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与行政史论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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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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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俊清著
出版社人民出版社
ISBN9787010072401
出版时间2008-12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35元
货号4398336
上书时间2024-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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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1 试析先秦及汉代文献中的“方百里”
田昌五先生《解井田制之谜》(《历史研究》1985年第3期)提出:“提封田行之于战国到西汉时期,它是继井田制之后出现的一种田亩制度。”进而提出:“提封田是按方百里为单位计算出来的。”并有详细的论证和推算。“提封田”并非战国到西汉时期的一种田亩制度,王煦华先生在《战国到西汉未曾实行“提封田”的田亩制度》(《历史研究》1986年第4期)一文中论之甚详,兹不赘述。笔者认为“方百里”也并不是一种田亩制度的计算单位,以下试作辨析。
田先生的论据之一为《汉书?食货志》所载:“是时,李悝为魏文侯尽地力之教,以为地方百里,提封九万顷,除山泽邑居三分去一,为田六百万亩,治田勤谨则亩益三升,不勤则损亦如之。”据此,田先生得出结论说:“由此可知,提封田是按方百里为单位计算出来的。不过按这里的算法来推西汉提封田中的农田数,出入很大,这可能是李悝的提封田行之于魏国,其地多为平原,山泽所占面积较小的缘故。”按:这段材料的意思是说,在百里见方的范围内,山泽邑居和可耕地各自所占的比例(这种比例出自《礼记。王制》。下文将述及),并非说“方百里”是一种田亩制度的计算单位。而且正像李悝接着又以“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为典型例子推算农户一年的收入和支出一样,只是就一般情况大致而言,并不是说在魏国的疆域里,每一百平方里内,山泽邑居都恰好占到三分之一。因此,这条材料是不能够说明“方百里”是田亩的计算单位的。
田先生的论据之二是《商君书?徕民》的记载:“地方百里者,山陵处什一,薮泽处什一,溪谷流水处什一,都邑蹊道处什一,恶田处什二,良田处什四。以此食作夫五万,其山陵薮泽溪谷足以给其材,都邑蹊道足以处其民,先王制土分民之律也。”田先生认为:“这里所说的‘先王’是秦的先王,如秦孝公、昭公等,至远不会早于秦献公。以往的注疏者看到先王,就以为是三代之王,这是不对的。故这一条材料说的也是战国时期的提封田,可能是行之于秦国的。它和李悝的提封田差别有二:一是地方百里提封十万顷,故扣除五分之二仍余田六百万亩。二是可耕地中包括良田和恶田,良田四百万亩按一夫百亩授田,可食作夫四万;恶田二百万亩要加倍授田,只能食作夫一万。故二者合计,共‘食作夫五万’。”这个结论也是不能成立的。《商君书.徕民》通篇是讲秦国应当如何招徕民众,全文很长,紧接着田先生所引之后便是:“今秦之地,方千里者五,而谷土不能处二,田数不满百万。其薮泽溪谷、名山大川之材物货宝,又不尽为用,此人不称土也。”