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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地法倾向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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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春良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

ISBN9787100203685

出版时间2021-06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116元

货号11622424

上书时间2024-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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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张春良,男,1976年生,四川泸县人,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先后于武汉大学、比利时根特大学作博士后研究,美国凯斯西储大学访问学者。现为西南政法大学争端解决竞争力研究中心主任,中国靠前私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仲裁法学会、中国体育法学会会员,重庆仲裁委员会、珠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主持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司法部、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国家留学基金会、中国法学会、重庆市社科联等课题十余项;出版专著8部;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体育科学》等刊物发表论70余篇,多篇为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



目录

第一章?理念变迁与地位浮沉

 一、涉外法律适用理念的辩证演进

 二、靠前主义理念与法院地法的沉隐

 三、国家主义理念与法院地法的浮显

 四、当事人主义理念与法院地法的沉浮

 第二章?立法定位与现实倾向

 一、选法理念在立法中的现代化

 二、法院地法在立法中的中立化

 三、法院地法在实践中的内向化

 第三章?类型判别与分类研析

 一、法院地法倾向类型判别

 二、分类研析一:错用理由

 三、分类研析二:牵强理由

 四、分类研析三:默示选择

 五、分类研析四:堆砌理由

 六、分类研析五:推定选择

 七、分类研析六:滥用查明

 八、分类研析七:任择适用

 九、分类研析八:操纵识别

 十、分类研析九:滥用公序

 第四章?诱因类型与内在考究

 一、先天的逻辑诱因

 二、主观的心理诱因

 三、客观的实践诱因

 第五章?法院地法倾向的具体应对

 一、诱因可控度评估

 二、外国法的统一供给

 三、自由裁量权的规范

 四、涉外监督机制的补善

 第六章?法院地法倾向的体系应对

 一、应对方略的类型化

 二、选法体系及其危机

 三、体系选法及其原理

 第七章?建构体系选法的一般方法论

 参考文献



内容摘要

第一章理念变迁与地位浮沉

在国际私法的发端、发展、转型升级或革命突变过程中,存在明暗两条线索:就明的线索而言,凸显的是关于法律适用理念的时尚变迁;就暗的线索而言,见证的则是法院地法在法律适用中的地位浮沉。前者彰显的是法律适用的高远意旨;后者呈现的是法律适用的现实轨迹。从原理逻辑而非实证经验看,法律适用的理念变迁与法院地法的地位浮沉应当存在因果关系:开明的法律适用理念将限制对法院地法的过度依赖;而保守的法律适用理念则会将法院地法提升为一般的行为准则。二者之间的消长关系既构成国际私法历史徐展的密码,又提供了理解国际私法发展进化的钥匙。

一、涉外法律适用理念的辩证演进

涉外法律适用理念的变迁呈现出辩证的轨迹。辩证法不是思维的暧昧,也不是思维的神秘,而是思维的深度。①辩证之所以发生,在于事物本身的有限性,有限性限定了事物的生命周期,从而昭示着事物的发展轨迹是进阶的,即从低阶的有限性突破到高阶的有限性,并向更高阶形态发展,直至无限性。就涉外法律适用理念而言,也发生着同样的辩证进程。伴随着学界对涉外民商事案件处理在目标理解上的渐渐深入,涉外法律适用的理念也在持续变迁。此种变迁在迄今可见的时限尺度内,按照法律选择的预设目标可分化为三个阶段,即“国际主义一国家主义一当事人主义”。以下分述之。

美国著名学者西蒙尼德斯(Symeon C.Symeonides)曾经将国际私法在世纪之交的主题划分为五个方面,分别是:(1)多边主义、单边主义和实体方法的冲突与共存①;(2)法律确定性与灵活性目标之间的紧张;(3)法域选择规则与内容导向规则或方法之间的冲突或共存;(4)冲突正义与实质正义之间的困境;(5)国际一致的目标与保护国家或州利益的需要或欲求之间的冲突②。此五方面的概括不失精当,然而它们之间显然缺乏一个统一的明确标准,由此导致的结果必然是,只要变换不同的标准,就可以得出不同的主题划分。以上述五方面的主题而言,其依据的标准似可相应地依序确定为:(1)调整方法的差异;(2)法律选择方式的弹性差异;(3)法律选择的路径差异;(4)法律选择的目标差异;(5)法律选择的利益差异。因此,西蒙尼德斯对国际私法世纪交替阶段的五大主题概括并没有问题,问题只存在于:为什么是这五类?标准的不定,或者说标准的变换,必然引发视域和……




主编推荐

本书厘清了不当法院地法倾向产生的原因,并寻求解决之道。



精彩内容

本书以建构遏制法院地法倾向的对策为中心,首先探讨了选法的理念变迁与法院地法适用倾向之间的关系;其次比对法院地法适用在“文本”中的定位与“行动”中的现实,客观展示了我国法院地法倾向的十种不当类型及司法表达,进而探讨其得以形成的逻辑、心理、实践诱因。短期之策应重在对外国法的查明与供给、自由裁量权的规范,以及涉外司法监督机制的补善等选法的关键“穴位”进行精准发力;但长效之本还在于超越规则选法和方法选法,建构选法体系,实施体系选法,让选法规则在选法体系内归位,通过体系内各要素相互结构产生的体系平衡力,确保法律选择是有理性约束的过程。本书最后建构了实践体系选法的一般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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