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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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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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奚晓明 著;民事审判第一庭 编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0-12

版次1

装帧平装

货号Y

上书时间2024-11-25

书香翰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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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图书标准信息
  • 作者 奚晓明 著;民事审判第一庭 编
  •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时间 2010-12
  • 版次 1
  • ISBN 9787511811868
  • 定价 88.00元
  • 装帧 平装
  • 开本 16开
  • 纸张 胶版纸
  • 页数 593页
  • 字数 706千字
  • 正文语种 简体中文
【内容简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解析(附指导案例5):公司、证券、票据纠纷》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辑,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大法官任主编。自创办以来,已经逐渐成为发挥民事审判指导功能、为民事审判实践提供参考作用的重要平台。尤其是该书中刊载的大量的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解析文章和指导性案例,因其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终审判决为依托,充分阐释了最高人民法院处理相关案件的裁判思路,具有论理严谨、解析透彻、权威性高的特点,受到广大读者的欢迎。
为进一步发挥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解析和指导性案例在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方面的独特作用,形成满足读者需要和方便读者阅读的长效机制,我们决定将自2000年至2009年《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中全部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解析文章和指导性案例进行整合并独立编辑成书,按照不同纠纷类型分册出版。
【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案例
一、股权转让纠纷
案例编号:股权与股纠纷——二审001
合同约定的某期日之前履行是否包括该期日当天履行——魏利生与李云龙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
裁判主旨:当当事人对合同有不同的理解意见时,法院应当依《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有关合同解释方法对合同文本的内容和含义作合理的解释
案例编号:股权与股纠纷——二审002
如何妥善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因股权转让及资产分割而引发的纠纷——钱碧芳和华宁公司与祝长春、华宇公司、祝明安及第三人汪贤琛股东权纠纷上诉案
裁判主旨: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的决议对全体股东都有约束力。股东会有权决定公司股权转让等事项
二、公司财产权纠纷
案例编号:公司财产纠纷——二审001
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尚未注销的企业法人进行债务清偿的法定程序——雷远城与厦门王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远东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权属纠纷上诉案
裁判主旨: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进行清算才能注销,清算是必经之程序,企业进行的诉讼活动不能代替清算活动,通过诉讼对资产的处理不符合清算程序
三、公司与股东的纠纷案例编号:公司与股纠纷——二审001
一起公司与股东间合同纠纷案的裁判与解析——太原东方铝业有限公司清算委员会与山西好世界保龄球娱乐有限公司定作与租赁电解槽合同欠款纠纷上诉案
裁判主旨:约定了仲裁条款的,则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属于仲裁协议范围的,则可申请仲裁不可诉讼。未约定仲裁条款的则属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案例编号:公司与股纠纷——二审002
未实施到位的人民政府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额度能否转化为债权以现金方式支付——大庆市振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大庆市人民政府纠纷上诉案
裁判主旨:当事人之间地位不平等,人民政府制订的优惠政策属于行政政策,不属于民事权益纠纷,故不是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四、证券纠纷案例编号:证券纠纷——二审002
法人未经法定程序消灭,其民事权利能力应当受到保护——三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惠证券交易营业部、三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证券公司樊城代办处证券回购纠纷上诉案
裁判主旨: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但必须经过法定程序才能成立和消灭,对法人经营范围的限制不等于法人资格的消火
五、存单纠纷案例编号:在存纠纷——二审001
存单纠纷案件性质的认定与处理——关于朔州市朔城区沙塄河信用合作社与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信托
投资公司驻马店证券交易代办处等单位存单纠纷上诉案
裁判主旨:在存单纠纷中,信用社在给客户办理挂失、转账的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案例编号:在存纠纷——二审002
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违法借贷纠纷案的处理——上海市土产进出口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金华市婺城支行、浙江超三超集团有限公司、金华市工业物资总公司存单纠纷上诉案
裁判主旨:对纠纷的性质界定至关重要,定性为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违法借贷纠纷还是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会有不同的法律后果,也会对当事人责任承担产生很大影响。
案例编号:在存纠纷——二审003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的认定问题——漯河市金旭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工商银行郑州市二七路支行与黄军业、郑州启顺能源实业有限公司存单纠纷上诉案
裁判主旨:一般存单纠纷与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的不同性质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影响很大。判断纠纷性质的关键在于查明出资人是否收取高额息差。
案例编号:在存纠纷——二审004
工行内部业务部门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中国工商银行承德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与石家庄市物融餐厅、中国银行承德分行、承德市宏盛商贸公司存单纠纷上诉案
裁判主旨: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设立的房地产信贷部为商业银行的内部业务部门,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得以自身的名义对外营业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存单纠纷法律性质的确定——中国建设银行黄石市下陆支行与李德财、仙桃市解放农村信用合
作社、武汉中储物业发展公司等存单纠纷上诉案
裁判主旨:出资人从用资人或金融机构取得高额利差的行为中发生的存单纠纷,为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为违法借贷,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案例编号:在存纠纷——二审006
关于存款关系中存单效力的认定问题——中国农业银行郑州市分行营业部与郑州市民营企业合作基金发展有限公司存款纠纷上诉案
裁判主旨:存单的效力取决于存款关系的真实性,存款关系真实,即使存单本身瑕疵亦不被认定为无效。银行应对其工作人员的过错给储户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六、票据纠纷
案例编号:在存纠纷——二审001
银行对汇票疏于审查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云南上海汽车工业销售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昆明市高新支行赔偿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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