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融不良资产处置诉讼追偿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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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不良资产处置诉讼追偿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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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帅;马金风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3-03

版次1

装帧其他

货号文轩5.13

上书时间2024-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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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图书标准信息
  • 作者 郭帅;马金风
  •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时间 2023-03
  • 版次 1
  • ISBN 9787521631951
  • 定价 138.00元
  • 装帧 其他
  • 开本 16开
  • 纸张 胶版纸
【内容简介】
本书从不良资产处置诉讼业务司法实践出发,以专题的形式对不良资产处置诉讼中的常见和疑难法律问题进行全景式扫描,基本涵盖了不良资产处置诉讼全流程中的主要法律问题。本书采取以案说法的形式,从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数千个案例中精选有代表性的案例,努力做到一个案例代表不良资产处置诉讼实践中的一类法律问题,采取抽丝剥茧的方式对案例进行剖析,以求清晰展示案件细节,准确展示裁判观点,详细阐明法院立场,并对争议焦点问题和关联问题展开深入分析。
【作者简介】
郭帅,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北京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曾长期任职于北京市某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各类案件千余件。出版《民事诉讼法实务手册》一书,在《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人民法院报》等发表文章十余篇,多篇案例入选《中国法院年度案例》,曾获“北京法院司法业务技能标兵”“优秀共产党员”等荣誉称号。郭帅律师长期为多家知名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主要执业领域为诉讼与仲裁,跨境争议解决。

马金风,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北京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网络与信息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曾任职于司法部某直属单位,具有十年以上法律工作经验。出版《民事诉讼法实务手册》《公司纠纷实务法律手册》等图书,多篇业务研究类文章被头部法律公众号转载。马金风律师长期服务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投资公司等客户,善于处理金融资管、公司股权、重大商事合同等诉讼仲裁业务,以及不良资产处置、破产重整等业务,为多家大型国企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目录】
专题一 金融不良资产诉讼案件的受理 / 001

一、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以自己名义参加民事诉讼活动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004

二、当事人对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争议,而不是对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划拨行为本身有争议的,属于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 007

三、国有企业债务人提起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之诉,必须提供相应的担保,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014

四、受让人自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债权后,以不良债权中存在瑕疵为由起诉原国有银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017

五、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后,债务人恶意向原国有银行清偿债务,受让人诉请原国有银行返还不当得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020

六、债权人对国家政策性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债务人提起追偿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对相关担保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

受理 / 025

七、国有银行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享受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政策的国有森工企业不良债权而引发受让人向森工企业主张债权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028

专题二 金融不良资产诉讼案件的管辖 / 035

一、原债权银行与债务人有协议管辖约定的,如不违反法律规定,该约定继续有效 / 039

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债权后,自行与债务人约定或重新约定诉讼管辖的,如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认定有效 / 042

三、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

法院 / 044

四、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问题不属于管辖权异议审查内容,法院可以在释明后以口头形式驳回其异议申请 / 047

五、将同一银行对同一债务人的多份借款合同项下债权一并起诉的,属于单一诉讼范畴,依据诉讼标的额确定管辖法院级别 / 050

六、国有企业债务人提起的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之诉由受理追偿案件的法院管辖 / 052

七、当事人约定可裁可诉的,如关于仲裁与诉讼的约定是可以分割的,则仲裁协议无效不影响管辖协议的效力 / 055

八、债权人仅对借款合同的保证人提起诉讼的,不属于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法院的集中管辖范围 / 059

专题三 金融不良资产诉讼中的催收与诉讼时效 / 063

一、在邮寄催收的情形下,债权人邮寄地址不准确且不能充分举证证明其债权催收快件已实际到达债务人的,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 068

二、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债权人在债务人所在地市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刊登催收公告,且能达到使债务人知悉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客观效果的,可以产生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律效果 / 073

三、对于转让之前已经因未依法及时主张权利而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因之后转让时发布具有催收内容的公告而产生重新起算诉讼时效的效果 / 077

四、连带保证无效导致保证责任转换为赔偿责任的,对于连带债务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对该赔偿义务人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 084

五、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对其到期债权及时行使权利,导致其对外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 088

六、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仅在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上盖章确认收到,并未明确表示同意履行还款义务,不构成对原债权债务的重新

确认 / 092

七、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向债权人发函核对贷款本息,并作出债权债务冲抵的意思表示,应认定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 / 098

八、保证人下落不明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采用公告方式向保证人催收债务,可以产生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法律后果 / 105

九、以特快专递方式向保证人催收的,在债权人能够提供邮件存根及内容的情况下,除非保证人有相反证据推翻债权人所提供的证据,应当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 / 110

专题四 金融不良资产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 / 115

一、债权转让通知并非债权转让协议的生效要件,未及时向债务人和担保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并不影响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 122

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订立的名为债权转让实为融资借款的合同的效力认定 / 128

三、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单笔转让贷款债权的,受让主体无需具备从事贷款业务的资格,转让合同具有合同法上的效力 / 135

