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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编者:周杰普|责编:江玉
出版社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64238070
出版时间2020-04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69元
货号11220941
上书时间2024-12-17
周杰普,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法、环境法。著有《国际法学》《国际税法学》《中国涉外投资法制》等著作。
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国际法的定义
国际法,英文名称international law,顾名思义即“国家之间的法律”。而对于国际法的具体定义,学者们有大致相似又各有侧重的界定。例如,周鲠生将国际法定义为“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出来的,各国公认的,表现这些国家统治阶级的意志,在国际关系上对各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包括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①。李浩培则定义为:“国际法是支配各国际法主体相互间的关系并决定其权利义务的法律规则的总体。”②王铁崖的定义则是:“国际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同时,他还作出解释:“这里说‘主要’,是因为在国家之外,还有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以及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它们在一定条件下和在一定范围内,是国际法的主体,它们之间的关系也受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拘束。”③凯尔森对国际法的认识是这样的:“国际法或万国法是一系列规则的总称,这些规则——按照通常的定义——调整各国在彼此交往中的行为。”④在《奥本海国际法》中,对国际法的定义是:“国际法是对国家在它们彼此往来中有法律拘束力的规则的总体。”⑤结合以上定义,可以将国际法界定为在国际关系中形成的,主要适用于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机制的总称。从这一定义中,可概括出国际法概念的基本要素:国际法是在国际关系中形成的行为规范;这些规范主要用于调整国家间的关系。这些规范对国家有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二、国际关系和国际法国际关系与国际法是互相影响和作用的关系。任何国家不能孤立存在,都处在与其他国家的交往之中,所有国家构成了人类命运共同体。国家之间的关系就是国际关系的主要内涵,相应地,在国际关系中形成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就是国际法的内容。国际关系包括政治关系、经济关系、军事关系、文化关系和法律关系等。国际经济关系是整个国际关系中最基本的关系,国际政治关系是国家之间最活跃的关系,国际军事关系是最敏感的国际关系,国际文化关系是最具有符号性的国际关系,而国际法律关系则是以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国际关系。所谓“以法律形式表现出来”,是指这种国际关系受一些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约束。显而易见,国际法律关系不能概括整个国际关系,而只是整个国际关系的一部分。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国际法是国际关系的一个方面,国际法学是国际关系学的一个部门。国际关系很复杂,但总体而言,国家之间的关系可分为双边关系和多边关系。在多边关系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国际组织有全球性国际组织和区域性国际组织。同样,作为国际关系一部分的国际法律关系,也有普遍性的和区域性的,其所形成的规范同样有一般国际法和区域国际法。国际法这一名称指的是一般国际法,而区域国际法是世界某个区域所特有的国际法。所谓区域国际法,是指处于世界某个区域的国家在其彼此关系中发展起来的一些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最具代表性的是“美洲国际法”。美洲大多数国家经过斗争而获得独立,特别是拉丁美洲区域的国家有着共同的历史等因素,因此,它们有要求创立“美洲国际法”的倾向。但是,美洲国家并不否定一般国际法的存在及其普遍的适用性,事实上任何区域国际法也都不否定国际法的存在及其普遍的适用性。任何区域国际法在内容上也与一般国际法基本一致,不过,由于一定的特殊性,区域国际法一般会强调一些一般国际法的原则、规则,而这些强调的内容为数并不多。应当指出,任何区域国际法均不构成对一般国际法原则、规则的限制或者排除,而且每一区域若形成自己的国际法,也只能适用于本区域国家之间的关系,而与本区域外国家的关系则必须适用一般国际法的原则、规则。从国际关系的角度看,既然国际法的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而国家之间的关系是“公”的关系,因此,国际法也即国际公法。国际法广义上分为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本书采用狭义的国际法即国际公法。而所谓国际私法,主要是涉及同时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管辖的个人之间的事项。由于各国国内法在该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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