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秦国在一统中国之后,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帝国,秦国自商鞅变法之后使用了全新的诉讼法律制度,所以就这个时期秦国法律制度而言其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根据相关文献记载,秦朝的审判机关可以分为中央、郡以及县三级。通常在中央设立廷尉作为常设司法机关,在郡设立郡守,在县设置县令后面的两个与第一个不同集地方的审判权与司法权于-身。其中诉讼的方式也有了明确的区分,主要有自诉和官纠举两种。其中自诉的案件可以分为公室告和非公室告两种。而秦朝的审判制度也与之前相比有了很大进步,主要体现在审判的过程中采用的是纠问方式,以获取被告者的口供为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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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简介
诉讼,作为一种具有公权力特性的纠纷解决方式,产生于尧帝时期:舜帝时提出了“惟明克允”的司法审判理论。早期的“诉”“讼”是分开表述的,且各自的含义不同。诉,通常表达的是一种请求和被诉求方对请求的满足;而讼则是指争议双方在第三方主持下通过一定形式的争辩进而解决纠纷的方式。
本书是一部系统研究中国古代诉讼制度的专著,探讨了中国诉讼制度的起源及其形成时期的诉讼制度的样态。作者按照现代诉讼法的理论分类对本书的章节进行了编排,共分为十一章,分别对中古诉讼的起源、先秦时期的司法机构设置和司法官的选拔与管理、先秦时期的诉讼思想和诉讼理念、诉讼原则、诉讼基本制度、先秦时期的告诉程序和审判程序、先秦时期的执行制度等进行了考证。先秦时期形成的天人相应、阴阳五行、象物思维、数理哲学等文化理念融入了司法机构的设置和诉讼制度的建构之中,赋予了司法机构和司法制度时代文化特性。早期的司法官多称士,后有司寇、司败、理、廷尉等称谓;司法官应具有平和、中正、良善的品格。追求真实的断案原则、刑罪案件的两审制、集体审判制度、死刑三复奏等制度设计,体现了先秦时期的慎刑思想。
作者简介
程政举,历史学博士,法学教授,河南省首届十大优秀中青年法学家。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1987),北京大学法学硕士(2001),郑州大学历史学博士(2006),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后(2006—2008)。现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教授,主要从事中国诉讼制度史、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在《中外法学》《法学》《法律科学》《法学评论》《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等期刊上发表论文五十余篇,出版专著两部。
目录
第一章 导 论
第一节 诉讼溯源
第二节 先秦诉讼制度研究现状及研究价值
第二章 先秦时期的司法机构和司法官
第一节 先秦司法机构设置及其职责
第二节 司法官的选拔、考课及管理
第三章 先秦时期的诉讼思想和诉讼理念
第一节 天人相应、阴阳五行协和的诉讼思想
第二节 先秦儒家的无讼思想及其实现路径
第三节 先秦法家的无讼思想及其实现路径
第四节 先秦道家及杂家的无讼思想及其实现路径
第四章 先秦诸子的司法公正观
第一节 先秦儒家的司法公正观
第二节 先秦法家的司法公正观
第五章 先秦时期的诉讼原则
第一节 因时诉讼原则
第二节 眚灾肆赦,怙终贼刑
第三节 恤刑原则
第四节 慎刑原则
第六章 先秦时期的诉讼基本制度
第一节 集体审判制度
第二节 路鼓、肺石制度
第三节 调解制度
第四节 诉讼期间制度
第五节 诉讼代理制度
第六节 判例制度
第七节 诉讼费用制度
第七章 先秦时期的诉讼证明制度
第一节 先秦时期的诉讼证据
第二节 先秦时期的诉讼证明
第八章 先秦时期的告诉制度
第一节 先秦时期的告诉
第二节 奖励告奸制度
第三节 错告及其法律责任
第九章 先秦时期的诉讼审判程序
第一节 刑罪案件与非刑罪争讼案件的划分
第二节 刑罪案件的初审程序
第三节 刑罪案件终审审判程序
第四节 非刑罪争讼案件的审判程序
第十章 先秦时期的乞鞫制度
第一节 先秦时期的乞鞫制度
第二节 先秦乞鞫案例实证分析
第十一章 先秦时期执行程序
第一节 刑罚执行机构及刑罚种类
第二节 刑罚执行程序
第三节 先秦时期监狱管理
第四节 先秦时期刑余罪犯改造程序
第五节 刑余之人的社会地位
后记
内容摘要
诉讼作为具有公权力特性的纠纷解决方式产生于尧帝统治时期。《先秦诉讼制度研究》是一部系统研究中国古代诉讼制度的专著,探讨了中国诉讼制度的起源及其形成时期的诉讼制度的样态。作者按照现代诉讼法的理论分类对本书的章节进行了编排,共分为十一章,分别对中古诉讼的起源、先秦时期的司法机构设置和司法官的选拔与管理、先秦时期的诉讼思想和诉讼理念、诉讼原则、诉讼基本制度、先秦时期的告诉程序和审判程序、先秦时期的执行制度等进行了考证。
主编推荐
本书用现代诉讼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内容的分类方法对先秦史料中的诉讼文献、诉讼案例、诉讼事件进行分类整理,并从诉讼法学的视角对其进行评析,使得本书具有更具可读性和借鉴性,彰显了“古为今用”的古史价值。本书逻辑层次清晰、语言表达流畅、资料翔实、论证严谨,是一部学术价值和理论价值较高的论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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