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市志·民政志(1986—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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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志·民政志(1986—2005)

35 1.6折 218 九品

仅1件

重庆渝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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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重庆市民政局 编

出版社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7-06

版次1

装帧精装

货号328

上书时间2022-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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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九品
图书标准信息
  • 作者 重庆市民政局 编
  • 出版社 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时间 2017-06
  • 版次 1
  • ISBN 9787562179269
  • 定价 218.00元
  • 装帧 精装
  • 开本 16开
  • 纸张 胶版纸
  • 页数 564页
【内容简介】
  一、指导思想《重庆市志・民政志(1986―2005)》(以下简称本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遵循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对重庆市各项民政工作加以客观记述,力求全面、真实、准确、系统地反映重庆市民政事业的发展历程。
  二、断限本志上限为1986年,下限为2005年,个别内容根据需要适当上溯或下延。
  三、记述范围坚持属地原则,记述范围以2005年底重庆市行政区域及政府组成部门的管理职能和管理权限为准。为记述简便及照顾习惯,本志记述通用“重庆市”。志中1997年3月14日之前所称“重庆市”指四川省重庆市所辖行政区域;1997年3月14日之后所称“重庆市”指重庆直辖市所辖行政区域,包括原四川省重庆市、万县市、涪陵市和黔江地区所辖行政区域。
  四、体例本志采用述、志、记、图、表、录等多种体裁,以志为主体,以类系事,横分门类,纵述史实。结构为篇、章、节、目四个层次,目下有的设有子目。大事记采用编年体,结合纪事本末体。部分内容有合理的重复,但详略各有侧重。彩图部分有“领导关怀”“事业掠影”“机关建设”,其中“事业掠影”栏目按双拥、安置、优抚、救灾、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社会组织管理、区划地名管理、殡葬、婚姻登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民政工作类别为序。
  五、文体本志采用现代语体文、记述体。除必要时使用繁体字外,一律按国务院1956年公布的《汉字简化方案》和1964年批准的《简化字总表》使用简化汉字。标点符号、数字、计量单位的使用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称谓本志中机构、会议、职务、地名、人物称谓,一律按当时的规范称谓或习惯称谓记述,专用名词首次出现均用全称,其后用规范简称。
  七、资料本志资料主要来源于市民政局档案室、市档案馆和各种史籍文献及有关报刊,辅以调查、采访所得的口碑资料。因资料不足,1997年3月14日之前,四川省万县市、四川省涪陵市和四川省黔江地区民政事业发展情况纳入相关内容,不单独记述。
【目录】
综述
大事记
第一篇 民政机构
第一章 四川省重庆市民政机构
第一节 四川省重庆市民政局
第二节 四川省重庆市区县市(县级)民政局
第二章 四川省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民政机构
第一节 四川省万县市民政机构
第二节 四川省涪陵市民政机构
第三节 四川省黔江地区民政机构
第三章 重庆直辖市民政机构
第一节 重庆市民政局
第二节 区县市(县级)民政局
第三节 乡镇街道民政机构

第二篇 救灾工作
第一章 历年灾情和救灾情况
第一节 四川省重庆市灾情和救灾情况
第二节 重庆直辖市灾情和救灾情况
第二章 灾害管理与救助
第一节 救灾管理体制
第二节 灾害救助管理
第三节 灾民倒房重建
第四节 冬春生活救助

第三篇 社会救助
第一章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第一节 政策措施
第二节 保障对象
第三节 保障标准
第四节 保障方式
第二章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第一节 政策措施
第二节 保障对象
第三节 保障标准
第四节 保障方式
第三章 农村五保供养
第一节 政策措施
第二节 供养对象
第三节 供养标准
第四节 供养方式
第四章 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和精简退职人员救助
第一节 农村居民医疗救助
第二节 城市居民医疗救助
第三节 精简退职人员救助

第四篇 社会福利和公益慈善事业
第一章 儿童福利事业
第一节 儿童福利事业发展
第二节 儿童福利机构
第三节 儿童福利项目
第四节 儿童养育
第二章 老年人福利事业
第一节 老年人福利事业发展
第二节 老年福利机构
第三节 老年福利项目
第四节 社会养老服务
第三章 残疾人福利事业
……
第五篇 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
第六篇 抚恤优待
第七篇 复员退伍军人、军队离退休人员安置和军供保障工作
第八篇 双拥工作
第九篇 区划地名界线管理
第十篇 民间组织管理
第十一篇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第十二篇 婚姻收养登记管理
第十三篇 殡葬管理服务
第十四篇 福利彩票
第十五篇 民政事业经费与民政统计
第十六篇 综合管理
第十七篇 区县(自治县、市)民政事业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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