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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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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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婉玲
出版社中国检察出版社
ISBN9787510202285
出版时间2009-11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50元
货号6287629
上书时间2024-12-10
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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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三版修订说明
再版修订说明
编写说明
绪论经济法学习之基础知识
总论经济法原理
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理论
第一节 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二节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第三节 经济法的体系
第四节 经济法的原则
第五节 经济法与相关法的关系
第二章 经济法主体
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的一般理论
第二节 经济法主体结构
第三节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
第三章 经济法责任
第一节 法律责任体系概述
第二节 经济法责任的理论基础
第三节 经济法责任主体及承担方式
第四节 经济公益诉讼机制
分论经济法具体法律制度
第四章 企业的市场准入制度
第一节 企业形态法定化制度
第二节 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三节 企业登记管理制度
第四节 本章热点法律问题
第五章 市场竞争法律制度
第一节 市场竞争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反垄断法律制度
第三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第四节 反倾销和反补贴法律制度
第五节 本章热点法律问题
第六章 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
第一节 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消费...
内容摘要
4.受止令
止令在靠前上又被称为停止侵害,而在经济法中称为停止违法行为更恰当。它是司法当局依职权或依被害人申请而采取的制止违法行为发生或防止损害扩大的一项救济措施。止令一方面可以对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起到制止的作用,还可以对没有实施但即将实施的违法行为起到制止的作用,而对于尚未发生的损害行为的预防又是这一制度的突出特点。承担止令责任,在许多情况下,并不以存在损害事实为必要。也就是说,发布止令,主要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触犯了法律,以及它对社会的危害和影响,至于其行为后果是否实现,一般不问。例如,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没有按照国家关于产品的强制性标准生产或销售产品,在没有投放市场前,国家就可以颁布止令,止销售违反国家标准的产品。因为一旦产品投放市场,社会整体利益将受到损害,不仅违法者难以用足够的财产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而且很多损失是不能弥补的,如人的生命、健康等。
此外,对有特定违法行为的经营者取消其优惠待遇,扣减其留利、停止能源供应、产品召回等,也被有关立法规定为制裁措施,成为经营者承担的较为特殊的经济法责任的责任方式。《天津港保税区能源收费标准收费方法及罚则》规定了停止能源供应这种责任形式。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发布的《关于完善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了扣减企业留利的责任形式。《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第4条规定:"售出的汽车产品存在本规定所称缺陷时,制造商应按照本规定中主动召回或指令召回管理程序的要求,组织实施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这些经济法特有的责任形式均可对经营者违反经济法时予以事后救济,以保护社会整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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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推荐
《经济法概论》第三次修订在维持体例结构不变的基础上,主要是针对近年来新出台或修订的经济立法从内容上作了进一步的增减和修正,如围绕我国《反垄断法》、《企业国有资产法》、《食品安全法》、《企业所得税法》等的颁布,在相关章节增加了相关内容;围绕我国《合伙企业法》、《个人所得税法》、《保险法》、《银行业监管法》的修改,对相关内容和制度做了相应的调整。另外,为了体现教材强烈的时代气息,针对当前理论与实践对法律热点关注视角的转移和变化,我们对每章“法律热点问题”都做了相应的置换和更新。
精彩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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