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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代雄//陈泽江
出版社湘潭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68704717
出版时间2020-09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89元
货号10992415
上书时间2024-05-09
周代雄(lawyerzdx@sina.com),男,
1960年生,汉族,湖南岳阳人,具有机械、电子、法律等多学科专业知识,1998年由电子工程师转行做律师。湖南金鹗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之一,曾获岳阳市首届“十佳”律师称号。现主要从事房地产法律研究与服务。
陈泽江,男,1963年生,汉族,湖南岳阳人,福建师范大学法学本科毕业,湖南金鹗律师事务所律师,自1994年执业至今,具有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律师执业经验。
房地产暴利模式下的信用危机
1-1法律视点
诚信,即诚实信用,既是人们为人处世的道德规范,也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法律原则。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
在土地开发、税款交纳、商品房买卖过程中不讲诚信,获取暴利无底线,是某些房地产开发商追求暴利的手段。他们能够在房地产业游刃有余,实则源于政府监管不到位、税务对偷漏税款查处不力、广大业主对欺诈缺乏维权意识。如此“三位一体”成就了开发商的暴利时代。
随着广大消费者的觉醒、政府规范管理和执法,房地产行业规则将被重建,被房地产业颠覆的诚信规则将被再次颠覆,让其回归社会伦理道德约束和法律规范规制下的良性轨道。
1-2现状概述
房地产行业自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起步,走过了四十年的历程,在呈现欣欣向荣景象的同时,也伴随着欺诈盛行。广大商品房消费者,在权益受到损害时,由于面对的是强势的开发商,消费者个体作为弱势群体中的一员,往往无可奈何。一些房地产业的弄潮者,为了获得更多的暴利,用尽心机颠覆以诚信为本的商业道德。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诚信问题,最主要的问题并不在于这些开发商利用虚假广告欺骗买受人,尽管房地产的虚假广告随处可见,报纸杂志或网络媒体上,关于虚假广告案例的报道数不胜数,但这只是一种促销手段,即使存在夸大其词等不实表述,或者具有某种欺骗性,毕竟这很难说是为了获取暴利的手段,买受人最终都能够发现问题,而且并非所有开发商或每一个小区都存在此类问题。也不是商品房住宅楼盘存在质量瑕疵的现象众多,以及大量存在的迟延交房、配套设施没有达到约定标准等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因为这些问题往往不一定是由于诚信缺失所导致的,同样与获取暴利无关。当然,更不是以民间那种“无商不奸”的陈词滥调去捕风捉影,以一种不平衡的心态,甚至是戴着有色眼镜去看待那些暴富的房地产老板们。问题的关键在于,房地产业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开发商为了获得更多的暴利,利用其自身的专业优势,采取不容易被发现的隐蔽手段,或者利用信息不对称等有利条件,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欺诈商品房消费者。例如,侵占本该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地下车库;假测绘人员之手虚增建筑面积;在合同中利用格式条款约定面积差异按实结算后,刻意增加建筑面积来提高容积率等,影响小区的人居环境,降低小区品质;凡此种种,不一而足。然而,通过欺诈商品房消费者获取暴利,还仅仅只是获取暴利的途径之一。脍炙人口的名言警句“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告诫人们取得财富要符合道德和法律规范。这是警示,并不是在赞扬君子有获取财富的独到方法和手段,更不能把不择手段、唯利是图也作为“取财之道”。
子曰:“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君子去仁,恶乎成名?”大意可以译为孔子说:“钱财和地位,是人人所盼望得到的,如果不是以正当的方式得来,君子是不接受的。贫穷与低贱,是人人都厌恶的,但如果不是以正当的方式去摆脱,不去摆脱也罢。君子离开仁义,难道还能以恶立名?”当今,数以十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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