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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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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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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宁艳丽,王军平主编

出版社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60634746

出版时间2014-09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39元

货号8332666

上书时间2024-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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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目录
第一编 法学基础理论与经济法基础理论
第一章 法学基础理论与经济法基础理论
 第一节 法学基础理论概述
 第二节 与经济法有关的民法基础理论概述
 第三节 经济法基础理论概述
第二编 市场主体法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
第三章 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及股权转让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及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四节 公司法的其他制度
第四章 企业破产法
 第一节 企业破产法概述
 第二节 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
 第三节 管理人
 第四节 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五节 债权申报与债权人会议
 第六节 重整与和解
 第七节 破产清算
 第八节 违反《企业破产法》的法律责任
第三编 市场运行法
第五章 合同法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六节 合同的终止
 第七节 违约责任
第六章 担保法
 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
 第二节 保证
 第三节 抵押
 第四节 质押
 第五节 留置
 第六节 定金
第七章 证券法
 第一节 证券法概述
 第二节 与证券发行、交易有关的机构
 第三节 证券的发行
 第四节 证券的上市
 第五节 证券的交易
 第六节 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工业产权法
 第一节 工业产权法概述
 第二节 专利法
 第三节 商标法
第四编 市场干预法
第九章 反垄断法
 第一节 反垄断法概述
 第二节 垄断协议
 第三节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第四节 经营者集中
 第五节 行政性垄断
第十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第三节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产品质量法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
 ……
第五编 经济纠纷处理程序法

内容摘要
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法律适用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法人股东时,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即为该法人股东的全资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利于鼓励自然人和法人自主创业,吸引投资,扩展投资渠道。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性,为了保护相对人的交易安全,降低交易风险,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和责任等规定得更为严格。《公司法》针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做了特别规定;没有特别规定的,则适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1)限制自然人投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公示公司性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3)公司章程制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4)组织机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公司法授予的股东会职权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5)财务会计制度。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6)责任承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
  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和法律适用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三)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
  1.不设股东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董事会和经理
  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3.监事会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的概念、特征和效力
  股权转让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继受取得股权成为公司新股东的法律行为。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性和资合性的特征,股东之间具有较强的人身信任关系,因此股东的股权转让受到一定的限制。
  股权转让具有以下特征:①股权转让是股权继受取得的方式之一;②股权转让的标的是自益权和公益权整体转让,两者不可分割;③股权转让是一种法律行为。转让方和受让方就股权的转让依法达成协议后,即可成立;④股权转让只能在公司成立后进行,公司设立登记前不能转让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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