然后又说与秦毗邻的三晋“土狭民众”,建议秦王以给予田宅、免租免役的方法招徕其民入秦。显然,这里所说的“先王”决不是指秦的先王。如果说在秦的先王时期(姑且不论其是孝公、昭公或献公),方百里之内,可耕地已有六百万亩的话,那么为何到《徕民》篇作者(据高亨先生考证,此篇所叙史事大多发生在商鞅死后,因而不是商鞅所作。见《商君书译注》,中华书局,1974年版)上书秦王时,在秦“方千里者五”的国土上,却是“谷土不能处二,田数不满百万”,而要以各种优惠条件招徕三晋之民人秦垦植呢?因此,这里的“先王”正是如以往的注疏者所说的是指“三代之王”,或至迟是指周王。其方百里内各类土地所占的比例,也是指“先王”划分土地,安置人民的一般原则,而绝不是指战国时秦国的土地状况。田先生未能细审全文,所以作出的结论和推算均不具说服力。
考之先秦及汉代史籍,所谓“方百里”,与“方千里”、“方十里”或“方若干里”一样,只是这一时期人们谈及土地面积常用的说法之一,而绝不是一种田亩制度的计算单位。如《礼记?王制》载:“王者之制禄爵,公侯伯子男凡五等……天子之田方千里,公侯田方百里,……。”《孟子?告子下》:“天子之地方千里,不千里不足以待诸侯。诸侯之地方百里,不百里不足以守宗庙之典籍。周公之封于鲁,为方百里也;……太公之封于齐,亦为方百里也;……今鲁方百里者五。”《孟子?梁惠王上》:“地方百里而可以王。”《战国策》卷十一:“昭王笑而日:‘寡人之地数千里,犹未敢有以难也,今孟尝君之地方百里,而因欲难寡人,犹可乎?”’,《墨子?非命上》:“古者汤封于毫,绝长继短,方地百里。……昔者文王封于歧周,绝长继短,方地百里。”《商君书?刑约》:“昔汤封于赞茅,文王封于歧,方百里。”在《史记》中“方百里”一词共出现过两次,其一是《晋世家》:“周公……于是遂封叔虞于唐,唐在河汾之东,方百里。”其二是《越王勾践世家》:“勾践……以淮上地与楚,归吴所侵宋地于宋,与鲁泗东方百里。”《汉书?王莽传》载:始建国元年,王莽封孺子为定安公,诏“以平原、安德、漯阴、鬲、重丘、凡户万,地方百里,为定安公国。”同年四月,刘快起兵反莽,攻即墨,其兄刘殷“闭城门,白系狱”,后刘快失败,王莽诏日:“殷知天命,深疾恶快,以故辄伏厥辜,其满殷国户万,地方百里。”四年,王莽恢复分封制,诏日:“州从《禹贡》有九,爵从周氏有五,……诸公一同,有众万户,土方百里。”类似记载很多,恕不一一列举。总之,在先秦及汉代史籍中,“方百里”均指土地面积,而且往往是大致而言其大小,没有一处将其当作田亩制度的一种计算单位。
此外,对田先生将其引文中所述方百里内各类土地所占的比例,当作魏国和秦国的实际土地状况而进行的计算,还须赘述数语。《礼记?王制》载:“方百里者,为田九十亿亩,山陵、林麓、川泽、沟渎、城郭、宫室、途巷,三分去一,其余六十亿亩。”《易?讼卦九二》:“不克讼,归而逋其邑人三百户,无眚。”《疏》:郑注《周礼》云:“小国下大夫之制。”又郑注《周礼?小司徒》云:“方十里为成,九百夫之地,沟渠、城郭、道路,三分去一,余六百夫(之地)。”《汉书?刑法志》:“殷周……因井田而制军赋,……一同百里,提封万井,除山川沈斥、城池邑居、园囿术路,三千六百井,定出赋六千四百井。”不论其计算单位是“亩”、“井”或“一夫之地”,都是说在方百里或方十里的范围内,山川、道路、邑居等大体占到三分之一左右。当然这只是“先王”认为最适宜人们生产、生活的比例,即所谓“先王制土分民之律”,而绝非实指。因为各封国的地理位置不同,其国土中各类土地所占的比例,只能依地理形势而定,决不可能整齐划一。由上述可知,田先生两条引文中所说的方百里内各类土地的比例,也并非实指魏国或秦国的土地状况,田先生据其计算出来的结果,当然也是不可靠的。
2 北魏金陵地理位置的初步考察
北魏从昭成皇帝什翼键到献文皇帝拓跋弘共七帝,还有一大批皇后、宗室、功臣等,在长达一个多世纪的时间里,先后葬于北魏前期的皇陵——金陵。然而一千六百年来,金陵何处?竟成千古之谜。本文试依据文献和考古材料,对这一问题作一些初步的探索。
