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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法律秩序与国家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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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格雷戈瑞.谢弗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ISBN9787513076890

出版时间2021-10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78元

货号31321867

上书时间2024-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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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前言

我们生活在一个跨国主义时代。虽然一直如此,但跨国主义的程度却在加深。举例来说,美国的法律主要来自帝国,从远的来说,它们源自罗马帝国,就近的来讲,它们源自英国以及英美法系的传承。到了现在,它们则反映出跨国经济和文化互动的增强,这也引发了国际性、地区性及双边协议的增长,监管网络与机构的激增,推动和促进了法律和制度的改革。在我们不经意的时候,就从日常生活中体验到了这种跨国主义,虽然有时我们会欣然接受,但是有时我们也会因为跨国主义改变了我们的社会秩序和身份而忧心忡忡。我们的法律和司法体系反映出我们对自身和所处群体的看法。随着各国间法律迁移的加强,我们可能会对此产生焦虑情绪。例如,在联邦法庭上援引其他国家或者国际性法律条例和司法判例,会引发美国人的不满,就很清楚地说明了这一点。
所有领域的法律规范都在全球范围内传播。传播这些规范的不是规范本身,而是行为人有意或无意的行为。无论是否具有约束性,规范有时会被收入国际条约。有时还会通过非正式渠道传开,如:政府官员的官僚系统;个体行为人(商业代表、非政府背景的活动家或专业人士)的跨国网络;以及二者的综合。
随着时间的推移,将会出现影响或控制特定领域的跨国法规规范。如果跨国法规相对清晰、连贯,且能被接受,那么跨国法律秩序就可以被看作是一个系统。而当法规不够清晰连贯时,跨国法律秩序就会具有太多偶然性,且更加脆弱。然而,受到很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跨国法律规范在各国间的传播情况不尽相同。它们是在跨国法律程序中得以建立、实施和传播的。这种跨国法律程序往往会与本国和当地的法律程序产生对抗,并很可能会限制、改变、解释或适应某条跨国法律规范,从而促进对该规范的重新评估。换句话说,就是对跨国法律规范的修改进行反馈。
本书认为,在如今庞大的法律领域内,如果不了解跨国法律制度体系,任何人都无法理解国内法律变化与法律实践。如果将跨国问题抛开不谈,你能发现截然不同的司法情况。理解跨国法律程序集中性的方式,就是通过涵盖相互独立的法律领域的实证研究,来解决跨国立法及国家司法实践的问题,并让它们彼此之间保持紧密联系。为了理解跨国法律制度体系,不仅需要评估国际和跨国法律规范的发展(这也是大多数国际法律专家学术研究的重点),而且还需要关注它对国家法律体系的影响。这些研究可以看作是在单一的社会法律框架内,融合了国际分析和法律比较分析的研究,也可看作是综合国际政治经济学与比较政治经济学的研究。有两本重要的社会法律研究书籍与此话题相关,可参看Halliday & Carruthers(2009)(本书主题为破产法的全球化及其在中国、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接受程度);Merry(2006a:29)(“我所采用的方法是将研究重点放在一个问题上,如亚太范围的五个地区和联合国大会的性别暴力抵抗运动、跨国非政府组织的激进主义,以及学术、法律和社会服务领域的观念和实践交换”)。
虽然跨国法规、跨国法律程序和国家变革这些术语用得越来越多,但当务之急仍应是清晰区分其概念,并进行详细的案例分析。关于“法律移植”(legal transplants)的概念和操作,在比较法学者与社会法学者中间一直存在激烈的论战(Nelken & Feest,2001)。然而,威廉·特文宁(William Twining,2005:237)曾在文中指出,“也许文献中引人注目的方面就是它很少提到实际影响的具体情况。”而本书旨在阐明概念研究,并给出实践依据。本书开篇就提供了一个社会法律分析框架,对跨国法律程序及其深层含义,以及它对国内的各种影响进行实证评估。接着,作者介绍了五个研究案例,分析跨国法律程序在六个监管领域产生的不同影响。本章为介绍性章节,阐明了跨国法规、法律程序和法律秩序等概念,同时介绍了一些研究跨国法规时曾使用过的其他研究方法。案例研究用到了这一具体的研究框架,同时,研究框架也是为案例研究服务的。这样,本书给出了一个例子,我曾在其他地方称之为“特情分析”,这种分析涉及实证研究、抽象理论研究和现实世界评估(Nourse & Shaffer,2009;Shaffer & Ginsburg,2012)。



