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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晖 主编
出版社中国法律图书有限公司
ISBN9787519703097
出版时间2016-12
装帧平装
开本其他
定价48元
货号1201431975
上书时间2024-09-19
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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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陈晖,1969年2月出生,湖北武汉人,上海海关学院党委委员,副院长,教授,海关二级关务监督,海关法研究中心主任。1996年7月华东政法学院刑法学专业研究生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2004年7月复旦大学哲学系博士研究生毕业,获哲学博士学位。2007年9月—2009年12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从事刑法专业博士后研究。2011年11月—2012年12月挂职担任贵阳市人民政府市长助理。主要研究方向:法哲学、刑法和海关法。专著有:《近现代法哲学的两次转型及其意义》(中国海关出版社2009年版)、《走私犯罪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走私犯罪论(第二版)》(中国海关出版社2012年版);主编作品有:《比较海关法》(中国海关出版社2011年版)、《海关法学》(中国海关出版社2010年版),《海关法理论与实践》(立信会计出版社2008年版)、《案例海关法教程》(立信会计出版社2007年版)、《海关法释解》(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译著(副主编)作品有:《关于简化和协调海关手续的靠前公约(京都公约)》(法律出版社2001年)等。代表性论文有:《贸易便利化下靠前海关立法的新特点及贡献》、《刑法学科学主义倾向之反思》、《犯罪的构成与构成的犯罪》、《全球化背景下各国海关法发展趋势之分析》、《权利主体的建构与解构》、《西方法哲学的近现代转型及其意义》等60余篇论文。2001年获上海市很好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2002年获宝钢教育基金很好教师奖。
目录
关税法律制度
国家税收法定原则下的海关税收立法郭永泉
完善本国立法视阈下的中欧进口增值税比较研究苏铁
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征税问题的若干思考苏陈萍
我国综合保税区税收政策优化的若干思考周贤文
论海关转移定价审查的优化王永亮陈菊
完善我国海关税收征管时效法律制度研究孙超英
中国台湾地区地区“关税法”的历史演进与体系分析刘奇超吕艳
海关法专题研究海关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的衔接问题研究陈淑国陈宽
论我国外贸市场化改革和贸易管制措施选择管伟星
“长江经济带”通关一体化中的海关法律问题探析娄万锁
“一带一路”视域下“苏满欧”靠前班列海关监管创新和发展苏州海关课题组
海关行政承诺失当及其法律责任初探洪更强
商品归类行政裁定制度浅析陈映川
《行政诉讼法》证据制度的修改对海关通关查验业务的影响胡晓鹏
走私法律问题走私犯罪近期新司法解释适用中出现的问题及处理——兼论走私犯罪的特殊性和认定规律性陈晖
对走私犯罪中几个常见争议问题的思考曹坚
藏赃型走私犯罪案件海关查验取证之困局及应对苏云薛培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一带一路”有关的知识产权海关执法:中国—欧亚经济空间,中—欧合作张乃根
自贸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与TPP对接机制研究颜晨姜铭
完善知识产权海关担保制度研究孙益武
靠前与外国海关法从TPP关于海关的规定看海关
法律规则的发展何力
法国法律审查的多种方式——兼谈法国海关没收条款的合宪性审查万曙春米歇尓·韦尓波
靠前单一窗口法律机制构建:以东盟经验为借鉴王珉
判例研究试论海关进出境寄递监管立法的若干问题——以海关总署43号公告引发的行政争议为例林川花蕾
域外视野边境管理的未来Tom Doyle张树杰赵世璐译孙向阳校
对《海关估价与转让定价指南》的评析冯媛媛
新欧盟海关法汉斯-迈克尔·沃尔夫冈克丝汀·哈尔登徐晨理译
多边主义前途未卜·新地方主义,反多边主义及世界贸易组织之前景展望弗兰克·阿尔特莫勒徐晨理译
研究综述海关法视角下跨越大型区域性经贸协议障碍研究述评朱秋沅
