2015-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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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图书描述】:
本书共9章,内容包括:电子化政府与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法在信息法上的地位、政府信息公开法概述等。
【内容简介】:
    世界各国、地区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对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的研究,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具体制度、法律救济等,对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完善有较高的借鉴作用。《电子化政府与政府信息公开法研究》附有的《政府信息公开法草案学者建议稿》也为立法机关和研究人员提供了有益的范本。
【作者简介】:
    齐爱民,男,1970年生,河北晋州人。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法学博士,法学博士后。
    “中欧信息社会项目”高级咨询专家(2007年11月),重庆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法学科带头人、广西知识产权法学会会长。研究领域:社会信息化转型法律问题和知识产权法。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信息立法问题研究”以及其他社科项目近10项。已出版著作10余部,发表论文60余篇。曾参加联合国电子订约公约起草工作(贸法会电子商务工作组第四十届大会中国政府代表团顾问,2002年lO月,维也纳);参加我国第一个电子交易条例《广东电子交易条例》的专家鉴定与修改工作;参加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专家征询工作并出具专家意见;受商务部邀请参加《APEC隐私权保护原则》的专家论证;受国务院信息化办公室的委派参加中美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讨论会(电视电话会议,2004年11月30日北京一华盛顿);受美国商务部邀请(2005年5月28日),为APEC隐私保护框架在中国的实施提供学者意见。
    张万洪,男,1976年生,河南洛阳人。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领域:法理学、宪法基础理论、人权法。在国内外刊物发表论文多篇,并有著作及译著若干。曾任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挪威奥斯陆大学法学院、瑞典罗尔·瓦伦堡人权与人道主义法研究所等教研机构访问学者。
【目录】:
第一章 电子化政府与政府信息公开
第一节 电子化政府概述
一、电子化政府的含义
二、电子化政府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三、电子化政府在政府管理中的意义

第二节 政府信息公开概述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概念
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基本问题

第三节 电子化政府与信息公开
一、电子化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
二、电子化政府信息公开的可行性
三、电子化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信息安全问题

第二章 政府信息公开法在信息法上的地位
第一节 信息法的体系
一、信息产权法
二、信息交易法
三、信息保护法
四、信息自由法
五、信息管理法
六、信息安全法

第二节 政府信息公开法与个人资料保护法
一、政府信息公开法与个人资料保护法?“
二、政府信息公开法与商业秘密保护法
三、政府信息公开法与国家保密法

第三章 政府信息公开法概述
第一节 政府信息公开法的概念和性质
一、政府信息公开法的概念
二、政府信息公开法的性质

第二节 政府信息公开法的特征
一、政府信息公开法的维权性特征
二、政府信息公开法的限权性特征
三、政府信息公开法的无限性及法定例外特征

第三节 政府信息公开法的社会基础
一、全球民主化浪潮的涌动
二、人民主权原则的普遍确立
三、行政法治理念的发展
四、表达自由的内在要求
五、信息化社会的发展
六、wTO组织原则与规则的要求

第四章 各国及地区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概览
第一节 政府信息公开的国外立法
一、美国信息自由法
二、瑞典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
三、英国信息公开法
四、日本信息公开法
五、澳大利亚信息自由法
六、韩国公共机关信息公开法
七、欧盟的实践——关于公众获得欧共体委员会与部长理事会文件的
行为准则

第二节 政府信息公开的国内立法评介
一、中国香港地区信息公开立法评介
二、中国内地政府信息公开立法评介

第五章 政府信息公开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政府信息公开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政府信息公开法基本原则的界定
二、决定政府信息公开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因素
三、政府信息公开法基本原则的意义一

第二节 政府信息公开法的基本原则
一、权利原则
二、公开原则
三、平等原则
四、及时原则
五、便民原则
六、权利救济原则

第六章 政府信息公开法上的知情权
第一节 知情权概述
一、知情权的含义及特点
二、知情权的分类

第二节 政府信息公开之知情权——行政知情权
一、概述
二、行政知情权的理论基础
三、行政知情权的法律依据
四、行政知情权的要素

第七章 政府信息公开法的基本制度与程序
第一节 政府信息公开法上“政府”的范围
一、信息公开法“政府”定位的立法例概述
二、“政府”的概念明确化的意义
三、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上“政府”的范围

第二节 政府信息的范围
一、政府信息的范围
二、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三节 政府信息公开法的基本制度
一、公布制度
二、告知制度
三、说明理由制度
四、听证制度

第四节 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程序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程序
二、被动公开政府信息程序

第八章 电子化背景下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问题
第一节 电子化背景下的政府信息公开及其作用
一、电子化信息公开及其推动原因
二、电子化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影响
三、电子化信息公开的作用

第二节 电子化信息公开的弊端
一、电子化信息公开对国家安全的冲击
二、电子化信息本身遭遇安全问题
三、电子化信息公开在我国遇到的问题

第三节 信息公开电子化对行政程序的影响
一、行政程序电子化对参与的影响
二、行政程序电子化对效率的影响
三、行政程序电子化对形式要素的影响

第四节 电子文件的法律问题研究
一、电子文件的定义
二、电子文件的特征
三、目前我国电子文件的来源与种类
四、电子文件的法律地位

第九章 政府信息公开争议之行政救济
第一节 行政救济概述
一、行政救济的概念
二、行政救济的特征
三、行政救济的途径

第二节 政府信息公开争议救济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争议救济途径
二、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争议救济制度
后记
【文摘】:
    立法中还是理论中往往表述“非政府”主体也即“知情权人”非常容易,因为“知情权人”主体外延非常广泛,有学者提出“权利主体具有无限性”①的观点,即“有权请求政府公开其拥有的行政文件的任何人”,②这种观点将知情权人扩及所有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最大限度地保障了人民的知情利益,但仍须注意两点:一是权利主体再怎么无限也必须明确,立法技术上的解决方式就是规定政府包括哪些机关或者组织,其他的就是权利主体,因此在国外信息公开立法例中无一例外的对政府或者义务主体作了列举式规定,以明确的义务主体范围来确定权利主体的范围,因此,明确政府包括哪些机关或者组织是明确权利主体范围的前提;二是权利主体中可能也有行政机关、法院甚至立法机关,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在范围上可能产生混淆,如果权利人请求信息公开的权利被侵犯,需要司法救济,那么可能造成法院、立法机关成为被侵害主体而提起诉讼的尴尬局面。因此,应对信息公开立法目的有正确的理解——为公众提供一个了解和监督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途径,我们在定义政府时,应该考虑司法机关、立法机关,甚至是行政机关是否属于“公众”的范畴,明确界定政府的范围。
    其次,是界定“信息”范围的需要。信息是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关系的客体,然而是否所有的信息都属于信息公开法的调整范围,这是信息公开法必须明确的。从立法例看,界定信息作为信息公开法律关系的客体时,一般都要从主体掌握的信息的角度阐述和规定,因此,在信息公开法律关系中主体与客体不能截然分开考虑,必须注重两者的一致性。
    最后,“政府”的概念对政府信息公开法的原则和制度影响重大。政府信息公开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的设计,关系到法律的可操作性。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法的基本原则,如公开原则、平衡原则、免费原则、自由使用原则和救济原则等,都是在学者假定只研究行政机关作为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主体的前提下提出的,如果“政府”包括了立法、司法机关,在原则上至少应当增加不同国家机关的信息公开的相关原则,否则极易引起混乱。这是由不同机关的设立的不同价值取向和制度差异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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