四、债务人或者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不良债权转让协议无效,转让协议的效力不受受让人的性质和是否经过相关部门批准的影响 / 141

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债权存在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原则处置不良资产造成实质性影响的情形的,转让合同无效 / 145

六、不良债权转让受让人为国家公务员等关联人或者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的,应当认定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 / 153

七、向境外主体转让不良债权未办理登记或备案手续的,转让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 158

八、因向外国投资者转让不良债权而形成的对外担保合同,效力如何

认定 / 164

专题五 金融不良资产转让中的优先购买权 / 171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纪要》[1]发布之前已经完成不良债权转让,优先购买权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175

二、金融不良债权转让中有权主张优先购买权的主体为国有企业债务人所在地履行出资义务的相关政府部门或国有资本集团公司,债务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 180

三、对优先购买权人的通知应以书面、口头或其他优先购买权人能够确认知悉的方式来履行,而不宜随意采用公告方式 / 184

四、优先购买权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就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作出书面答复,或者未在公告确定的拍卖、招标日之前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 192

五、不良债权转让未通知优先购买权人的程序瑕疵,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原则处置不良资产造成实质性影响的,应认定债权转让协议无效 / 197

专题六 金融不良资产诉讼中的利息计算 / 207

一、《纪要》对金融不良债权的转让时间及转让主体均有明确限定,不符合《纪要》适用范围的债权不应适用自受让日后停止计付利息的规定 / 212

二、不违反公平原则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参照适用《纪要》精神,对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人向非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金融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利息的,不予支持 / 217

三、对于财政部委托中国农业银行管理和处置的股改剥离不良资产,转让人为非国有企业债务人的,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人亦无权收取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的利息 / 221

四、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金融不良债权后,在执行程序中向非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受让日后利息的,不予支持 / 227

五、主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担保债务是否停止计息 / 233

六、民事调解书未约定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利息的,债权人能否要求债务人承担该迟延履行责任 / 238

七、借款人已经依据贷款主合同按时支付了贷款利息,且又依据其他合同或协议支付了以服务费等为名义的额外费用的,对该部分费用,可视情况抵扣本金 / 245

八、金融借款中,实现债权的费用不包含在利息、罚息等合计不超过年利率24%的司法保护上限范围内 / 253

专题七 金融不良资产诉讼中的保证责任 / 261

第一节 保证合同 / 265

一、保证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债权人和保证人未形成消灭保证责任的合意,即使另外提供了担保,也不能免除保证人的保证

责任 / 265

二、贷款合同中选择性列明部分最高额保证合同,在债权人未明示放弃权利的情况下,不影响未列明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 268

三、承诺函具有保证担保性质的,双方成立保证合同。保证合同无效,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273

第二节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 279

一、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偿还”和“不能按期偿还”时承担保证责任具有不同的含义,前者为一般保证,后者为连带责任保证 / 279

二、“借新还旧”情形下新贷旧贷担保人相同的,担保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 283

三、最高额保证中,鉴于具体每笔被担保债权的发生无需经过保证人同意,债权人不能证明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所担保的债权属于借新还旧的,保证人免责 / 288

第三节 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 / 293

一、保证合同无效,保证期间对债权人仍具有约束力;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免责 / 293

二、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部分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效力不及于其他保证人 / 297

三、与诉讼时效不同,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是人民法院审理中应当查明的案件事实,不以保证人提出抗辩为

前提 / 302

四、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 306

五、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后,诉讼时效自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计算 / 311

第四节 保证责任承担 / 314

一、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情形下,保证合同中关于禁止债权转让的约定,对主债权和担保权利转让没有约束力 / 314

二、案件审理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法院据此未对被执行人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即使生效法律文书中未确定保证人责任,法院亦有权直接执行 / 317

三、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主债务人破产申请后,主债务停止计息,担保债务亦停止计息 / 320

专题八 金融不良资产诉讼中的抵押权 / 325

第一节 抵押权与抵押合同 / 330

一、不动产抵押合同签订后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未设立,但不影响合同效力,债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以抵押物价值为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330

二、主合同涉及犯罪行为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抵押合同无效,抵押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 335

第二节 抵押权的设立和转让 / 339

一、仅笼统约定用公司名下所有资产提供抵押担保的,因未就动产范围作出明确约定,也未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抵押权未有效

设立 / 339

二、根据“房地一体”原则,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即使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未办理抵押登记,也视为一并抵押,反之亦然 / 343

三、主债权转让的,抵押权一并转让,抵押人以受让人不是抵押合同的当事人、未办理变更登记等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

支持 / 348

第三节 抵押权的实现与消灭 / 351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但抵押权人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有无以及范围大小有异议的,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进行救济 / 351

二、“抵押不破租赁”赋予在先承租人继续承租的权利,但承租人并不享有阻却抵押权人处置抵押物并就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 356

三、法院对负担抵押权或抵押预告登记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和处分措施,抵押权或抵押预告登记均不能阻却强制执行 / 360

四、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未行使抵押权的,抵押人可要求解除抵押登记 / 364

第四节 最高额抵押权 / 368

一、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 368

二、登记的担保范围与当事人约定的担保范围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登记的范围确定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 374

