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伤保险条例注释本【全新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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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注释本【全新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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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2-06

版次4

装帧其他

货号文轩12.21

上书时间2024-12-21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全新
图书标准信息
  • 作者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时间 2022-06
  • 版次 4
  • ISBN 9787519767525
  • 定价 16.00元
  • 装帧 其他
  • 开本 32开
  • 纸张 胶版纸
  • 页数 140页
  • 字数 122.000千字
【内容简介】
  内容提要

  工伤保险条例·注释

  工伤认定办法·注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节录)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次性赔偿办法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作者简介】
  法律出版社 成立于1954年,是司法部直属的法律专业出版机构,享有“社会科学类全国一级出版社”、“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全国首批“数字出版转型示范单位”和“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等荣誉称号。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是法律出版社旗下的专业法规编纂团队。法规中心以国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为主要内容,分析研究立法主旨和读者需求,策划编纂适合办案实务、教学研究和一般大众实际需要的各类法律图书。法规中心长期与国家机关、法学院校及研究机构保持密切合作,拥有相关领域较为权威、专业的作者资源和编辑团队。

  近年来策划出版的畅销图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释义丛书”“新编法律小全书系列”“法律单行本注释本系列”“学生常用法律手册系列”“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配套解读与实例系列”等。\"
【目录】
《工伤保险条例》适用提要1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

  第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第五条 管理机关和经办机构

  第六条 工伤保险政策和标准征求意见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的构成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

  第九条 行业差别费率和档次的调整

  第十条 工伤保险费的缴纳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的统筹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用途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的储备金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第十五条 视同工伤的情形及相应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不属于工伤的情形

  第十七条 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八条 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第十九条 工伤事故调查与举证

  第二十条 工伤认定的时限与回避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一条 劳动能力鉴定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的等级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四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与专家库

  第二十五条 劳动能力鉴定的步骤和时限

  第二十六条 再次鉴定

  第二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作原则

  第二十八条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二十九条 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工伤职工的治疗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工伤保险医疗费用的支付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辅助器具的配置

  第三十三条 停工留薪期的待遇

  第三十四条 生活护理费

  第三十五条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六条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七条 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待遇

  第四十条 工伤保险待遇的调整

  第四十一条 职工在抢险救灾中或者因工外出期间下落不明的处理

  第四十二条 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特殊情况下的工伤保险责任

  第四十四条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期间的工伤保险关系

  第四十五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的待遇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工伤保险工作职责范围

  第四十七条 服务协议

  第四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查和结算

  第四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和费率调整建议

  第五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听取意见

  第五十一条 社会保险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二条 群众监督

  第五十三条 工会监督

  第五十四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工伤待遇争议

  第五十五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工伤保险争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挪用工伤保险基金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经办机构违反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与经办机构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六十条 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第六十一条 劳动能力鉴定组织或者个人的违法责任

  第六十二条 应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拒不协助调查核实事故的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相关名词解释

  第六十五条 公务员和参公人员的工伤保险办法

  第六十六条 工伤一次性赔偿及相关争议的解决途径

  第六十七条 施行日期

《工伤认定办法》适用提要

工伤认定办法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 工伤认定机构

  第三条 工伤认定原则

  第四条 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和受理部门

  第五条 工伤职工一方申请工伤认定的条件和时限

  第六条 申请工伤认定的材料

  第七条 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条件

  第八条 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程序

  第九条 对证据调查核实

  第十条 调查核实的具体要求

  第十一条 调查核实的职权

  第十二条 调查核实中的义务(一)

  第十三条 确诊的职业病不再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 委托调查

  第十五条 调查核实中的义务(二)

  第十六条 回避

  第十七条 举证责任

  第十八条 工伤认定的时限和出具决定书

  第十九条 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条 工伤认定时限的中止

  第二十一条 工伤认定简易程序

  第二十二条 工伤认定决定的送达

  第二十三条 工伤认定行政争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 工伤认定资料保存期限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协助调查核实的处罚

  第二十六条 工伤认定文书样式统一制定

  第二十七条 施行日期

附  录

一、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节录)(2018.12.29修正)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3.4.25)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2016.3.28)

二、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2019.3.24修订)

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2010.12.31)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节录)(2011.6.29)

三、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18.12.14修正)

四、工伤保险待遇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2003.9.23)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2010.12.31)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2018.12.14修正)

五、纠纷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12.29)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2001.5.27)

六、示意图

申请工伤认定操作示意图

劳动能力鉴定操作示意图

工伤待遇确定操作示意图

工伤待遇人员核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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