 
 
 
 

商品简介

在当今全球化背景下,法律已经成为一个不能再局限于从一国范围内来看待的问题。跨国法律秩序影响了不同国家之间的边界和市场,权力的分布,职业的角色,提供了新的框架。本书有助于理解当今全球化的世界中跨国法律秩序对一国政治的影响与冲击。本书考虑了不同尺度的国家变化以及决定这些影响的因素,借鉴了不同国家中社会科学和法律界学者关于跨国法律秩序研究的观点。书中的案例也显示出跨国法律秩序与国内法律及机构之间如何相互作用,在不同国家间如何解决洗钱犯罪、银行腐败、竞争、教育、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问题。



作者简介
GregoryC.Shaffer是加州大学尔湾分校法学院的教授,他学术方面的主要兴趣是跨国法律问题及实践研究,就跨国法律比较和WTO法规方面发表了多篇论文和专著。

目录
目录
第一章 跨国法律制度体系和国家变革
第二章 国家变革维度和决定因素
第三章 差异中的相似:巴西和阿根廷反洗钱法中的跨国法律程序
第四章 国家设计师:东亚地区的国际组织与国家重组
第五章 新自由主义、跨国教育规范和发展中国家的教育支出
第六章 药品获取与南非的国家变革
第七章 城市供水服务监管制度比较
第八章 跨国法律制度体系研究

