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三十四年(1908)上海县知县李超琼 批示 差票谕令一件(关于巡警总局扭送原竺戴氏控告拐卖人口案犯沈宝荣赵沈氏两人将其媳戴阿香拐卖卖予沈永仁为妾案件令差役限期提相关人员到案事)HXTX34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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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五品
仅1件
作者不详
年代光绪三十四年 (戊申1908)
页数1页
尺寸28 × 42 cm
货号P00220230224012
上书时间2023-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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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绪三十四年(1908)上海县知县李超琼 批示 差票谕令一件(关于巡警总局扭送原竺戴氏控告拐卖人口案犯沈宝荣赵沈氏两人将其媳戴阿香拐卖卖予沈永仁为妾案件令差役限期提相关人员到案事)HXTX283814
李超琼(1846-1909),字惕夫,又字紫璈,四川合江县人。光绪五年(1879年)举人。年轻时曾在东北边境担任过军务幕僚。中举后分发到江苏,历任溧阳、元和、阳湖、无锡、吴县、南汇、上海、长洲等地知县。在朝廷考核中2次被认为才能出众,4次受到嘉奖。19岁中了秀才。24岁一边教书一边就读于锦江书院,连续多次乡试未中。32岁远走东北,开始当幕僚。34岁在顺天府参加乡试,中了举人。候补了好几年,于光绪十三年(1887),当上了常州府溧阳县令。据曹允原、李根源编纂的《民国吴县志》卷三“职官表”记载,光绪十五年(1889年)七月十八日,李超琼由溧阳调署元和县任代理知县,翌年二月调补任知县,至十九年。此后,二十二年署长洲县令,同年回任元和知县,至二十四年。三十年任吴县知县。光绪三十三年十一月任长洲知县,翌年卒于长洲县寓所(今苏州乌鹊桥),享年六十四岁。中间曾相继任江阴、无锡、南汇县知县和上海县代理县令。著有《石船居古今体诗剩稿》、《船石居日记》、《草心庐日记》、《湖游十日记》、《衔恤日记》、《北行日记》、《京寓日记》等。据此日记资料,今北京图书馆分馆藏有李氏自编、杨葆光续编的《合江李公紫璈年谱》。据《民国吴县志》卷四十三“水利二”记载,光绪十五年七月,李超琼即修葑门外官塘。翌年又筑金鸡湖长堤,共拨赈款一万四千五百两有奇。堤成而民便之,称为李公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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