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返马赛渔场9787108078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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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返马赛渔场9787108078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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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法)葛弗瑞|译者:张鹿苹

出版社三联书店

ISBN9787108078957

出版时间2024-11

装帧精装

开本其他

定价62元

货号32244742

上书时间2024-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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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葛弗瑞 法国国家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索邦大学法学博士。曾任牛津大学法社会学研究中心副主任、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仲裁及其演变。
张鹿苹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伦敦大学国王学院法学博士,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理事。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私法和航空航天法。

目录
译者序
序言
第一部分  创世记
  第一章  马赛渔业的社会秩序
    导言
    私人秩序的兴起
    “贤人会议”:一种私人治理制度?
    私人治理体系中的规范和规则
    结论
  第二章  从规范到规则
    导言
    马赛渔民及其社会规范
    “贤人会议”的诞生及其规则制定职能
    适应新的实践:浮网案例
    结论
第二部分  抵抗
  第三章  全球化降临
    导言
    马赛渔业中的捕鲭网
    劳动力迁移和加泰罗尼亚人的到来
    结论
  第四章  规范之战
    导言
    发动机和拖网
    炸药捕鱼
    电灯作为诱饵
    结论
    后记:皮埃尔·莫利纳里的普罗旺斯诗,《渔民对海洋的屠杀或对鱼类的破坏》(1875)
第三部分  崩溃
  第五章  法律和(私人)秩序
    导言
    “贤人会议”的缓慢编纂史
    国家的反击
    填补或扼杀:欧盟的监管议程
    结论
  第六章  在事实与信念之间
    导言
    “贤人会议”生存危机
    私人治理的局限性
    结论
参考文献
索引

内容摘要
 作为地中海沿岸最大的港口,马赛的历史与其渔业的历史紧密相连。1431年,为了解决由捕鱼活动产生的争端,马赛的渔民们成立了名为“贤人会议”的私人治理机构,以对当地渔业进行民主管理。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贤人会议”始终坚守和维护马赛渔业的古老传统与规范,这种“顽固”既让它幸存于法国大革命和第二次世界大战造成的社会动荡,却也使它在全球化和现代化带来的激烈变革中逐渐被边缘化,沦为一种古老习俗的象征物。
通过查阅2500多份关于马赛渔业的档案、对当地渔民进行多次采访并参与其捕鱼活动,牛津大学法社会学学者葛弗瑞书写了“贤人会议”从中世纪广泛行使职权的私人治理机构转变为无实权的社会文化象征的“消亡史”,论证了植根于社会规范的私人秩序的局限性,从而打破了“私人治理具有社会最优性”这一近十年来笼罩着法社会学和法经济学界的“神话”,呈现了私人秩序与国家权力、社会规范与法律之间远超传统观念想象的复杂的互动关系。

主编推荐
本书是继罗伯特·埃里克森的《无需法律的秩序》之后,又一本在法学领域解读私人治理的力作。作者葛弗瑞在耶鲁大学法学院求学期间曾师从埃里克森,而在本书中,葛弗瑞也对包括埃里克森在内的主流法学家的观点进行了颇具创新性且相对全面的补充与修正。
除理论上的创新外,本书在研究方法上也颇具启发意义。葛弗瑞在研究过程中采用了档案收集、访谈和民族志等社会学实证研究的方法,他在六年时间内查阅了2500多份档案,其中既包括中世纪至今“贤人会议”重要会议的记录、法国国王关于“贤人会议”的制诰、法院对马赛渔业内部各种纠纷与诉讼的判决、欧洲理事会关于地中海渔业管理的规定,也包括“贤人会议”与法国各行政官员的数封通信,同时,他对马赛地区的渔民、“贤人会议”成员和地方行政官员进行了多次采访,还设法参与了几次渔民的捕鱼活动和宗教仪式,以此获得关于马赛渔业私人治理的第一手材料。以上实证材料的丰富性和多样性为葛弗瑞论证私人治理的局限性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同时也为那些想要通过案例研究得出一般性结论的法社会学学者提供了方法论上的示范。

精彩内容
 “无需法律的秩序”是否真实存在?
——私人治理理论的兴起及其局限*本文选自《重返马赛渔场:社会规范与私人治理的局限》第一章第二节“私人秩序的兴起”,标题为编者所拟,注释从略文丨葛弗瑞私人秩序的先驱:两类主流学术私人秩序理论中最早也是最重要的先驱是罗伯特?埃里克森。在他的重要著作《无需法律的秩序》中,埃里克森提供了一种广博而富有启发的方法,用以分析加州沙斯塔县牧民如何应对由牲畜入侵引发的问题。他的调查结果直截了当且很有成效:尽管律师们经常考虑将法律规则作为解决争议的参考点,埃里克森却展示了沙斯塔县牧民如何依靠社会规范解决由牲畜入侵引发的争议。埃里克森的主要分析如下:交易费对于牧民来说高到超出认知,且相比依靠法律,牧民更倾向于依靠合作和互惠的社会规范(他称为“自己活别人也活”的哲学)以规范他们的互动。基于这一案例研究,埃里克森介绍了一个他称为“福利最大化规范”的假说(hypothesis?of?welfare?maximizing?norms)。根据该假说,关系紧密的群体成员们开发并保持一些规范,以使成员们在相互之间的日常事务中获取的总体福利最大化。在另一篇文章中,埃里克森展示了有关新英格
兰捕鲸者的类似发现,他们主要依靠着三种主要规则(“紧缚之鲸,脱网之鲸”“铁扎得鲸”“分享产权”)以规范19世纪的捕鲸业。在另一本书中,埃里克森观察
到“家庭”如何通过社会规范推进“福利最大化”。埃里克森的学术成就成为私人治理文献中的一个参考点。
他对于社会规范的呼吁激励了许多学者,并且鼓励他们在评估法律机制的优势时更关注社会的内部运作。
另一项以钻石商人为基础的关于私人治理的重要研究也得出了相似的结论。丽萨?伯恩斯坦(Lisa?Bernstein)分析了纽约市关于钻石贸易的组织形式。
她指出,钻石交易商依靠私人俱乐部(钻石交易商俱乐部)管理她所谓的“法律外”合同(“extralegal”?contract)。这些交易商很少甚至从未投靠“官方”法律体系订立合同或者解决争端。伯恩斯坦认为,钻石交易商对保密的偏好以及官方法律体系中判给赔偿金的不足,成为他们选择“法律外”合同的主要原因。尽管她的主要分析不像埃里克森那样关注社会规范,但她也
认为社会规范必须符合“较之于已有法律制度的帕累托优化”才能生存。换言之,埃里克森和伯恩斯坦似乎都认为,社会规范在比法律更“有效”的时候将优于现有法律体系并且更具持续力。 伯恩斯坦将她的分析延伸至其他私人治理系统,比如棉花产业。她尤其指出,这个产业的“私人法律体系”创造了“提升公共法律体系”的“重要好处”(比如提供促进合同订立的有效程序和实质规则)。和埃里克森的发现一致,她强调私人治理系统可以“将交易者的合法且可执行的价值最大化,以及将不可执行的承诺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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