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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翔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62093718
出版时间2020-05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59元
货号11160785
上书时间2024-12-17
一、刑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任何法律要被称为刑法都必须符合两个基本要素:①规定何种行为属于犯罪(犯罪论);②规定犯罪的法律后果(后果论)。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条法律就包括犯罪论和后果论这两个要素。犯罪的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但也包括一些非刑罚措施,比如《刑法》第37条规定的“训诫”“赔礼道歉”等。
根据刑法的定义,当前我国刑法的表现形式包括1997年颁布的刑法典以及1个单行刑法(即1998年12月颁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其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对1997年的刑法典以修正案的形式进行了11次修正。
(二)刑法的特征
1.特定性。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而其他法律规定的都是一般违法行为及其法律后果。
2.广泛性。一般部门法只是调整和保护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而刑法所调整和保护的社会关系相当广泛。
3.严厉性。一般部门法对一般违法行为也适用强制方法,但其严厉程度通常轻于刑法所规定的刑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虽然也规定了强制方法,但其严厉程度一般都轻于刑罚。所以它不属于刑法。
4.补充性。刑法具有补充性,只有当一般部门法不能充分保护某种社会
[1)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年10月颁布的《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2000关系时,才由刑法保护。需要研究的是:如果刑法与其他部门法发生冲突,其他部门法不认为行为违法,但表面上符合刑法,这还是犯罪吗?如果坚持刑法的补充性,结论应当是否定的,不可能出现不是违法行为但却是犯罪行为的现象。(1)
5.保障性。刑法是其他法律的保障法,即其他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和保护的合法权益,也都借助于刑法的调整和保护。刑法提供的是最高等级的保护,不到万不得已,不应轻易使用。
二、刑法的目的和机能
(一)刑法的目的
有关刑法的目的一直存在着“法益保护说”和“规范维护说”的争论。“法益保护说”认为,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利益),但“规范维护说”认为,刑法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规范、保护社会秩序。比如,对于故意杀人行为,“法益保护说”认为,这种行为侵犯了生命法益,所以需要受到刑罚处罚。但“规范维护说”认为,对行为人适用刑罚是为了确认“不得杀人”的社会规范,从而唤醒、强化民众的规范意识。[2]
“法益保护说”是一种有利的见解。然而,法益只是一种人为的模糊概念,它的内涵离不开社会规范,法益只是社会规范的表象。
无论是个人法益,还是超个人的法益,都是社会规范的折射,如果一种法益的背后没有可以依托的社会规范,这种法益就不值得刑法保护。刑法之所以要保护生命权、身体健康权、财产权等各种个体法益,是因为社会规范的命令。
超个人的法益表面看似与社会规范无关,但是,如果不受社会规范的制约,这种法益概念极易使刑法沦为纯粹的国家工具。法益概念是功利主义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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