《海关法评论》稿约
上海海关学院海关法研究中心介绍
内容摘要
本卷从第八届海关法论坛中遴选很好论文结集而成。分别就“关税法律制度研究”、“海关法专题研究”、“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研究”、“‘一带一路’与海关法律制度研究”等专题进行研究,密切结合我国推出的近期新政策和海关现状,进行有针对性的研究,并吸取靠前优选的研究成果和经验,集中展示海关学术和实践领域最前沿近期新成果。
精彩内容
主编絮语
上海海关学院海关法研究中心主办的,以倡导海关法律实践为基础的,以促进海关法学学科建设与学术成长为目标的、综合性的海关法学研究模式的海关法论坛,到目前已经成功举办八届。《海关法评论》是在论坛交流成果的基础上遴选结集所形成的学术性出版物,由上海海关学院海关法研究中心主办,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年度性海关法学类专业学术刊物,至今已经连续出版了5卷,并于2013年4月被纳入中国知网中国学术辑刊全文数据库。本卷(第6卷)是在第八届海关法论坛成果基础上出版的。
第八届海关法论坛于2015年12月12日在上海举办,来自海关总署政法司、上海海关、南京海关、宁波海关、福州海关、武汉海关、杭州海关隶属湖州海关、南京海关隶属苏州海关、南京海关隶属盐城海关、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江西财经大学、杭州师范大学、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自贸区法庭、上海市昊理文律师事务所、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致格律师事务所、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以及上海海关学院的相关专家学者五十余名参加了论坛。本届海关法论坛分为四个单元进行,分别就“关税法律制度研究”“海关法专题研究”“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研究”“‘一带一路’与海关法律制度研究”四个主题展开研讨交流。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2015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牵头起草了《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实施意见》,并报经党中央审议通过。实施意见明确,开征新税的,应当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相应的税收法律,同时对现行15个税收条例修改上升为法律或者废止的时间作出了安排。目前,海关税收包括4个税种,即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船舶吨税,其中,关税和船舶吨税由海关负责征管;增值税、消费税由海关与国税部门共同征管,海关负责进口部分。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由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于2003年10月29日通过,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公布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7日公布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做第二次修订。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于2011年11月23日国务院第18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由于现行关税条例是根据《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海关法》第5章“关税”对关税征收作出了规定,因此,关税条例上升为关税法,关税立法面临应该如何处理好与海关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之间的关系,国内关税立法和靠前条约之间如何协调,关税技术性规定和关税法律规范之间关系如何处理等急需解决的问题。本卷“关税法律制度”栏目发表了武汉海关关税处郭永泉的《国家税收法定原则下的海关税收立法》,他认为按照税收法定的原则,海关税收法制的关键是制定关税法,而其中比较复杂和困难的是关税技术的法律表述。