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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律文库:美国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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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美]大卫·G·爱泼斯坦(David G.Epstein)、[美]史蒂夫·H·尼克勒斯(Steve H.Nickles)、[美]詹姆斯·J·怀特(James J.White) 著;韩长印 译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3-09

版次1

装帧平装

货号114

上书时间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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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九品
图书标准信息
  • 作者 [美]大卫·G·爱泼斯坦(David G.Epstein)、[美]史蒂夫·H·尼克勒斯(Steve H.Nickles)、[美]詹姆斯·J·怀特(James J.White) 著;韩长印 译
  •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时间 2003-09
  • 版次 1
  • ISBN 9787562025306
  • 定价 76.00元
  • 装帧 平装
  • 开本 16开
  • 纸张 胶版纸
  • 页数 1084页
  • 字数 1350千字
  • 正文语种 简体中文
【内容简介】
  《美国法律文库:美国破产法》的创作采用了另外一种研究风格——那就是对问题作出“解释”。《美国法律文库:美国破产法》解释了破产法的基本概念和术语,探讨了破产从业者在商事破产案件和消费者破产案件中适用美国破产法时遇到的一些基本法律问题。
  《美国法律文库:美国破产法》有助于读者对美国破产想法基本概念和基本问题的理解。
【作者简介】
  大卫·爱泼斯坦,先后就读于德克萨斯大学和哈佛大学,在从事3年律师业务后,先后于北卡罗来纳大学、德克萨斯大学、密歇根大学、华盛顿大学、伊利诺斯大学、伯明翰扬大学等院校执教20余年,曾于1979-1982年任阿肯色大学法学院院长,1985-1989年任埃莫里大学法学院院长。1989年,爱波斯坦教授重新开始律师执业生涯,成为亚特兰大King&Spalding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范围主要为商业破产。爱泼斯坦教授现任德克萨斯州南方卫理公会大学戴德蒙法学院教授。出版有《破产和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法概述》、《破产法》、《债务:破产及其相关问题》、《商法基础》和《破产法典下的商业重整》等著作。主要教授破产法、合同法及其他相关课程。
  
  史蒂夫·尼克勒斯,先后就读于阿肯色大学和哥伦比亚大学,获法律职业博士(J.D.)和法学博士(J.S.D.)学位,并曾于明尼苏达大学法学院、德克萨斯大学和阿肯色大学任教,现执教于位居北卡罗来纳温斯顿赛伦的韦克森林大学法学院。尼克勒斯教授的研究领域主要包括商法、债权-债务关系法和破产法等。其著作既涉及适用于法官和法律从业者的专题丛书,也涉及法学院使用的教科书等。尼克勒斯教授现主要从事学术成果的开发、应用和推广事业,同时担任西方集团(WestGroup)(以前的西方出版公司,为法学书籍的主要出版商和在线法律服务的主要提供商)的高级学术顾问。
  
  詹姆斯·J·怀特,先后就读于阿默斯特大学和密歇根大学,获法律职业博士(J.D.)学位。曾于洛杉矶私人执业,1964年进入密歇根大学执教,任密歇根大学法学教授。其主要研究领域为商法,出版由专题丛书《统一商法典》(合著)及商法、破产法和银行法方面的案例丛书等。怀特教授为美国法学会会员及统一州法国家委员会(NationalConferenceofComnussionersonUniformStateLaws)委员。曾获得2001-2002年度L.HartWright教学优秀奖,美国商业财经律师学院(Ameri-canCollegeofCommercialFinanceLawers)的HomerKripke成就奖等奖项。
【目录】
作者简介
作者序言
译者前言

第一章美国破产法概览
1-1美国破产法的起源
1-2破产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1-3何谓美国破产法?
a.立法沿革
b.各州立法
1-4破产案件的参与主体:术语一览表
1-5何谓破产?
1-6破产案件的一般内容
1-7第7章破产案件的一般内容
a.破产程序的开始
b.破产财产的收集
c.破产清算
d.破产分配
e.破产免责
1-8第13章及其与第7章的差别
1-9第11章及其与第7章、第13章的差别
a.第11章与第7章的比较
b.第11章与第13章的比较
1-10第12章及其与其他各章的差别

第二章程序的开始、驳回与转换
A.程序的启动
2-1程序启动概述
2-2自愿破产的案件,第301条
a.债务人的适格
b.合伙
c.破产法典对频繁申请的限制
d.申请费用
2-3共同破产案件
2-4实体合并
2-5强制破产的案件,第303条
a.受制于强制申请的债务人
b.合伙
c.提出申请的债权人
d.破产案件的开始/救济令
e.申请强制破产救济的根据
f.在“强制空档”期间债务人和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
g.驳回与转换
2-6附属于外国诉讼的案例
2-7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律后果
2-8启动破产案件的法律后果——财团财产的形成
a.定义的重要性
b.财团财产的范围
c.可作为“财团财产”的申请后的财产
d.第7章或第11章案件中,个人债务人申请后的收入
e.破产财产的其他法定例外
f.限制转让财团财产的后果
B.驳回
2-9何人可导致案件的驳回
2-10放弃管辖权,第305条
2-11申请被驳回的后果
a.已结束的诉讼
b.未来的诉讼
2-12驳回申请的根据

第三章自动冻结
第四章财团财产的使用、出售或出租
第五章租约与待履行合同
第六章撤销权
第七章清算
第八章自由财产
第九章个人重整:第13章程序与第12章程序
第十章商事重整:法典第11章
第十一章第11章程序中的相关论题
第十二章管辖权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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