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英国普通法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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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普通法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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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红海 著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8-08

版次1

装帧平装

货号文轩11.12

上书时间2024-11-12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全新
图书标准信息
  • 作者 李红海 著
  • 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时间 2018-08
  • 版次 1
  • ISBN 9787301296905
  • 定价 57.00元
  • 装帧 平装
  • 开本 16开
  • 纸张 胶版纸
  • 页数 308页
  • 字数 366千字
【内容简介】
  《英国普通法导论》为作者面向本科生开设的一门交叉学科与新兴学科课程,共分三编、十五章。与国外相关教材相比,本教材的优势在于,它能以汉语学生习惯的语言和思维方式来解释普通法的历史、制度和解决问题的思路、方法,通过我们熟悉的汉语来掌握普通法的知识和方法。更进一步的说,本教材从中国学生的视角,考虑中国学生的知识背景和思维习惯,以自己的方式来解释普通法,这是它的独到之处。本教材可以有效地帮助学生掌握与普通法有关的基本知识,包括普通法的基本制度和原则,法律思维和法律推理的主要特点,目的在于培养能准确理解国际交往规则并利用这些规则平等参与国际交往,有效处理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的纠纷和事务的法律人才。
【作者简介】
  李红海,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英国法律史和英国普通法。个人作品包括:专著《普通法的历史解读》《英国普通法导论》;译著《英格兰宪政史》《英国普通法的诞生》《英国律师职业阶层的起源》及论文多篇。合作作品包括集体著作《英美法原论》《十年司考反思录》等。
【目录】

英国普通法导论 

目录 

第一编英国法的三大渊源及其相互关系 

第一章英国法的渊源概述 

第二章普通法 

第一节何为普通法 

第二节漫长历史的简短描述 

第三节普通法的形式与载体 

第四节普通法的实质内容 

第五节习惯、理性、历史:经典普通法理论眼中的普通法 

第六节普通法的特性 

第三章衡平法 

第一节衡平与衡平法:从方法、做法到制度 

第二节衡平法的发展历程 

第三节衡平法的贡献及其宪政意义 

第四节衡平法与普通法的关系:自足的普通法与不自足的衡平法 

第四章制定法 

第一节历史发展 

第二节英国制定法的特点 

第三节普通法与制定法的关系:“水和油”抑或“水与乳” 

第二编普通法的历史及相关问题 

第五章亨利二世之前的英国及英国法概况 

第一节史前时期 

第二节罗马不列颠时期 

第三节盎格鲁—撒克逊时期 

第四节诺曼王朝统治下的英格兰(1066—1154) 

第五节格兰维尔时代(1154—1216) 

第六节布拉克顿时代(1216—1272) 

第六章亨利二世改革与英国普通法的诞生 

第一节建立王室司法机构 

第二节发展令状制度 

第三节引进陪审制 

第七章普通法法院的建立 

第一节外部竞争:与其他法庭的关系 

第二节王室法庭自身的完善 

第八章陪审制 

第一节陪审制的起源 

第二节宣誓咨审 

第三节咨审向陪审的过渡和转变 

第九章令状制与诉讼格式 

第一节何谓令状 

第二节起始令状的出现:行政令状的司法化、几种重要的起始令状 

第三节起始令状的格式化 

第四节形式化的令状与实体法的发展 

第十章封建主义与普通法 

第一节引子:英国法与大陆法的分野 

第二节从人身依附到土地保有 

第三节十二三世纪的封建保有形式 

第四节封建保有制下领主与封臣的权利义务 

第五节封地性质与保有人的身份 

第六节封地保有与司法管辖权 

第七节封建主义与英国的法治传统 

第十一章保有制下的地产权制度 

第一节问题的起因 

第二节通行的观念 

第三节“所有权”不适合于描述普通法的地产权制度 

第四节错误的症结:人、物、权利 

第五节何为地产权 

第六节地产权的特征 

第七节地产权的基础——占有 

第八节总结 

第十二章英国的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阶层 

第一节中世纪英国的大学法律教育:一种与英国法无关的法律教育 

第二节律师会馆:一种与大学无关的法律教育 

第三节近代英国法律教育的变革:大学与律师会馆开始合作 

第四节当代英国的法律教育体系:一种能够融合理论与实践的体制 

第五节结语:建立一种符合法治规律的法律教育体系 

第三编普通法的司法过程与普通法方法 

第十三章判例法 

第一节判例法的概念及要素 

第二节判例报告 

第三节遵循先例的原则 

第四节判例法中的司法技艺 

第五节判例法的相关理论问题 

第十四章普通法方法论 

第一节作为方法的普通法 

第二节普通法方法是否存在及其层次 

第三节普通法的司法过程与微观层面的普通法方法 

第四节中观层面 

第五节宏观层面 

第六节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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