文章提出在协调海关税收立法体系的基础上,关税法应包括实体和程序性规定,可以分为总则、税率、计税依据、关税征管、税收优惠、法律救济、违法处理、特别税征管、附则9个章节,将关税要素和技术法定化,纳入关税法具体条文中,同时对现有税收征管程序进行优化。进口增值税立法是我国海关税收法定化需关注的另一个重要领域,实践中进口增值税占了海关税收的绝大部分比例,但在立法上重视不够,不仅表现在立法层次上,也表现在具体的立法实体和程序规定上。宁波海关副巡视员、一级海关业务专家(关税)苏铁的《完善本国立法视阈下的中欧进口增值税比较研究》从对欧盟进口增值税立法的全面介绍入手,对比分析,指出我国进口增值税立法层级低、征税主体概念不清晰、管辖区域缺乏规定、征税范围过窄、减免税过杂等问题,提出增值税立法应单设一章规制进口增值税、废除进口增值税系海关代征税的概念、完善进口增值税实体和程序规定等。特许权使用费是近年来海关估价中经常出现的漏报情形之一,这一方面有对特许权使用费性质认识上的差异,另一方面也有技术上的难点和发现的困难等原因,宁波北仑海关副关长苏陈萍的《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征税问题的若干思考》认为与货物进出口相关的特许权使用费应纳完税价格,并就避免海关和国税双重征税提出了可操作建议。当前,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正处于整合升级的关键时期,存在区域发展不平衡、税收政策立法空缺、税收政策优势减弱、税收政策对产业转型缺乏支持等系列问题。国务院办公厅于2015年9月6日发布了《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方案》,提出整合当前的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将其整合为综合保税区。周贤文的《我国综合保税区税收政策优化的若干思考》结合税收政策制定的基本原则,提出要加快我国综合保税区税收政策的立法,以法律来规范和引导区域发展,制定与功能相配套的税收政策,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优势效应,同时结合国家供给侧改革的要求制定税收政策,引导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达到优化我国综合保税区的税收政策的目的,有利于支持和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贸易多元化和便利化的发展。周贤文是我指导的2014级税务专业硕士研究生,该文是其硕士论文的核心部分,其硕士论文被评为很好论文。跨国公司在优选交易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如何有效准确地对关联交易实施估价,是海关法律实践中十分突出的问题。上海海关学院王永亮博士和昊理文律师事务所陈菊的《论海关转移定价审查的优化》指出从靠前国内看,存在多套指导审查转移定价的规则,海关审价实践中集中体现在对OECD规则的理解和运用上,表现为对转移定价规则本身合理性的审查、对转移定价实际执行的审查、对转移定价结果的审查,海关执法中存在执法不统一、与税务机关执法存在冲突、重实体轻程序、审价透明度不足等问题。我国海关法对少征漏征税款规定补征和追征的时效规定,同时还规定了海关税收违法行为的追溯时效制度,但这些规定比较原则,武汉海关学会秘书长孙超英的《完善我国海关税收征管时效法律制度研究》对此进行了较为具体和全面的研究,并提出了具体的立法建议。刘奇超和吕艳的《中国台湾地区地区“关税法”的历史演进与体系分析》全面介绍了我国台湾地区地区关税稽征的历史、关税的基本含义、“关税法”的基本内容,对比大陆关税立法,认为从立法理念来讲,应提倡税收法定主义、税收债权债务关系说,同时建议在具体立法上对关税纳税义务人、海关担保制度等八项内容做重点调整。
在“海关法专题研究”栏目发表了青岛海关法规处调研员陈淑国、中国人民大学比较法硕士研究生陈宽的《海关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的衔接问题研究》,文章分析了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的区别和联系,两种执法手段衔接面临的问题,包括行政执法部门无法对刑事执法部门提出复议或要求检察院立案监督、行政执法对外国人采取措施后是否办理相关的手续需要明确、缉私部门法制机构多重职能面临执法风险等,提出坚持刑事优先和谦抑原则、准确采用法律措施、及时办理转换手续,保证执法程序合法,妥善处理刑事案件在扣款物等建议。宁波海关法规处副处长管伟星的《论我国外贸市场化改革和贸易管制措施选择》,认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问题是外贸市场化改革的关键问题,我国外贸领域一方面存在政府过度干预问题,如对出口商品的质量检验不仅为他国提供“超国民待遇”服务,而且不适应对外贸易的发展需要;另一方面存在贸易管制不足,如对废品进口的管理存在许多漏洞,严重威胁自然环境,作者提出清理贸易管制措施、理顺贸易管制机制、适应外贸市场化,探索构建现代化的外贸体系的建议。