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3条但书与刑事制裁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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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3条但书与刑事制裁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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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彭文华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0277301

出版时间2019-12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68元

货号1202011793

上书时间2024-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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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彭文华,男,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教授、法学博士及博士后。兼任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理事、上海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苏州市委政法委法律顾问、苏州市和张家港市政府法律专家顾问、苏州市公安局法律专家顾问、苏州市信访局疑难刑事案件法律咨询专家等。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学,重点领域为犯罪定量、犯罪论体系、量刑及人工智能刑法等。在《法学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法商研究》《法学家》《现代法学》《法学》《法律科学》《法学评论》《比较法研究》《环球法律评论》《政治与法律》等各类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50余篇,其中核心期刊论文60余篇,约20余篇文章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刑事法学》等转载。独著、合著、主编、副主编《犯罪既遂原理》《犯罪构成本原论及其本土化研究》《刑法总论》《刑法分论》等10余部。主持重量、省部级项目6项。荣获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界学术大会很好论文一等奖、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很好论文(2012~2016)二等奖、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很好成果三等奖、苏州市哲学社会科学很好成果一等奖等奖励。曾赴韩国以及中国台湾地区、中国香港等地进行学术交流和访问。

目录
绪论1
章《刑法》3条但书概述8
节但书的含义8
第二节但书的功能17
第三节但书的适用24
第四节但书与域外理论中相关概念之比较50
第二章但书与社会危害性理论58
节但书是社会危害性理论的立法化58
第二节社会危害性的基本属性64
第三节社会危害性理论与罪刑法定原则72
第四节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76
第五节社会危害性与法益侵害104
第三章但书与犯罪构成论体系107
节犯罪构成论体系的立法依据107
第二节但书与犯罪构成要件体系113
第四章但书与排斥犯罪性事由的限度124
节但书与正当防卫的限度124
第二节但书与紧急避险的限度137
第五章但书与犯罪停止形态的处罚范围159
节但书与预备犯的处罚范围159
第二节但书与未遂犯的处罚范围179
第三节但书与中止犯的处罚范围192
第四节但书与犯罪既遂形态202
第六章但书与共同犯罪的处罚范围209
节但书与共谋未实行的处罚范围209
第二节但书与中立帮助行为的处罚范围217
第三节但书与独立教唆犯的处罚范围246
第七章但书与刑法分则定罪模式251
节犯罪定罪模式概述251
第二节但书不属于立法定量259
第三节但书视野下的定罪双轨制266
第四节定罪双轨制的规范模式275
第八章我国罪刑体系的改革及完善284
节我国犯罪轻重体系的改革及完善284
第二节我国刑罚体系的改革与完善304
主要参考文献331

内容摘要
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国家会对轻微危害行为一律给予刑罚制裁。不处罚轻微危害行为,意味着需要确定犯罪成立的量度,是为犯罪定量。我国刑法3条但书规定为犯罪定量确定了法律依据,具有出罪与入罪双重功能。作为但书理论根据的社会危害性理论,是主观判断与客观判断、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有机统一。在构建犯罪构成论体系时,应当包含体现犯罪量度的要件。但书规定对界定排除犯罪性行为是否过当,对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的处罚范围以及既遂犯的处罚类型,以及对共同犯罪中的共谋共犯、帮助犯与教唆犯的处罚范畴等,均具有直接影响。以但书为依据,在具体犯罪的定量上应坚持立法定量与司法自由裁量并行原则。适应但书定量需要,应对我国刑法中的罪刑体系加以改革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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