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网络犯罪规制的预防转向与限度 9787520155052 敬力嘉 社科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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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犯罪规制的预防转向与限度 9787520155052 敬力嘉 社科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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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敬力嘉

出版社社科文献

ISBN9787520155052

出版时间2019-11

装帧平装

开本其他

定价98元

货号30778578

上书时间2024-05-22

白湘云书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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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目录
导言
  一  研究背景与意义
  二  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
第一章  预防刑法的理论基础与价值根基
  第一节  预防刑法的理论基础
    一  作为刑法功能的犯罪预防
    二  作为刑事政策的犯罪预防
    三  作为刑罚目的的犯罪预防
    四  预防刑法的规范表现与关键内涵
  第二节  预防刑法的价值根基
    一  预防刑法视域下安全与自由的冲突
    二  核心矛盾:自由与秩序的关系
    三  价值根基:社会发展的消极自由
第二章  网络空间中的信息网络犯罪
  第一节网络空间的结构特征
    一  流动性
    二  多层次
    三  去中心化
    四  “双层社会”及其否定
  第二节  信息网络犯罪的概念厘清
    一  犯罪学视域的信息网络犯罪
    二  刑法学视域的信息网络犯罪
  第三节  信息网络犯罪的主要类型与严峻现状
    一  域外国家信息网络犯罪的主要类型与严峻现状
    二  我国信息网络犯罪的主要类型与严峻现状
  第四节  信息网络犯罪立法的特征
    一  德国信息网络犯罪立法的特征
    二  美国信息网络犯罪立法的特征
    三  英国信息网络犯罪立法的特征
    四  我国信息网络犯罪立法的现状
第三章  信息网络犯罪规制的预防转向
  第一节  刑事法治运行机制的转变
    一  企业与公民合作义务的增加
    二  网络空间监管主体权力边界的扩张
  第二节  刑法功能边界的扩张
    一  预防转向与刑法最后手段性的内在冲突
    二  网络时代对刑法最后手段性的质疑
    三  对刑法最后手段性的坚持与重构
第四章  预防转向的政策限度:比例原则的贯彻
  第一节  比例原则:刑事政策的指导原则
    一  比例原则的基本内涵
    二  刑事政策的功能:风险管理权能的合比例分配
  第二节  应然要求:作为义务、权限与法律责任合比例
    一  作为义务与权限分配的合比例
    二  法律责任分配的合比例
第五章  预防转向的实质限度:信息法益的确立
  第一节  法益政策化的困境
    一  法益概念去实质化与法益功能的转变
    二  二元论法益观与“一元人本法益观”及其缺陷
  第二节  法益的确定标准
    一  法益的现实关联与具体化
    二  法益内涵与法益衡量的价值基准
  第三节  对既有信息法益观的反思
    一  对“信息秩序”法益的反思
    二  对“信息安全”法益的反思
    三  网络时代信息的公共性与信息主体身份的重构
  第四节  信息权法益的确立
    一  信息:刑法评价的行为对象
    二  权利来源:作为宪法权利的信息自决权
    三  中间进路:法定主体信息专有权的确立
    四  信息专有权的具体权能
    五  狭义信息网络犯罪所保护法益
    六  信息专有权的核心价值
第六章  预防转向的形式限度:构成要件行为的定型化
  第一节  信息网络犯罪构成要件行为定型化的困境
    一  法益侵害社会化与刑事责任个别化的冲突
    二  “网络帮助行为正犯化”及其反思
    三  “网络预备行为实行化”及其反思
  第二节  定型化困境的超越
    一  客观-目的与合宪的构成要件解释方法
    二  判断集体法益适格性
    三  法益侵害风险与危险的区分
    四  法益侵害抽象危险规范内涵的重构
第七章  预防转向的责任限度:刑事责任的认定
  第一节  刑事责任的功能:刑事归责的基准
    一  责任原则的功能化
    二  消极责任原则视域下刑事责任的功能
    三  坚持消极责任原则的必要性
    四  抽象危险犯的责任判断需遵循消极责任原则
  第二节  间接刑事责任的否定
    一  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刑事责任的概念厘定
    二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纯正不作为刑事责任不是间接刑事责任
  第三节  不纯正不作为犯刑事责任的认定
    一  刑事责任主体:网络服务提供者
    二  刑事责任根基:网络信息安全保护义务
    三  刑事责任认定;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展开
  第四节  实质预备犯刑事责任的认定
    一  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及其判断
    二  主观构成要件要素及其判断
    三  正犯归责模式的理论价值:行为不法的类型化
  第五节  作为犯刑事责任的认定
    一  保护集体法益的情节犯与抽象危险犯
    二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责任的认定
    三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第1款第(2)、(3)项刑事责任的认定
  第六节  网络化传统犯罪刑事责任的认定
    一  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刑事责任的认定
    二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刑事责任的认定
    三  智基全融背景下非法集资犯罪共犯刑事责任的认定
结语  刑法介入信息网络犯罪治理的功能限度
参考文献
后记

内容摘要
 本书以预防刑法为理论基础,在刑法观念层面以保障社会发展的消极自由为导向调节预防刑法观,以比例原则作为信息网络犯罪规制预防转向的政策限度,以权利本位的法益概念作为其实质限度,以与法益具备规范连接、定型化的构成要件行为作为其形式限度,以消极责任原则指导下的刑事归责路径作为其责任限度,系统地回答了“如何化解‘法益侵害社会化与刑事责任个别化’间的冲突”这一时代理论命题,完成了“以类罪反思理论变更,以理论指导类罪适用”的学术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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