“长江经济带”建设是新时期我国重大发展战略之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指导意见》,构建长江大通关体制是长江经济带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上海海关学院法律系副主任娄万锁副教授的《“长江经济带”通关一体化中的海关法律问题探析》一文从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和海关与口岸其他执法部门“三互”建设两个维度,分析了长江大通关建设中存在的体制性障碍,以及海关立法、海关执法等问题;同时提出可以借鉴美国田纳西流域管理经验,完善长江大通关体制。
中欧班列是中国开往欧洲的快速货物班列,目前我国有西、中、东三条通道中欧班列运行线,西部通道由我国中西部经阿拉山口(霍尔果斯)出境,中部通道由我国华北地区经二连浩特出境,东部通道由我国东南部沿海地区经满洲里(绥芬河)出境。苏州海关课题组的《“一带一路”视域下“苏满欧”靠前班列海关监管创新和发展》较为全面地介绍了东部通道“苏满欧”班列海关监管制度情况。文章立足“苏满欧”班列海关监管中倡导建设“苏满欧”靠前铁路大通道、全面协调通关流程、实现班列通关便利化的做法,展望“苏满欧”班列未来海铁联运、江铁联运、陆铁联运、“邮、快铁”联运、“空铁”联运发展,介绍了设立靠前铁路口岸、试点简化多式联运、探索分类高效监管、引入通关一体化模式、大力发展跨境电子商务等海关监管制度创新做法,提出了统筹规划避免恶性竞争等建议,具有重要参考意义。近年来,随着政府服务理念的深入,海关在行政活动中对社会的公开承诺逐渐增多,上海海关洪更强的《海关行政承诺失当及其法律责任初探》主张将海关行政承诺纳入法律范围,认为海关行政承诺是海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就其自身在行政活动中应予遵守的职业道德、执法程序、执法内容和服务事项等与职权相关的自由裁量内容向社会公开,并做出承诺,自愿在违反承诺时承担相应的责任。文章还分析了海关行政承诺的原则、构成,对海关行政承诺的失当情形、后果和法律责任进行了讨论。2000年《海关法》修改增加了行政裁定制度,《海关法》第42条款规定:“海关可以根据对外贸易经营者提出的书面申请,对拟作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预先作出商品归类等行政裁定。”2015年6月3日海关总署抢先发售做出了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上海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映川的《商品归类行政裁定制度浅析》认为归类总规则和注释包含不明确的法律概念,海关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属于解释法律与适用法律的行政行为,商品归类行政裁定应当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但这并不会影响司法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保护。昆山海关胡晓鹏的《〈行政诉讼法〉证据制度的修改对海关通关查验业务的影响》,结合《行政诉讼法》修改对证据制度的完善,认为对海关通关查验提出了电子证据固定、证据固定的法律意识以及程序合法性等问题,需要海关通关查验中加以重视并采取相应措施。
在“走私法律问题”栏目发表了我的《走私犯罪近期新司法解释适用中出现的问题及处理——兼论走私犯罪的特殊性和认定规律性》。2014年8月“两高”做出走私犯罪司法解释后,原来的司法解释被废止,但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2015年年底,优选人民法院、优选人民检察院和海关总署缉私局专家在上海海关学院召开了研讨会做专门研究。我认为,区别于其他犯罪,走私罪具有行政犯罪、跨境犯罪和单位犯罪突出等特点,应坚持从严对待走私罪、正确理解走私罪空白构成要件、认识走私罪的本质以及“法律不理会琐细之事”来处理新的问题。同时,还应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罪刑法定原则、罪刑均衡原则、实质解释论、走私行为实质和市场经济活动规律来把握走私犯罪认定的规律。