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1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9787300042138 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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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1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9787300042138 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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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

ISBN9787300042138

出版时间2002-07

四部分类子部>艺术>书画

装帧精装

开本16开

定价96元

货号324426

上书时间2024-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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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目录
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例1、周××诉王×等案(确认生身父母)2、苏佳明诉郭新民案(追索抚育费、损资助学费)3、王丽华诉李福生案(追索抚育费、收养)4、姜增霞诉王春东案(离婚、共有财产、共同债务、抚养费)5、许生桂诉李炎案(离婚、原告植物人、被告下落不明)6、张世秀诉马丹东案(离婚、房改房分割)7、黄瑾诉陈桂荣案(彩票奖金、夫妻共同财产)8、单德泰诉李希琳等案(夫妻财产分割)9、安香岳等诉安婧案(继承)10、沈辉等诉孙岳明案(继承)11、杨桂英诉邢元寿案(遗赠)12、张凤仙等诉胡克敏案(析产、继承)13、孙永健诉孙永康案(财物分割、收养、遗嘱)二、房产纠纷案例14、赵成森诉何先传案(排除妨碍、停止侵害、不动产登记)15、绵阳市金潮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诉李秀富等案(房屋侵权)16、南京市鼓楼区房产经营公司、钟宝强等诉江苏盛名实业有限公司案(侵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17、中国建设银行番禺支行诉广州百胜房产有限公司等案(房屋抵押借款合同)18、上海德康典当拍卖公司诉上海新亚国际贸易公司等案(典当协议)19、吉林市天河冷饮厂等诉吉林市联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案(债权人撤销房屋买卖行为)20、宜昌华腾房地产开发公司诉柏罗峰案(房屋买卖合同)21、徐琼玉等诉王雪艳等案(房屋买卖合同、欺诈、登记、翻建)22、杨菊彩诉郑璇案(房屋买卖、共同出资、代理、转卖)23、陕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上海公司诉江苏省太仓市双凤农村信用合作社等案(房地产转让合同、面积出入)24、上海市商业职业学校诉杭州晶叶光缆纺织实业有限公司等案(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合同效力)25、武夷山市旭华房地产有限公司诉陈维海案(商品房预售合同)26、李进展等诉厦门禹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案(商品房配套费)27、陈桂霖等诉广州穗南房产发展有限公司案(商品房预售合同)28、香港华商置业有限公司诉广州建丰房地产公司案(房屋买卖、预售、面积出入)29、林蔚平等诉何文强案(房屋租赁合同)30、福鼎市人民政府驻福州办事处诉缪建新等案(房屋租金欠款、租转债)31、上海良森商务有限公司诉上海欧湖餐馆娱乐有限公司案(房屋租赁、解除)32、袁济菊诉袁凤妹案(房屋拆迁安置)33、郭翠云等诉呼和浩特市中桥商务大厦有限公司案(房屋回迁安置)34、林远木诉黄石玉案(借款、借房)35、株洲市世纪之星策划有限公司诉株洲市房屋开发经营公司案(拖欠房屋销售代理提成款)三、土地使用权及相邻关系纠纷案例四、债权、合同纠纷案例五、侵权纠纷案例六、劳动争议纠纷案例七、其他民事纠纷案例

内容摘要
书摘
  (五)一审足粟结论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三条、第九十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被告孙永康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付清原告孙永健应得的颜淑媛遗下的款项人民币75000元,及原告应得的颜淑嫒卧室内床一张的补偿款320元。
    2.驳回原告要求分割办理颜淑媛后事余款21 000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 619.6元,由原告孙永健负担850元,被告孙永康负担2 769.6元。
    (六)二审情况
    1.二审诉辩主张
    (1)上诉人诉称:被上诉人孙永健于1956年9月被其舅舅颜丕显收养为子,依法不再享有继承颜淑嫒遗产的权利。被上诉人不具有与上诉人签订分割颜淑嫒遗产调解协议的主体资格,双方于1996年5月16日签订分割颜淑嫒遗产的调解协议书完全是被上诉人采取隐瞒事实的欺诈手段造成的,是无效的。退一步,该调解协议书有效,但在上诉人未将款物交付被上诉人之前,赠与关系尚无法成立。颜淑嫒立下的遗嘱其房屋仅由上诉人继承。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被上诉人辩称:(81)德证字第022号公证书是原告因为要出国而办理的,原告并未与颜丕显形成事实的收养关系。1996年5月16日签订的分割颜淑嫒遗产的调解协议书是在亲友主持下,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自愿签订的,是有效的,上诉人应按协议书支付其余的75 000元。原判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二审事实和证据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属实。
   3.二审判案理由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1981年12月3日虽然办理了被上诉人孙永健被颜丕显收养为子的公证书,但被上诉人仍与其母颜淑嫒生活在一起。且上诉人孙永康与被上诉人孙永健于。1996年5月16日在亲友的主持下,自愿达成分割颜淑嫒遗产的协议书,上诉人也按该协议书的规定支付被上诉人部分款项,该调解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形式均合法,是有效的。上诉人在1996年7月27日获得(81)德证字第022号公证书后,并未提出撤销1996年5月16日调

精彩内容
改革二十多年来,中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令世界瞩目的成绩,为了展示我国法制建设的成就,从1992年起,国家法官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合作组织编写了指导审判工作的大型工具书《中国审判案例要览》。该书由刑事、民事、经济暨行政审判案例卷组成,按年出版,每年年初将出版上一年度的各卷案例。为配合我国审判制度的改革,从2000年起经济审判卷将改为商事审判案例卷。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中的案例是由全国各地法院中极富审判经验的优秀法官编写而成,其特点是:第—,案例具有客观、真实性。即作者对案件事实、审判过程、裁判理由、处理结果等,都完全尊重办案实际编写,同时,案例收入了各审级的审判组织、诉讼参与人、审结时间、诉辩双方的主张、认定的案件事实、采信的证据和适用的法律条文,这种编写极具客观、真实与性。第二,每一个案例由相关的法学专家作了精彩地点评,对案例裁判的不足之处进行解说,使读者易于理解适用法条的理由涉及的法学理论观点。第三,资料具有翔实性。该审判要览收入了一年内所发生的刑事、民事、经济暨行政等典型的案例,这些为立法、司法和法学教学、科研等人员提供大量的参考资料。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是国内目前出版审判案例工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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