一、金陵墓主
中国历代帝王的陵名大多各不相同,而北魏孝文帝以前诸帝之陵却统称金陵。据《魏书》记载,北魏最早葬于金陵的是平文皇后王氏,于建国十八年(公元355年)入葬,最晚葬于金陵的是孝文贞皇后林氏,太和七年(公元483年)入葬。在这一百二十八年中,仅《魏书》明确记载葬人金陵者,就有七位帝王、十位皇后、六位宗室、十八位功臣,现将其分别列表于下。
以上均为《魏书》明确记载其葬于金陵者,实际上葬于金陵的人数应远远不止于此。一个规模如此庞大、经营时间如此之长的北魏皇陵,究竟位于何处?以下我们先从文献中来考察它的地理位置。
二、文献中金陵的地理位置
在现存的北魏文献中,关于金陵的记载仅有零散的只言片语,我们试从其中来推断金陵的地理位置。
《魏书?太宗纪》:永兴三年五月,“车驾谒金陵于盛乐”;《魏书?世祖纪》:始光三年六月,“幸云中旧宫,谒陵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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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试析先秦及汉代文献中的“方百里”
田昌五先生《解井田制之谜》(《历史研究》1985年第3期)提出:“提封田行之于战国到西汉时期,它是继井田制之后出现的一种田亩制度。”进而提出:“提封田是按方百里为单位计算出来的。”并有详细的论证和推算。“提封田”并非战国到西汉时期的一种田亩制度,王煦华先生在《战国到西汉未曾实行“提封田”的田亩制度》(《历史研究》1986年第4期)一文中论之甚详,兹不赘述。笔者认为“方百里”也并不是一种田亩制度的计算单位,以下试作辨析。
田先生的论据之一为《汉书?食货志》所载:“是时,李悝为魏文侯尽地力之教,以为地方百里,提封九万顷,除山泽邑居三分去一,为田六百万亩,治田勤谨则亩益三升,不勤则损亦如之。”据此,田先生得出结论说:“由此可知,提封田是按方百里为单位计算出来的。不过按这里的算法来推西汉提封田中的农田数,出入很大,这可能是李悝的提封田行之于魏国,其地多为平原,山泽所占面积较小的缘故。”按:这段材料的意思是说,在百里见方的范围内,山泽邑居和可耕地各自所占的比例(这种比例出自《礼记。王制》。下文将述及),并非说“方百里”是一种田亩制度的计算单位。而且正像李悝接着又以“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为典型例子推算农户一年的收入和支出一样,只是就一般情况大致而言,并不是说在魏国的疆域里,每一百平方里内,山泽邑居都恰好占到三分之一。因此,这条材料是不能够说明“方百里”是田亩的计算单位的。
田先生的论据之二是《商君书?徕民》的记载:“地方百里者,山陵处什一,薮泽处什一,溪谷流水处什一,都邑蹊道处什一,恶田处什二,良田处什四。以此食作夫五万,其山陵薮泽溪谷足以给其材,都邑蹊道足以处其民,先王制土分民之律也。”田先生认为:“这里所说的‘先王’是秦的先王,如秦孝公、昭公等,至远不会早于秦献公。以往的注疏者看到先王,就以为是三代之王,这是不对的。故这一条材料说的也是战国时期的提封田,可能是行之于秦国的。它和李悝的提封田差别有二:一是地方百里提封十万顷,故扣除五分之二仍余田六百万亩。二是可耕地中包括良田和恶田,良田四百万亩按一夫百亩授田,可食作夫四万;恶田二百万亩要加倍授田,只能食作夫一万。故二者合计,共‘食作夫五万’。”这个结论也是不能成立的。《商君书.徕民》通篇是讲秦国应当如何招徕民众,全文很长,紧接着田先生所引之后便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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