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公诉处副处长曹坚博士的《对走私犯罪中几个常见争议问题的思考》,对如何确定核定偷逃应缴税额的时间点、关税税率变动是否影响偷逃关税数额的计算、促销赠品是否应认定为走私货物、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件中动物制品价值的认定、走私废物中夹带普通货物的罪数认定、单位走私与个人走私定罪量刑标准的统一、走私犯罪形迹可疑型自首的认定等若干争议问题进行了分析探讨。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苏云、副处长薛培的《藏赃型走私犯罪案件海关查验取证之困局及应对》,针对利用帽子、内裤、鞋子等随身物品、行李箱包或身体藏匿、携带违禁物品的藏赃型走私犯罪的海关查验取证问题进行了专门研究,认为这类案件具有封闭性、隐蔽性、即时性和典型性的特点,这类案件的处理又存在发现难、证据搜集和固定难、各类证据收集难、证据运用难等问题,并就规范查验记录形式、增强查验取证中的证据意识、完善证据收集手段、适度运用推定规则认定行为人的“明知”等提出解决对策。
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栏目中发表了复旦大学特聘教授、靠前法研究中心主任张乃根的英文文章《“Belt & Road”—Related IPR Customs Enforcement:ChinaEAEU,ChinaEU Cooperation》,文章探讨了“一带一路”倡议和海关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作者认为在法律框架下的海关靠前合作,包括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和欧亚经济联盟、欧盟合作的重要内容,并提出应高度重视转运货物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问题。天津海关颜晨、姜铭的《自贸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与TPP对接机制研究》,比较了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TPP)中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和我国自贸区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认为TPP为知识产权边境执法设定高标准,包括TPP将知识产权边境执法的范围扩大到“过境”环节、TPP中海关判定货物侵权的标准降低、TPP缔约国“应该”赋予海关中止放行涉嫌侵权过境货物的权力等,建议立法应明确授权自贸区内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对自贸区内转运货物施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针对自贸区内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设定特殊规则。杭州师范大学孙益武博士的《完善知识产权海关担保制度研究》,认为尽管《海关事务担保条例》将知识产权海关担保视为海关事务担保的一种,但从性质上说,知识产权海关担保与普通海关事务担保存在较大差异,主要体现在海关事务担保要旨是用担保换取通关便利,而知识产权海关担保要旨是保护权利与防止滥用并重,从促进知识产权保护角度,总担保制度应适用于所有海关保护客体,应当允许企业自身提供信用担保和知识产权质押担保,并根据个案动态调整担保金额。从促进通关便利角度,完善反担保放行制度,将商标和著作权相关反担保放行申请交由法院裁决。
在“靠前与外国海关法”栏目发表了复旦大学法学院何力教授的《从TPP关于海关的规定看海关法律规则的发展》,文章认为TPP是在WTO规则基础之上建立的一个全面而深度的大型区域一体化协定,TPP中的海关规则与WTO《贸易便利化协定》的比较,优选的共同点就是二者的目的和宗旨接近一样,都是为了促进贸易便利化而制定的。TPP在海关和贸易便利化方面的规定与WTO《贸易便利化协定》相比虽然各有千秋,但总体上看并无重大突破和明显的提升,基本上是处于同一水准上。这主要是因为海关法律规则现在已经相对稳定,技术性和便捷性就是其追求的目标。尽管如此,关税和非关税措施在TPP中仍然有所拓展。法国巴黎索邦大学宪法学教授米歇尔·韦尔波和上海海关学院万曙春副教授的《法国法律审查的多种方式——兼谈法国海关没收条款的合宪性审查》,介绍了法国宪法委员会的法律审查制度,该制度以前只能对法律进行事前审查,但从2008年开始可以对法律进行事后审查,涉及间接诉讼和对法律的合宪性审查等问题。2011年宪法委员会受理一起关于就《法国海关法典》中海关没收条款的合宪性先决问题审查申请,认为海关没收制度的规定侵犯了货主的财产所有权和司法救济权。从维护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出发,法国宪法委员会依据人权宣言对海关没收规定做出了以上批评性的裁判,并修改海关法典相关规定,赋予所有权人救济和抗辩的权利。靠前贸易单一窗口是实现贸易便利化的方式之一,在联合国、世界海关组织、亚洲发展银行等靠前组织都在积极推动单一窗口在优选范围内的建立,目前50多个国家正在或即将建立单一窗口,上海海关学院王珉博士的《靠前单一窗口法律机制构建:以东盟经验为借鉴》,以东盟为例,重点分析了单一窗口的法律机制和监管机制,尤其是跨境交易的有效性、强制性、保密性和信息安全等问题,建议将推进单一窗口建设、实施口岸一体化管理纳入立法,建立一个完备的法律框架,确保电子数据和信息交换的透明和安全。