内容摘要
在当今全球化背景下,法律已经成为一个不能再局限于从一国范围内来看待的问题。跨国法律秩序影响了不同国家之间的边界和市场,权力的分布,职业的角色,提供了新的框架。本书有助于理解当今全球化的世界中跨国法律秩序对一国政治的影响与冲击。本书考虑了不同尺度的国家变化以及决定这些影响的因素,借鉴了不同国家中社会科学和法律界学者关于跨国法律秩序研究的最新观点。书中的案例也显示出跨国法律秩序与国内法律及机构之间如何相互作用,在不同国家间如何解决洗钱犯罪、银行腐败、竞争、教育、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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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精彩内容
1跨国法规、法律程序、法律秩序和国家变革的概念“跨国法规”一词正逐渐用在学术上,但我们对它所包含的内容却常常缺少充分的思考。本章阐明了这个术语如何沿用至今,然后又将重点从跨国法规(由此可见特定法律体系的存在)转向讨论跨国法律秩序和法律程序。这一转向证明单一民族国家和国家法律仍是理解跨国法规和法律秩序的核心环节。
A跨国法规、法律程序和法律秩序随着《威斯特伐利亚条约》的签订,17世纪主权国家数量急剧上升,从那时起,法律本身就与国家法律与国家法律系统结合起来,正如约翰·格雷恩(JohnGlenn,2003:839)在文中所提到的,法律“是国家建设……不可或缺的要素”。法律为制度管理提供合法性,其中包含建立国民身份观念。独立战争和内战结束后,针对既定范围内既定人口的情况,宪法建设有助于巩固其法律秩序,构建设想中的新社区(Arnold,1983;Bobbitt,2002)。用彼得·马兰扎克(PeterMalanczuk,1997:3)的话来说,法律的中心目标就是“为国家之间的交往提供法律规则”。国际私法还同时提供了管理规定和管理标准,当多国坚持对某一非国家行为的交易或事件具有司法权时,便可据此办理。因此,“国际”一词的意义是: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均以国家为中心,处理单一民族国家之间,以及国家法律体系之间的关系问题。
随着柏林墙的倒塌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学术界越来越多地使用“全球”和“跨国法规”这些新的说法,但通常对二者并没有给出清晰的概念。在概念重叠之下,法律在不同程度上趋向于无国界化。因为传统定义下的法律规范不能作为国际法规或国家法规的正式成分。世界法,从名称来看,意味着建立全球通行的法律规范并分散于不同的法律领域,且不一定会涉及国家之间的协议。例如,参见Boyle&Meyer(1998:213-32)(采用了国际政治组织模型);以及Braithwaite&Drahos(2000)(在全球商法13个领域中研究不同机制的相对作用)。例如,法学院里,全球行政法项目选择以“全球”行政法命名,这是因为人们凭直觉认为监管机构会被迫对共同需求做出回应,“共同需求的特点是具有共同标准,特别是在行政法规方面。”这些行政类法规的原则与实践不断增加共性,从而建立起一个联合统一的,而非各自独立的管辖领域(Kingsbury,2009:3)。
跨国法规的概念已发展为用来专指一些跨国法律规范,虽然它明显没有和传统的国家法、国际法概念混为一谈,但也并不一定具有全球性。1956年,菲利普·杰赛普(PhilipJessup)大法官在他极具影响力的“斯托斯演讲”中,提出了跨国法规这一概念。因为他发现“国际”这一词具有误导性,因为该词隐含着仅仅关注一个民族(或国家)与另一个民族(或国家)之间的关系(Jessup,1956:1)参见Friedmann(1964:37)(区分了国际社会和跨国社会,且坚持“国际社会是以传统国际外交关系体系为代表”,也称为“共存”关系)。也可参考全球和跨国语境下,讨论国际多元论的相关书籍,如vonBenda-Beckman(2006),Berman(2007)和Teubner(1996)。。学术界采用的跨国法规概念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这主要取决于其使用者,但总的来说都是由法律规范构成的,这些法律规范能跨越国界适用于多个不同司法管辖区中的当事方。从广义的概念来讲,跨国法规包含了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同时也包括传统上不属于此类的跨国活动管理法规(Jessup,1956)。