专题九 金融不良资产诉讼中的新型担保方式 / 379

第一节 权利质押 / 383

一、特许经营权的收益权可以质押,并可作为应收账款进行出质

登记 / 383

二、应收账款质权人对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质权时,质权人应对应收账款的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不能仅以已办理登记为由主张优先

受偿 / 389

三、以汇票出质时,需要满足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在汇票上签章,且将汇票交付质权人,才能认定质权自交付时设立 / 395

四、开证行持有提单,结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信用证交易的特点,可认定开证行对信用证项下单据中的提单以及提单项下的货物享有质权 / 400

第二节 非典型担保 / 406

一、保兑仓交易是以银行信用为载体、以银行承兑汇票为结算工具的融资担保方式;买卖双方存在违约行为的,应当依照约定对银行债权承担担保责任 / 406

二、保兑仓交易因无真实的交易关系被认定为借款合同关系的,不影响卖方和银行之间担保关系的效力,卖方仍应当依据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 410

三、债务人通过将股权转让至债权人名下为债务提供担保的,成立股权让与担保法律关系 / 413

四、保证金账户符合金钱特定化和移交占有的要求后,即使账户内资金余额发生浮动,也不影响金钱质权的设立 / 418

专题十 担保物权的非诉实现程序与以物抵债 / 425

第一节 担保物权的非诉实现程序 / 429

一、债权人可通过非诉方式,经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实现担保物权,以拍卖、变卖担保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 429

二、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法院管辖 / 432

三、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 437

四、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尚未执行终结,当事人不得再提起诉讼要求对抵押物优先受偿 / 441

第二节 以物抵债 / 445

一、在认定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和效力时,要根据订立协议时履行期限是否已经届满予以区别对待 / 445

二、网络司法拍卖流拍的,债权人可选择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以物抵债 / 449

专题十一 金融不良资产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 / 455

第一节 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之程序问题 / 458

一、对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债权人应申请强制执行,直接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对部分债权另行约定采取诉讼方式解决的,可就该部分提起诉讼 / 458

二、公证债权案件文书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的,由提出申请时负责该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

审查 / 463

三、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应基于破产集中管辖原则确定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的管辖法院 / 466

第二节 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之实体问题 / 470

一、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不予执行申请,应根据不同理由作出不同程序指引,如主张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违反法律规定等实体事由的,应告知其提起诉讼;如主张程序严重违法的,应通过执行异议程序审查 / 470

二、当事人以合同所涉不动产未按规定向不动产所在地机构申请公证为由申请不予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474

三、在公证文书所涉给付内容能够区分执行的情况下,如部分内容具有不予执行情形,则应当仅对该部分不予执行,而对其余部分准许

执行 / 477

四、公证书中含有不明确的给付内容,但该部分内容未被纳入实际执行范围的,不应据此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 480

专题十二 金融不良资产案件执行主体的变更与追加 / 485

第一节 变更申请执行人 / 489

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在进入执行程序前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可以作为申请执行人直接申请执行,无需执行法院作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裁定 / 489

二、执行法院作出变更申请执行人裁定后,通过送达裁定书的方式通知债务人,债务人仅以其未收到债权人的债权转让通知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 495

三、申请执行人的行为表明其实质上不认可受让人取得债权的,执行程序依法不应变更申请执行人 / 498

第二节 追加被执行人 / 504

一、追加被执行人必须遵循法定主义原则,即应当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追加范围,既不能超出法定情形进行追加,也不能直接引用有关实体裁判规则进行追加 / 504

二、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508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未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513

四、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519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522

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可以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但如果系执行担保或一般担保,则不能追加 / 527

专题十三 金融不良资产诉讼中的民刑交叉问题 / 533

一、同一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 / 537

二、债务人的金融借款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 541

三、金融借款合同的债务人涉嫌刑事犯罪,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544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刑事犯罪,金融机构请求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受理 / 547

五、刑事判决已经认定被告人犯骗取贷款罪并依法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金融机构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551

六、民事案件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应裁定中止诉讼 / 556

七、金融借款行为涉嫌刑事犯罪,但借款合同并非当然无效 / 558

专题十四 金融不良资产诉讼与破产程序的衔接 / 563

第一节 破产程序 / 567

一、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即可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至于破产可能引发的后续问题,不能作为判断是否应当启动程序的理由,而是应当在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依法妥善处理 / 567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 572

三、债权人已经对债务人提起的给付之诉,破产申请受理后,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该争议不涉及破产法意义上的债务清偿,不适用停止计息的规定 / 574

四、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该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以经债权人会议决议为条件 / 578

第二节 破产典型案例 / 582

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案例之浙江南方石化工业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破产清算案 / 582

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案例之松晖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执行转破产清算案 / 584

三、2021年度全国十大破产经典案例之康美药业重整案  / 585

四、2021年度全国十大破产经典案例之北大方正集团实质合并重整案 / 587

附 录 金融不良资产处置诉讼追偿核心法规清单 / 589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以下简称《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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