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电视娱乐节目受众话语权力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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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视娱乐节目受众话语权力研究

11.2 45 八五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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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

ISBN9787504366894

出版时间2012-07

版次1

装帧平装

页数286页

定价45元

上书时间2016-08-09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八五品
商品描述
【编辑推荐】:
《中国电视娱乐节目受众话语权力研究》的观点是:娱乐节目受众话语权力在外在因素和自身的争取下有所提升,媒介话语权力部分回落到受众手中,并且呈现出越来越明显的趋势。但这并不代表现实复杂的社会环境中大众传播就已经是真正以受众为中心,受众要真正走到媒介话语的中心,尚需各方话语主体平衡协调利益。
【内容简介】:
《中国电视娱乐节目受众话语权力研究》首先概要性的描述了电视娱乐节目受众的当下处境,并对受众话语权力所关涉的理论作了简要梳理。其次,《中国电视娱乐节目受众话语权力研究》从纵向的维度回溯了电视娱乐节目受众话语权力演递历程,归纳出受众与媒体博弈之下呈现的三种话语权力模式。再次,《中国电视娱乐节目受众话语权力研究》从政治、经济、文化、媒介技术和媒介环境几个层面刘娱乐节目受众话语权力演变的外在因素进行了分析。
【作者简介】:
曾文莉,1977年生,四川绵阳人,四川大学广播影视文艺学博士,现为成都体育学院新闻系教师。主要从事新闻与传播学、广播电视传媒、媒体文化研究。出版《中国电视批评史》(副主编)、《21世纪中国广电大趋势》(副主编)两部,在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十余篇。 
  谭秀湖,1971年出生于吉林省辽源市,工学博士后,现就职于成都体育学院新闻系。主要研究方向为数字水印、版权保护和信号处理。
【目录】:
绪论 
一 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二 前提问题与概念界定 
三 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四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第一章 电视娱乐节目受众话语权力的实践关怀与理论图绘 
第一节 电视娱乐节目受众的当下处境 
一 电视娱乐节目的风起云涌 
二 电视娱乐节目受众的当下处境 
三 电视娱乐节目对受众主体性的培育 
第二节 受众话语权力相关理论图绘 
一 传播学理论中的受众中心论 
二 文艺学中的接受反应理论 
三 文化研究中的接受分析理论 
四 法理主义中的受众权利说 

第二章 电视娱乐节目受众话语权力的历时性考察 
第一节 支配型话语权力:“失声的群众” 
一 支配型话语权力概述 
二 国家话语权力的主导 
三 受众话语权力的缺场 
第二节 竞争型话语权力:话语格局的悄然转型 
一 竞争型话语权力概述 
二 电视媒介话语的建构 
三 受众话语权力的萌动 
第三节 合作型话语权力:交互话语空间的建构 
一 合作型话语权力概述 
二 多维话语权力的竞争与共生 
三 受众话语权力的在场 

第三章 电视娱乐节目受众话语权力嬗变的动力场 
第一节 受众话语权力嬗变的宏观动力系统分析 
一 政治民主化进程的加快 
二 经济市场化改革的深入 
三 大众文化的崛起勃兴 
第二节 媒介技术发展对受众话语权力嬗变的动力分析 
一 电视传输技术的进步 
二 电视附加技术与设备的更新 
三 新媒体技术下的电视新形态 
四 三网融合趋势下的电视传播新观念 
第三节 媒介传播环境变迁对受众话语权力嬗变的动力分析 
一 媒介传播环境变迁的意义 
二 媒介融合对受众话语权力的作用机制 

第四章 电视娱乐节目受众话语权力的呈现方式 
第一节 受众话语权力理论的媒介显现 
一 福柯:话语权力 
二 布尔迪厄:场域·资本·话语权力 
三 菲斯克:生产者式文本·积极的受众 
第二节 不同电视娱乐节目类型受众话语权力的呈现方式 
一 综艺表演节目受众话语权力的呈现与表达 
二 游戏竞技节目受众话语权力的呈现与表达 
三 益智博彩节目受众话语权力的呈现与表达 
四 “真人秀”娱乐节目受众话语权力的呈现与表达 
第三节 受众话语权力的呈现方式对电视娱乐节日的影响 
一 对电视娱乐节目理念旨趣的影响 
二 对电视娱乐节目文化品位的影响 
三 对电视娱乐节目创作方式的影响 

第五章 电视娱乐节目受众话语权力悖论、建构与风险 
第一节 电视娱乐节目受众话语权力三重悖论 
一 悖论之一:“主动的受众”和“被动的受众” 
二 悖论之二:“生产的受众”和“消费的受众” 
三 悖论之三:“群体性的受众”和“个体化的受众” 
第二节 电视娱乐节目受众话语权力的建构价值 
一 建构价值之一:受众在场对娱乐节目文本的生产性建构 
二 建构价值之二:从媒介话语权力的解构到受众的自我赋权 
第三节 电视娱乐节目受众话语权力的风险评估 
一 风险评估之一:受众话语权力畸变带来的异化风险 
二 风险评估之二:受众话语权力畸变带来的失范隐忧 
结 语 
参考文献 

附录一 中央电视台2010年3月14日各频道节目收视数据表 
附录二 
附录三 
附录四 2001-2007年综艺节目播出和收视情况 
附录五 网友对贵州卫视《相亲相爱》的恶搞图片 
后 记
【文摘】:
受众的监督权包含两层含义:一指受众作为消费者,在获取信息的消费活动中,有对大众传媒的运作和传播者行为督促的权利,以避免对消费者产生不良影响或构成伤害。通常,受众是根据法律条文、道德规范、行为准则等标准,并以写信、打电话、停止订阅、舆沦声张、法律起诉等多种形式对大众传媒和传播者进行监督。我国受众对传媒出版、播放的监督日益活跃,如地方观众状告有线台插播广告,渎者批评报刊刊登烟草广告,声讨黄色媒介等活动。受众认识到自己权益,并监管传媒行为。受众有权要求政府主管机关、监督机关、消费者协会行使保护受众权益的职能,有权对传媒发表批评意见,不能被认为是侵犯传媒名誉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对受众的监督批评权作了规定。其次是以往学术界理解受众的舆论监督权,是专指人民群众运用新闻媒介对党和政府工作的监督,这不在本文的研究范畴之内,此处不再赘述。
  补偿权,即受众在其名誉、隐私和利益受到侵犯或损害后,有向侵害者索取补偿的权利。受众的损失一般分为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前者是受众因阅读、收看(听)传媒产品或接受服务而致的损害,诸如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署名权、荣誉权和隐私权等,可依法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生活费、赔偿金等。财产损害是受众在接受传媒消费或购买媒介产品时,所受到的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受损。如虚假广告信息导致受众买东西上当,或机会成本增加。受众应有的权利所遭受到的侵害一般是由两方面原因造成的:大众传播信息的无意失真(传媒主观无过失)和大众传播信息的故意不公正。信息的无意失实是由于大众传播者疏忽大意和业务水平有限而造成的;有意传播虚假或不公正信息多为大众传播者由于受到某种利益的驱动而为之。无论是哪种情况,都应由传播者负责,对受众做出相应的补偿。因为传媒的失误会给受众造成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损失,按照公正平等的原则,受众理应得到相应的补偿。补偿权也是受众在大众传播过程中主体地位不断提升的结果,如果受众仅仅处于客体地位,他的一切都受传播者的操纵,就与传播者处于不对等的地位,在此种情形下,即使受众遭受到某种侵害,也很难言及补偿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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