而从狭义的角度来看,跨国法规仅由一些规则组成,“用于管理跨越国家疆域的行为和事件……并不能全面适用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这样的标准分类。”该定义是从跨国法规的广义定义中凝练出来的,采用的是Jessup(1956)的定义。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法律跨国化的两个例子,它们超出了传统的国际公法、国际私法概念范畴。第一个例子是个体行为人以跨境形式应用实体法,从而形成法律跨国化(例如,“新商法”)(Schmitthoff,1961;Teubner,1996)。哥拉尔夫·彼得·卡利斯(GralfPeterCalliess)与皮尔·朱邦森(PeerZumbansen,2010)就曾经评估过消费者法和公司管理法等跨国私人立法的发展,并涉及公开制定和私下制定法律之间的相互作用。第二个例子是,各国法官和监管机构采用共同方法处理跨境法律和监管问题的情况不断增多,这是跨境司法与跨国政府监管之间进行对话(Slaughter,2004)参见Scott&Wai(2004)(主张在跨国相互谦让的过程中,在涉及跨国公司责任和人权的问题时,对私人法庭的作用应持有更为积极的态度);Djelic&Andersson(2006);Hepple(2005:4)(关于跨国劳工的管理);Wai(2005)。的结果。正如汉娜·巴克斯鲍姆(HannaBuxbaum,2006:316)所主张的,“跨国监管诉讼在合适的环境下能够给一国国家法院以权力,以参与全球市场的有效监管策略”。罗伯特·瓦伊(RobertWai,2008:107)同样从“一种分权的、过渡型跨国管理形式”的角度看待此类立法,这种跨国管理形式对“当代国际社会中多元规范体系所产生的多样化规范,能够进行辨别和管理”。
“跨国法规”一词的使用日益频繁,其中包含两个概念:根据其关注的主题不同加以区分(处理跨国活动或情境的法律),或根据来源进行划分(无论是国际法规还是他国法律,其引进和输出都跨越了国境)。大多使用“跨国法规”这一术语的法律研究适用于以跨国事件和活动为目标的法规,即涉及多国司法权的跨国情境。很多法律学者引用了Jessup(1956)著名演讲中的内容,并在此基础之上进行研究。参见,例:Koh(2004:53)(引用Jessup关于国际法规“用于处理跨国事件”的定义);Burley(1993)(“我定义跨国法规,其目的是希望将所有直接管理跨国行为的国内法规和政府间协议,无论跨国行为是发生在个人与个人之间,还是个人与政府之间都包含进来”,引自Jessup);Slaughter(2000:245)(“跨国法规有很多定义。我在这里想要涵盖的仅仅是旨在管理跨国活动行为人的国家法律:跨国境行使司法权。政府制定跨国境司法权条款的目的通常是管理那些发生在国外但是对国内有实质性影响的行为”,引自Jessup);Hathaway(2005:473n11)(“跨国法规包含一切具有跨国境效果的法律,而国际法规仅指管理国家间交流的公约和其他法律”,引自Jessup);Dibadj(2008)(将“适用于跨国境活动”的内容和行为人一同进行分类,引自Jessup)。特定的跨国法律规则和原理的发展能应对这类情况(我们称之为“适用于跨国情况的跨国法规”)。比较而言,许多社会法研究仅局限在某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之内,根据法律变革的来源探讨跨国法规与法律规范。在第二个概念中,跨国法规由跨国引进和输出的两类法律规范构成,其中包括跨国网络和国际性、区域性体系,有助于在某一法律领域建设和传播法律规范。(我们把这个观点称为跨国法律秩序)。在法律与社会调查座谈会期间,我将跨国法规概念扩展为跨国建设与法规的传播(Shaffer,2012)。跨国法律秩序这个术语能更清楚地表述这一社会法概念。
杰赛普(Jessup)在著名的“1956年斯托斯演讲”中,将“情境意识”中的“跨国法规”定义为“一切管理跨国界的行为或事件的法律”。这一功能性概念反映出来自专业人士的担心,因为国际或国内法律都不足以管理跨越国界的行动和事件,因此,我们需要一个更加准确、更加有效的概念来描述此类情况。正如杰赛普(1956:7)所写:“无论面对新问题还是老问题,我们越是急切渴望一个明确的分类和定义,我们的思维就越容易僵化,成为寻求解决方案路上的绊脚石。”在《跨国法规问题》(TransnationalLegalProblem)(1994)这部开创性的案例研究著作中,亨利·斯坦纳(HenrySteiner)、德特勒弗·瓦格茨(DetlevVagts)与哈罗德·科赫(HaroldKoh)也同样将跨国法规概念化,将其解释为处理“跨国问题”的法律。从这个角度使用“跨国法规”概念的情况越来越多,反映出法律对日益紧密的经济联系做出的实际法律回应,它有时还会涉及新的国际条约,有时国家法规适用于发生在国界以外但对国内有影响的法律事件,有时甚至也会涉及私法法律体系。这一概念让法律学术界得以去评估和提倡(或反对)某些由法庭或其他管理机构采用的跨国法律规则和法律原理。
