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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涉外商事审判实务

6 1.3折 48 八五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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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吕伯涛 主编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5-02

版次1

装帧平装

货号k,450

上书时间2022-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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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八五品
图书标准信息
  • 作者 吕伯涛 主编
  •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时间 2005-02
  • 版次 1
  • ISBN 9787503648977
  • 定价 48.00元
  • 装帧 平装
  • 开本 其他
  • 纸张 胶版纸
  • 页数 388页
  • 字数 568千字
【内容简介】
本书为旨在解决中国涉外商事审判中疑难问题的实务著作。作者用了大量时间,对各法院在涉外商事审判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精心整理出108个典型问题,结合审判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进行了解答。这些问题解答是多年来广东涉外商事审判经验的精髓,是众多涉外审判人员长期辛勤劳动和反复思考的结晶。

  本书对各问题的解答不仅仅是一套操作规则,而且具有不同寻常的理论价值,这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不少问题的解答是我们在现有审判经验基础上的研究结论,其背后都是一篇篇理论联系实践的学术论文。第二,很多问题的解答是实际上是将法理演绎成可操作性的规则。第三,有的解答从审判实践的角度澄清了学术界争论不休的问题。第四,有的解答有可能成为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我们相信该书必将为学术研究提供丰富而生动的素材。
【目录】
一 管辖

   (一)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所规定的实行集中管辖的案件的性质? 

   (二)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 

   (三)有集中管辖权的法院收到其他法院移送的不属于集中管辖的案件时,应如何处理? 

   (四)没有集中管辖权的法院受理了属于集中管辖的涉外商事案件,或者受理时不属于集中管辖的涉外商事案件,但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涉外因素而转变为属于集中管辖的涉外商事案件的,受案法院应如何处理? 

   (五)有集中管辖权的法院认为所列涉外当事人不当,或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某种事由的出现而丧失涉外因素,受案法院是否应继续审理?

   (六)涉外商事案件当事人选择没有集中管辖权的法院管辖的协议管辖条款是否有效? 

   (七)违反级别管辖的选择管辖协议是否有效? 

   (八)人民法院对哪些涉外商事纠纷案件具有专属管辖权? 

   (九)当事人对级别管辖提出异议,法院可否作出裁定? 

   (十)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与争议有实际联系”? 

   (十一)所选择的法院与争议无实际联系的选择管辖协议是否有效? 

   (十二)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在域外法院起诉后,又向域内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能否受理?

   (十三)域外法院就某一争议作出判决后,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又向域内法院起诉的,域内法院应否受理? 

   (十四)涉外商事纠纷的当事人选择台湾地区法院管辖的协议是否有效?

   (十五)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争议由域外法院非专属管辖(或称非排他管辖),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一方向内地法院起诉,内地法院可否受理? 

   (十六)如何理解和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 

   (十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129条关于“主合同和担保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规定能否用于解决涉外主合同或担保合同纠纷的管辖权问题。 

   (十八)债权人在主合同纠纷没有得到解决,主债权没有确定的情况下,仅就保证合同纠纷起诉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法院应否受理? 

二 诉讼参与人

   (十九)外国或港澳台地区的律师能否在内地代理涉外诉讼? 

   (二十)原告起诉时应否提供域外当事人确实存在且住所明确的证明? 

   (二十一)对域外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有何要求? 

   (二十二)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方为维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利益是否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或仲裁? 

   (二十三)域外一方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宣告破产,受案法院应如何处理? 

   (二十四)外方当事人在域外提交的答辩状是否需要办理公证认证或其他证明手续? 

三 法律适用

   (二十五)在涉外商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方面应遵循哪些基本规则? 

   (二十六)我国现行法律或司法解释中哪些包含冲突规范? 

   (二十七)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二十八)如何对案件争议进行识别? 

   (二十九)如何对待原告在起诉时对案件争议的识别? 

   (三十)对合同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和方式有哪些特别要求? 

   (三十一)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适用某一域外法,但双方在诉讼中均没有主张适用该域外法,法院能否据此认为当事人放弃了先前选择的法律? 

   (三十二)当事人在合同首要条款中援引了有关域外法的,能否认为当事人选择了合同所适用的法律? 

   (三十三)我国是否承认反致? 

   (三十四)信用证争议如何适用法律? 

   (三十五)如何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 

   (三十六)在依照我国冲突规范指定案件应适用某一多法域国家的法律的情形下,法院应如何确定案件的准据法? 

   (三十七)涉案争议应适用的域外法发生变更的,法院应如何适用法律? 

   (三十八)如何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原则? 

   (三十九)域外法如何查明? 

   (四十)可否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3条规定的途径以外的途径查明域外法? 

   (四十一)域外法应当经过怎样的确认程序? 

   (四十二)域外法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认定“不能查明”? 

   (四十三)当事人选择的有关的域外法律不存在或者没有规定的,法院如何处理? 

   (四十四)适用台湾地区法律应注意什么问题? 

   (四十五)当事人选择某一国际公约作为准据法,但涉案争议不在该公约的适用范围之内的,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四十六)合同当事人选择我国没有参加的国际公约作为准据法的法律选择条款是否有效? 

   (四十七)如何理解《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四条关于该公约与合同效力无关的规定? 

四 送达、期间、时效

   (四十八)在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情况下,能否根据邮政部门的邮件回执认定诉讼文书已送达? 

   (四十九)邮寄送达时,在寄件人一栏是否可以不注明法院名称? 

   (五十)什么情况下可以公告送达? 

   (五十一)如何进行公告送达? 

   (五十二)多种送达方式是否可以同时进行? 

   (五十三)可否采取传真或者电子邮件送达? 

   (五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八十条和第八十一条对送达问题作了富有针对性的规定,在涉外商事诉讼实践中,能否适用这些规定送达诉讼文书? 

   (五十五)能否向境外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直接送达法律文书? 

   (五十六)对临时人境的当事人是否可以直接送达? 

   (五十七)哪些国家允许通过邮寄方式向该国受送达人送达? 

   (五十八)1965年《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简称海牙送达公约)的缔约国和参加国有哪些?保留情况如何? 

   (五十九)如何启动海牙送达公约规定的送达方式? 

   (六十)我国签订的涉及商事法律文书送达内容的司法协助协定有哪些? 

   (六十一)如何利用外交途径进行送达? 

   (六十二)涉港澳台案件的答辩期、上诉期和公告送达期间是多长? 

   (六十三)在涉外商事诉讼中,原告起诉后又撤诉,诉讼时效是否中断? 

   (六十四)权利人的起诉没有被法院受理,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六十五)权利人向无权解决争议的部门提出保护权利的请求,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五 证据

六 域外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七 涉外仲裁的司法审查

八 其他问题

附录: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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