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际税收(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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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第5版)

6.16 34 八五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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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青编著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0135854

出版时间2011-04

版次5

印刷时间2011-04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页数305页

定价34元

上书时间2016-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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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八五品
商品描述
【图书描述】:
本书内容包括:国际税收导论、所得税的税收管辖权、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解决方法、国际避税概论、国际避税方法、转让定价的税务管理、其他反避税法规与措施等。
【内容简介】:
   展现在读者面前的这本《国际税收(第5版)》教材从它2001年问世到现在已经10个年头了。国际税收虽然是税收研究领域里的一个分支,但随着我国对外开放过程中“请进来”和“走出去”的企业越来越多,税务机关和企业界面临的国际税收问题也越来越多,而且也越来越复杂。在这种情况下,国际税收这门课程就显得越发重要,不仅大学里的财经类学生要学习国际税收,税务机关从事国际税收业务的干部以及内、外资企业的财务人员也迫切渴望了解国际税收领域的知识和法律法规。每当我跟业界的朋友聊起国际税收问题,很多人都提到我编写的这本教材,这对我不断修改和完善这本《国际税收》教材是一种鞭策。从《国际税收》(第四版) 出版到现在又快两年了,在此期间,国内外的国际税收领域发生了很多事情,我国财税部门也出台了一些国际税收方面的政策法规,将这些新情况和新规定收集到《国际税收(第5版)》之中,使其内容更加充实和与时俱进,是本次编写《国际税收(第5版)》的重要任务。从内容上看,本版教材除了对一些数字进行了更新外,主要是对外国税收抵免和受控外国公司部分进行了较大幅的修订,并增加了一些避税和反避税的案例。
 
【作者简介】:
   朱青,现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财政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包括财政税收理论、中国税制、国际税收、税务筹划;目前还担任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税务学会理事、中国财政学会理事;曾作为访问学者和高级访问学者先后出访欧盟委员会预算司、美国纽约州立大学管理学院和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经济系。
【目录】:
第1章 国际税收导论
1.1 国际税收的含义
【文摘】:
    6.税收饶让抵免
    税收饶让抵免简称税收饶让(tax sparing credit),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在国外得到减免的那部分所得税,视同已经缴纳,并允许其用这部分被减免的外国税款抵免在本国应缴纳的税款。税收饶让不是一种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而是居住国对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本国居民采取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但由于税收饶让是在税收抵免的基础上进行的,与税收抵免有比较密切的联系,所以我们将这部分内容放在本节一并加以介绍。
    为了说明税收饶让的含义,我们下面举一个税收饶让的例子。假定居住国甲国的A公司在乙国有一分公司B,B公司当年获利100万元。甲国所得税率为40%,乙国所得税率为30%,乙国给予外国投资者税收优惠,把所得税率从30%降到了105%。在甲国实行税收抵免的情况下,B公司在乙国缴纳10万元所得税,把税后利润汇回甲国A公司,按照甲国税法规定,A公司应把其国内外所得(包括B公司的全部所得)汇总计算缴税。假如A公司除了B公司的100万元利润别无其他收入,那么按甲国税率计算,A公司应在甲国缴纳40万元所得税。由于B公司已在乙国缴纳了10万元税款,甲国政府给予税收直接抵免,扣除其10万元税款后,A公司应在甲国补缴30万元税款。但如果甲国采取税收饶让的办法,把B公司在乙国被减征的20万元税款视同已在乙国缴纳。也就是说,B公司虽然在乙国仅缴纳了10万元所得税,但甲国视它为已按乙国正常税率缴纳了30万元,此时甲国只要求A公司按10万元补缴甲国税款。
    税收饶让一般是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进行。发达国家对到发展中国家投资的跨国纳税人实行税收饶让,这对于发展中国家吸引外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发展中国家为了吸引外资,往往要向发达国家的投资者提供税收减免等优惠待遇,但根据税收抵免的规定,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的投资者减征或免征的税款最后还要由发达国家补征。这样一来,发展中国家的税收优惠措施不仅不能使发达国家的投资者得到任何实惠,起不到吸引外资的作用,而且还会使发展中国家的一部分税收收入转化为发达国家的税收收入。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发展中国家要求发达国家实行税收饶让,对发达国家的投资者在发展中国家得到的减免税不再予以补征。另外,即使跨国投资者所在的居住国实行参与免税法解决双重征税问题,但实行免税法的国家一般都要求来源国课征一定水平的公司所得税,如果发展中国家对外国投资者给予税收优惠,那么这些外国投资者在其居住国就有可能享受不到参与免税的待遇。目前,许多发展中国家把列入税收饶让条款作为与发达国家签订税收协定的前提条件,而许多发达国家出于鼓励本国资本输出的考虑,也同意对发展中国家实行税收饶让。在这些国家中,有的在国内税法中就规定对发展中国家给予税收饶让(这些国家在与发展中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往往也有税收饶让条款),如德国;有的则通过签订税收协定同意给予发展中国家税收饶让待遇,如日本、英国、比利时等国。据统计,截至2008年8月,我国对外签订的89个税收协定中,有48个协定列入了税收饶让条款。其中,经合组织成员国与我国签订的30个税收协定中有25个含有税收饶让条款。例如,我国同日本、英国、丹麦、加拿大、芬兰、新西兰、澳大利亚、意大利、奥地利、比利时、捷克、法国、德国、匈牙利、瑞典、瑞士、韩国等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都规定有税收饶让条款。在经合组织国家中只有希腊、爱尔兰、墨西哥、土耳其和美国目前没有与我国签订税收饶让条款。另外,在与我国签有税收饶让条款的经合组织成员国中,捷克、意大利、韩国、葡萄牙四国与我国签订的是相互给予税收饶让协议。如中葡税收协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协定中所述“在缔约国一方缴纳的税收,应视为包括假如没有按照该缔约国为促进经济发展的法律规定给予限期减免税或其他税收优惠而本应缴纳的税额”。我国与发展中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中也有不少含有饶让条款,我国与马来西亚、泰国、巴基斯坦、塞浦路斯、马耳他、阿联酋、印度、越南、南斯拉夫等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双方都承诺向对方提供税收饶让(即相互饶让)。在发展中国家中,新加坡单方面给我国税收饶让。对于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中承诺的税收饶让,国内税法也给予了认可。财税[2009]125号文第七条规定:“居民企业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用于办理税收抵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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