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济法(第七版)曾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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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七版)曾咏梅

7 八五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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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曾咏梅、王峰 著

出版社武汉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7153486

出版时间2015-03

版次7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纸张胶版纸

页数402页

字数617千字

上书时间2020-03-12

评价117好评率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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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八五品
商品描述
作者:曾咏梅

出版社:武汉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5-3-1

ISBN:9787307153486

字数:

页码:402

版次:第7版

装帧:平装

开本:16

商品重量:558 g

编辑推荐

《21世纪经济学管理学系列教材:经济法(第7版)》指出2013年以来,政府分批集中取消、下放了许多审批权,并在商事制度方面实施了多项改革措施。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构建了以信息公示、信用约束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模式,提高了政府工作的效率。与此相适应,国家立法机关修订或制定了一些新的法律法规, 人民法院也发布了一些新的司法解释,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广大师生及社会各界读者。我们决定对《21世纪经济学管理学系列教材:经济法(第7版)》内容进行更新和调整,以第七版方式发行。

内容提要

目录

章法调整经济关系的一般理论 
节经济关系及其法的调整模式 
第二节中国市场经济关系的法的调整 
第三节市场主体 
第四节市场主体的基本民事权利 
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法 
节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 
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第三节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管理 
第四节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三章合伙企业法 
节合伙企业法概述 
第二节合伙企业的设立与变更 
第三节合伙企业的财产 
第四节合伙企业的内外关系 
第五节人伙与退伙 
第六节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四章公司法 
节公司法概述 
第二节公司法的基本制度 
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法 
第四节股份有限公司法 
第五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节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第二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三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第四节外资企业法 
第六章企业破产法 
节企业破产法概述 
第二节破产申请与受理 
第三节管理人与债权人会议 
第四节债务人的财产及有关费用 
第五节破产重整与和解 
第六节破产清算 
第七章工业产权法 
r 节工业产权法概述 
、 第二节专利法 
第三节商标法 
第八章合同法 
节合同和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x 第三节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六节合同权利和义务的终止 
第七节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第九章担保法 
节担保法概述 
第二节保证 
第三节抵押 
第四节质押 
第五节留置 
, 第六节定金 
第十章证券法 
节证券法概述 
第二节证券发行 
。 第三节证券上市与交易制度 
第四节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五节证券交易所与证券公司 
;第六节《证券法》规定的其他机构 
第十一章票据法 
节票据和票据法概述 
第二节票据行为 
第三节票据权利 
第四节票据运作的基本规则 
第五节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第十二章保险法 
节保险与保险法概述 
第二节保险合同法 
第三节保险业法 
第十三章税法 
节税法概述 
第二节我国现行的主要税种 
第三节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四章会计法和审计法 
节会计法 
第二节审计法 
第十五章竞争法 
节竞争法概述 
第二节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三节反垄断法 
第十六章反倾销法与反补贴法 
节反倾销法 
第二节反补贴法 
第十七章产品质量法 
节产品质量法概述 
第二节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三节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责任和义务 
第四节违反产品质量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章房地产法 
节房地产法概述 
第二节城市房地产开发 
第三节房地产交易 
第四节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 
第五节物业管理 
第十九章经济争议的解决 
节经济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二节经济仲裁 
第三节经济诉讼 
参考文献 
后记

作者介绍

曾咏梅,女,武汉大学法学硕士,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从事财经专业法学教学、科研工作多年,先后承担的主要课程有:《经济法》、《民法》、《国际商法》、《合同法》、《商法》、《劳动法》、ACCA《公司法与商法》等。同时承担本科生、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指导工作。2012年被学生评选为武汉大学*受欢迎MBA教师。 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商法、劳动合同法、营销伦理道德,同时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和重大合同审核。

文摘

页: 

直接进入清算程序,无需经过审批机关批准。因其他原因而解散的,合营企业董事会应提出解散申请,报审批机构批准。因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的,由履行合同的一方提出解散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解散或经人民法院裁定解散。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一方,应当对合营企业由此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二)合营企业的清算 
合营企业宣告解散,依法需要清算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清算组在清算期间应当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包括清理债权、债务,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缴公司所欠税款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等在内的各项清算活动,并在清算结束后制作清算报告,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审批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缴销营业执照。 
清算过程中发现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清算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企业破产。合营企业解散后,各项账册及文件应当由原中国合营者保存。 
八、合营企业内部争议的解决 
合营企业内部争议,是指合营各方在解释或者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时发生的争议。合营各方发生争议时,首先应当尽量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经过协商或者调解无效的,可以提交仲裁或者司法解决。在解决争议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合营各方应当继续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各项条款。 
协商解决,是指企业内部争议的各方当事人,在自愿、互让互谅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条款和政策规定,对存在的争议直接进行磋商,达成和解。协商解决的方式灵活、简便,是消除纷争的方式。采用这一方式必须遵循两条原则:一是协商应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二是新达成的和解协议必须以法律和合同的规定为基础,不能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 
调解解决,是指争议发生后,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过查清争议事实,分清各方责任,促使各方在相互谅解的基础上,自愿依法达成协议,消除纷争。调解一般由地方政府设立的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内设的调解中心负责。此外,在仲裁和法院审理过程中也可以由仲裁机关或法院主持调解。仲裁机关或法院主持调解成功的,由仲裁机关或法院制作调解书,仲裁调解书和法院调解书均具有法律效力。 
仲裁解决,是指发生争议的各方共同自愿将其争议提交仲裁机关,由仲裁机关依法居中作出裁决。在涉外仲裁中,当事人对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仲裁员均有选择权,仲裁程序简单、灵活,一裁终局,可以节省当事人的时间,降低维权成本。仲裁审理案件一般不公开,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信誉。 
申请仲裁必须有当事人同意仲裁的书面协议。合营各方应当在仲裁协议中协商选定仲裁机构。选择仲裁机构一般有三种方式:(1)约定由中国的仲裁机构仲裁;(2)约定由被诉方所在国的仲裁机构仲裁;(3)约定由各方同意的第三国的仲裁机构仲裁。

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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