克雷格·斯科特(CraigScott,2009)曾进行过一个十分出色的概念分析,他从传统主义、决策性质和社会法律三个角度对跨国法规这个概念进行了探讨。首先,他指出跨国法规的概念至少综合了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的传统观点。国际公法处理的是国与国之间的关系,而国际私法就其传统意义而言,处理的是由个体行为人引起的、在跨国活动中与国际司法维护其权威所引起的冲突。这类私法情境促进了有关法律的适用性、司法权和判决的执行与认可等学理原则与条例的发展。在研究适用于国外交易的法律时,Jessup(1956)特别强调了有关司法和法律选择的问题。与这一研究相关的三个章节分为:《人类题的普遍性》《解问题的力量》(即司法)和《管辖法律的选择》(即法律冲突)。其次,为处理此类问题,国家法庭和国际仲裁法庭颁发了越来越多的决议,它们创建了决策性原则和分类群组,旨在倡导和引导后续决议。斯科特(2009:871)写道:“这种方法是从分解的角度来理解法律,而不是从整体上研究法律秩序或体系,这种方法从整体内部截取,且可以连续变化。”最后,随着时间推移,该领域内的众多法律规范变得十分连贯且系统化。从社会法的角度,我们可以把它看作独特的法律体系,并非“国家主义”,而是属于“跨国”范畴。跨国公私行为人之间持续不断的互动也推动了其发展,其中包括国家法官、国际仲裁体系和制定国际私法法规的机构。
与此相反,无论处理的是跨国活动还是单一国家行为,将跨国法规视作跨国法律制度体系概念的关键都是:在特定领域内的法律规范与机构形式的跨国生产。该概念包含的法律规范对独立的法律领域来说,是具有实质性和针对性的规范,而并非泛泛而谈的法律冲突原则,或是仅用于跨境商务交易的实体法。本书采用的就是这一社会法的概念。这样一来,问题的焦点就从将跨国法规视为法律的主体或法律原理,转移到跨国法律制度体系进程上去了。
这一点是通过将注意力放到跨国建设和法规迁移上来实现的,为了让人更容易理解,我们将之称为“规范化标准”,无论其是否具有正式约束力、是不是纠纷的解决办法或其他执行制度,它们都体现了由权威来源发布的行为指示。法律规范概念由Abbot&Snidal(2000)的软硬法概念而来,他们在书中从精确性、职责和授权三个方面出发,定义了软硬法的概念。跨国法律规范既包括那些声称具有全球特征的标准,也包括那些适用范围较小的标准。跨国法律规范可能来源于国际条约、国际软法、私下制定的准则或标准,以及跨国行为人提倡的国外法律模型,或者前面几种形式的组合。换言之,它们同时会涉及软法和硬法,可以具有双边的、区域性或多边的特征,也能够由国家或非国家行为人建立,而且对国家、企业和个体都适用。
跨国法律制度体系这一概念用于评估跨国法规的建立、传播和影响。术语“跨国法律秩序”的概念是法律规范与设定领域内相关机构的总和,主要用于指导跨国司法问题。参见Halliday&Shaffer(2012)(这一概念的研究得到了进一步发展)。我们将会发现该体系属于典型的分散型碎片化概念,涉及特定法律课题领域,这是因为我们的世界缺乏统一的全球化法律系统。在跨国法规相对清楚、一致且为人们所接受的环境中,跨国法律制度体系也更活跃。反之,跨国法律制度体系则更具有依赖性,也不大可能带来有效的国内法律和机构变革。
无论是否由国家立法机构正式颁布,是否被国家法院直接采用,是体现了对现有国内法的解读,还是对个人行为有所影响,第二个跨国法律制度体系的概念是社会法概念,是用于评估跨国法规的产生机制与跨境迁移的方法。这一概念称不上学说,也不具备什么功能,但却是一种方法论,可用于对跨国原因产生的法律变革进行实证评估,研究其如何发生,又会产生怎样的影响。换句话说,这一概念的目的并不在于描述特定的法律主体、法律领域或法律原理系统,而是跨越不同的法律领域,在全球化的世界形势下,为跨国原因产生的变化提供一种分析方法。类似的“方法论”式的术语使用,参见Zumbansen(2010)。另见Calliess&Zumbansen(2010:x,11)(理解跨国法规“主要通过方法论视角,而不是依靠界线分明的实体法领域”)。总而言之,因为跨国法规和法律秩序可用于不同的目的,这两个不同的概念已经为人们所接受:一个是法律行为人所使用的内部功能,而另一个则是社会法律分析的外部功能,用于研究法律的构成及其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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