在“判例研究”栏目中发表了福州海关林川、花蕾的《试论海关进出境寄递监管立法的若干问题——以海关总署第43号公告引发的行政争议为例》,通过一起中国居民通过网络海外购物快递进境,海关认为超过自由合理数量,无法以个人物品形式报关,要求其以其他形式报关,当事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的案例分析,对海关总署2010年第43号公告中存在的关于“限值”“限量”的合理性、关于“每次”限值的认定标准、关于超出限值的个人物品按货物形式报关、关于“完税价格”与“限值”界定等争议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提出要改变立法观念、强化规则意识,建议形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寄递进出境货物物品监管办法》为核心的法规体系,同时加强对执法的指导。
在“域外视野”栏目发表了Tom Doyle的《边境管理的未来》一文。Tom Doyle先生著文时是世界银行靠前贸易司的边境管理专家,曾在爱尔兰税务署工作多年,也曾服务于欧盟委员会、塞浦路斯政府和靠前知名咨询公司埃森哲。该文是世界银行2010年出版的《边境管理现代化》一书的第二章。该文提出了“合作边境管理”的概念,认为合作边境管理的基础是贸易界与监管部门之间的关系管理,也包括运输和供应链相关伙伴方的合作参与。合作边境管理的做法改变包括政策、流程、人、信息和通讯技术、基础设施和设备等方面,该文对我国正在进行的口岸管理和单一窗口建设具有很好的参考意义。转让定价和海关估价是跨国公司关联交易中海关征税面临的十分复杂问题,2015年6月,应海关与商界的需要,世界海关组织发布了《海关估价与转让定价指南》,昊理文律师事务所冯媛媛律师的《对〈海关估价与转让定价指南〉的评析》介绍了各界关于海关估价与转让定价问题的工作进展和研究成果,对《指南》关注的两个核心问题,即运用转让定价材料审查“进口货物的销售环境”、转让定价后续调整的海关估价问题,进行了详细地介绍,认为WCO是在《WTO海关估价协定》的框架下寻找可行性方案,其态度比较谨慎,缺乏可操作性。新的欧盟海关法,即欧盟海关法典于2016年5月1日开始实施,本栏目专门发表了德国威斯特威尔海姆大学(简称明斯特大学)汉斯-迈克尔·沃尔夫冈教授和克丝汀·哈尔登的《新欧盟海关法》,该文介绍了欧盟海关法修改的背景、变更和修改的主要内容,阅读该文是获悉《欧盟海关法》近期新发展的一条捷径。文章抢先发售发表于《世界海关期刊》(《World Customs Journal》)第10卷期。经作者授权后,由明斯特大学博士生徐晨理翻译的中文版发表于本卷中。德国哈茨大学弗兰克·阿尔特莫勒教授的《多边主义前途未卜?新地方主义,反多边主义及世界贸易组织之前景展望》,讨论了多边主义的现实和未来这一热点问题,作者认为多边贸易谈判举步维艰的原因在于多边主义自身,取而代之的将是其他形式的经济一体化,贸易自由化将得到进一步发展。该文最早是作者于2014年5月在阿塞拜疆巴库举行的“First Inaugural INCU Global Conference”上所作的报告“Trade Facilitation PostBali:Putting Policy into Practice”。该报告一个更详细的版本发表在相应的研讨会集册中并发表于Global Trade and Customs Journal,Volume 10,Issue 1。
在“研究综述”栏目中发表了上海海关学院法律系朱秋沅教授的《海关法视角下跨越大型区域性经贸协议障碍研究述评》,研究分析了以TPP、TTIP等大型区域性经贸协议有关文献,分析了此类文献的主要视角、观点,并提出了在海关法方面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领域。
2017年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颁布30周年,也是上海海关学院法律系建系20周年,还是海关法研究中心成立10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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