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新正版 税收预约裁定制度:路径与方法选择 王明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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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明世
出版社中国税务出版社
ISBN9787567800526
出版时间2016-01
装帧平装
定价34元
上书时间2022-07-23
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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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为什么对该业务称为“预约裁定”而不称为“事先裁定”呢?笔者认为,从五个方面加以考虑,就不难理解。首先,事先裁定与事中、事后相对应,字义相对较窄,不如预约裁定的外延宽泛。其次,事先裁定仅体现为阶段性过程,预约裁定不但能体现阶段性,而且从字义上更能体现纳税服务,能够给纳税人明确的服务提示,符合纳税服务的宗旨;第三,事先裁定仅是程序性安排,预约既有事先的程序性色彩,又能反映丰富的实体性内容;第四,事先裁定易让纳税人误认为是税务机关的内部程序,而预约裁定字面的包容性相对较强;第五,我国将“Advance Pricing Arrangement”(简称APA)汉译为“预约定价安排”,已行之有年,税务系统对该提法已非常熟悉。将“advance ruling”译为预约裁定,与对“advance”的英译一脉相承,将来在税务系统会有心理认同的基础。
综上,笔者反复考虑,尽管“预约裁定”与“事先裁定”表达的是同一个意思,但倾向于用“预约裁定”的说法相对更为妥帖,遂决定本书选用“预约裁定”这一提法,并在此作特别声明。
所谓预约裁定(Advance Ruling),就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请的关于其未来预期发生的交易和特定事项如何适用税法而专门发布解释性文件进行确认的制度和程序的总称。不过在我国2015 年1 月5 日《税收征管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发布之前,官方还没有预约裁定这个正式提法,但事实上已有预约裁定的做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43 条就规定,海关可以根据对外贸易经营者提出的书面申请,对拟作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预先作出商品归类等行政裁定。进口或者出口相同货物,应当适用相同的商品归类行政裁定。海关对所作出的商品归类等行政裁定,应当予以公布。从该条款可以看出,海关根据书面申请,对拟作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预先作出商品归类等行政裁定,这其实是典型的预约裁定条款。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税法规定:任何人士可根据《税务条例》所列出的规定,向税务局局长提出申请,就条例的各项条文如何适用于申请人或申请所述的安排作出裁定,该等申请是需要缴付费用的。申请人须提供详尽的数据,税务局方可作出事先裁定(注:香港税务条例称为事先裁定)。
不难发现,预约裁定实质上是准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基于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对行政相对人申请的尚未发生的预期事项预先作出的裁定。在这里,预约裁定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笔者认为,预约裁定在税收领域反映的是事先的裁定行为,其申请人是特定的,在绝大多数国家预约裁定不具有重复适用性(只适用于申请人,不适用于同类情况的未申请人),不太符合抽象行政行为特征,不同于普遍适用的抽象性规范性文件。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预约裁定分为私人裁定(Private Ruling)和公共裁定(Public Ruling)。私人裁定是个案,面对特定的纳税人,当然是具体行政行为;公共裁定则是个案的适当抽象化。在澳大利亚公共裁定(如产品裁定、类别裁定)面对的是特定群体,但不能就此认为公共裁定是抽象行政行为。2014 年11 月1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行政诉讼法》修订后,《行政诉讼法》中已没有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表述,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有一体化趋势,未来我国税收预约裁定(Advance Ruling)制度的设计应反映这一趋势。
预约裁定是新生事物吗?不。它已开始在我国税收征管体系中生根。发达国家和地区成熟的税收预约裁定经验更像是阳光和空气,滋养这个生命在中国土地茁壮成长。王明世的《税收预约裁定制度:路径与方法选择》告诉你税收预约裁定如何扎根中国税收征管的大环境,借鉴国外经验,助力我国税收现代化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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