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强制执行问题研究 温树斌 武汉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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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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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温树斌著
出版社武汉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7078239
出版时间2010-08
版次1
印刷时间2010-08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页数296页
定价39元
货号9787307078239
上书时间2015-10-24
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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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描述】:
本书共分5章,包括:国际法强制执行的法理基础、国际法的单独强制执行、国际法的集体强制执行、国际法的司法强制执行等。
【内容简介】:
《国际法强制执行问题研究》以对国际法的强制性进行实证研究为起点,在对国际法强制执行进行法理分析的基础上,从单独强制执行(自助)、集体强制执行(制裁)、司法强制执行三个层面阐释了国际法上的强制执行措施,最后结合国际法的未来走向论证了强制执行在国际法中的发展趋势。
【作者简介】:
温树斌,汉族,1968年生,山东省招远市人。北京大学法学学士(1990)、法学硕士(1997),中山大学国内访问学者(2001),武汉大学法学博士(2009)。肇庆学院法学副教授、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副处长、国际交流学院副院长、肇庆市监察局副局长。中国民主同盟肇庆市第七届委员会委员,肇庆市第十一届人大代表,肇庆市第十届、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委员,肇庆市端州区第五届、第六届人大常委会法律顾问,肇庆市人民检察院特约检察员,肇庆市社会科学专家库专家,肇庆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广东省律师协会wT0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东省“五五”普法高级讲师团成员,广东安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期致力于国际法基本理论的研究。在《政治与法律》、《法律科学》、《河北法学》等刊物上独立发表论文数十篇,出版专著《走向司法公正——民事诉讼模式研究》(2001)、《国际法刍论》(2007),参编著作数部,先后多次获得市级以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奖励。
【目录】:
引言
一、论题的提出
二、论题的研究意义
三、国内外研究状况
四、基本思路和研究方法
第一章 国际法强制执行的法理基础
第一节 国际法强制执行的界定
一、国际法强制执行的内涵
二、国际法强制执行的外延
三、小结
第二节 国际法强制执行的必要性
一、强制执行不必要论的主要学说
二、对强制执行不必要论的反驳
三、小结
第三节 国际法强制执行的可能性
一、国家意志与国际法的强制执行
二、相互原则与国际法的强制执行
三、国际社会的组织化与国际法的强制执行
四、强行法与国际法的强制执行
五、小结
第四节 国际法强制执行的措施体系
一、传统国际法的强制执行措施体系
二、现代国际法的强制执行措施体系
三、小结
第二章 国际法的单独强制执行
第一节 国际法单独强制执行的界定
一、国际法单独强制执行的内涵
二、国际法单独强制执行的外延
三、小结
第二节 反措施
一、反措施的界定
二、反措施的前提条件
三、反措施的程序要件
四、反措施的实质要件
五、反措施的目的要件
六、小结
第三节 自卫
一、自卫的法律定位
二、自卫的前提条件
三、自卫的实质要件
四、自卫的目的要件
五、小结
第三章 国际法的集体强制执行
第一节 国际法集体强制执行的界定
一、国际法集体强制执行的内涵
二、国际法集体强制执行的外延
三、小结
第二节 集体自助
一、受害国以外的国家采取的反措施
二、集体自卫
三、小结
第三节 普遍性国际组织的制裁
一、国际联盟的制裁
二、联合国制裁的宪章机制
三、联合国制裁的实践
四、小结
第四节 区域性国际组织的制裁
一、区域执行行动的法律基础
二、区域执行行动对联合国制裁的协助
三、区域组织单独采取的执行行动
四、小结
第四章 国际法的司法强制执行
第一节 国际司法机关的强制管辖权
一、强制管辖权的界定
二、联合国国际法院的管辖权
三、区域性或专业性司法机关的管辖权
四、小结
第二节 国际司法判决的执行
一、国际司法判决的效力
二、国际司法判决的自觉执行
三、国际司法判决的强制执行
四、小结
第三节 国际刑事制裁
一、国际刑事管辖的强制性
二、国际刑事判决的执行
三、小结
第五章 强制执行在未来国际法中的发展趋势
第一节 关于国际法未来发展的世界法理论
一、世界法理论的主要学说
二、世界法主张实现的可能性
三、小结
第二节 关于国际法未来发展的欧盟法模式
一、欧盟法模式的基本机制
二、欧盟法模式实现的可能性
三、小结
第三节 “新国际法”中的国际法强制执行.
一、“新国际法”的主要理论
二、国际法强制执行的未来动向
三、小结
参考文献
博士论文后记
著作出版后记
【文摘】:
(二)国际组织的制裁
国际组织的产生和发展使国际法的实施出现了不仅是集体的、而且是集中的新机制。它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国家把法律掌握在自己手中的分散局面。“国际组织所取得的决定性成就还在于从制度上确保了国际法规范的实施……更为重要的是,国际组织可以在达成广泛共识的基础上采取措施与个别国家的违法行为做斗争,这与传统国际法的实施措施相比无疑更加合理。因为没有国际组织作为裁判,受害国很可能采取报复措施,从而导致‘自己给自己当裁判’的局面。”
1.一般国际法上的制裁。即国际组织以一般国际法为根据而不是依其组织法对违法国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一般国际法上的制裁具有以下特征:(1)以国际组织根据其决策程序作出的决议为基础,具有集中化的特征。(2)由国际组织的部分或全体成员国负责执行。当国际组织作出有拘束力的决议时,成员国有执行的法律义务;即使是不参与的会员国也要承担不协助措施针对国的消极义务。(3)一般都会有两个以上的成员国参与,所以具有集体执行的性质,并涉及多边法律关系。(4)由于主权的考虑,国家只会在有限的领域赋予国际组织以制裁权。例如,在联合国体系中,只有在国际和平与安全领域,安理会才拥有强制措施的决策权和执行权。(5)与反措施或自卫不同,制裁措施既包括非武力措施,也包括武力措施,因而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力。(6)国际组织的制裁是具有惩罚性的措施。“将‘制裁’术语排他地用于惩罚性措施这些特殊的类型,如《联合国宪章》第41条所述的措施,可能是有用的。”“制裁的定义或描述中经常包含的是:惩罚的要素和作为制裁动机的违反国际法的因素。”与反措施不同,“无论是一个国家集团还是一个国际组织经授权而对另一国采取的制裁行动往往具有一定的惩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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